幼儿教师与幼儿的关系

幼儿教师与幼儿的关系,第1张

一、幼儿教师与幼儿的关系

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是影响教育效果的最重要的因素,可以从两个侧面来理解这一相互关系的特点。

一个侧面是从社会大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都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其相互关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尽管幼儿年幼小,但丝毫不影响这一平等关系。这种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是幼儿园所有人际关系中首要而基本的关系,是幼儿和教师相互关系的基础。

另一个侧面是从幼儿园小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的关系是“师生关系”。社会幼儿地位和权利的责任具体化为教师的义务和职责,教师成为幼儿生存、发展、学习等权利最主要的维护者,幼儿则是被保护者。教师作为成熟的社会成员,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教育者,幼儿是身心均不成熟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是受教育者。在这个意义上,教师和幼儿又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

二、幼儿教师与幼儿家长的关系

现代教育观点认为新型的家园合作关系意味着让家长成为教师的合作伙伴,让幼儿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让家庭教育支持、强化幼儿园教育,使家长与教师,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互相接纳、融洽,互帮互长,从而实现家园合作的理想,即教育合力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发展。

师幼关系是指教师和幼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教师与幼儿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幼儿园教育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师幼:不是单纯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不仅担负着组织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教育职责,而且也要担负幼儿的生活养育职责。首先,师幼关系是相互平等和民主的关系。正确定位好自身的角色身份,以平等、民主、对话、开放的心态与幼儿进行交流和互动。其次,师幼关系是相互依赖和接纳的关系。面对的既是带有共同年龄特征的幼儿群体,也是带有明显个体差异的幼儿个体。尊重、接纳、肯定的态度去面对所有的幼儿。幼儿向教师学习,教师向幼儿学习。

在改革开放,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国实施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教育更应该依法治教,教师更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教学。而在学校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就是师生关系,平时我们注重的是教与学的关系,而忽略了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教师必须懂得和不能忘怀的。它应是我们教学的行动指南。下面就谈一下我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两个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也明确的告诉我们教育学生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它必将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阵地。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的职责和神圣使命。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其中规定了八种严重不良行为是教师必须予以纠正的。这些说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有管理的职责。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我们有个别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不听我的就不管你或者你就回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当是科学的,是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原则的,是建立在了解学生,尊重和爱护学生的基础上的,管理应当是教师与学生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谐与统一。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说明教师对学生的保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教师应尽职尽责,保护学生,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培养学生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因此在校园中,我们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伤害,尽量避免学生的意外伤害。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学生的防疫工作。

四.相互平等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平等的关系。而在我们的教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的现象,或大或小都在侵害者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起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他人的权利。相互平等的关系是以上三个关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去实现其他的关系。否则就是侵权的,是违法的

通过对以上关系的分析,我们教师务必要认清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教,切实找到教育学生的切入点,不能想当然,更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不能在知识的殿堂中做无知的事,更不能教出无知的学生。以上是我的一点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教师与幼儿的关系就好像是厨师与菜的关系。每一位幼儿都是一个生动活泼的主体,没有好坏之分,就像用于做菜的原料。一个好的厨师能把一些普通的菜料做的朗朗上口,即所谓的化腐朽为神奇。如何使菜做的朗朗上口呢!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懂得如何与幼儿沟通,要引导幼儿主动的去学习。教师要做到,心中有目标,眼中有孩子,处处有教育,让教育目标变成幼儿发展的要求。支持幼儿按自己的想法作用于环境,幼儿可以自主的选择学习材料、地点和共同学习的伙伴,使幼儿快乐的投入并参与到活动中来。

同时还要努力创造和提供有利于幼儿自主学习的物质环境,物质环境是幼儿学习的刺激物,中介和桥梁,因此,教师要努力将教育目标和内容,将期望幼儿获得的经验蕴含在物质环境中,同时教师还要支持、启发、引导幼儿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学习。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须具备在恰当的时机,给予幼儿恰到好处的指导。当教师发现幼儿对游戏失去兴趣,已不能专心于活动中时,就应当进行师幼互动。教师可以走到幼儿的活动中去,询问幼儿已经做了哪些游戏,还要进行哪些游戏。在询问过程中,要对幼儿已取得的游戏成果给予肯定,鼓励他们继续活动。教师也可以陪幼儿共同探索,引导和激发他们重新对游戏产生兴趣。如果幼儿确定不愿进行原来的游戏,教师应当允许他们选择其他活动,或参与到其他幼儿的探索活动中去。

当幼儿的游戏遇到困难时,教师应当进行师幼互动。如果教师能够很快地发现幼儿的困难所在,那么可通过提问的方式或言语点拨的方式提醒困惑中的幼儿,也可以通过实际操作或指导幼儿操作的方式来帮助和引导幼儿继续进行探究。有时,对于幼儿遇到的困难,教师可能一时难以解决,这时教师应当通过提供工具或思考路径的方式来帮助幼儿,如给幼儿指点可能用来解决问题的工具、书籍以及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才等等,让幼儿自己决定下一步的游戏。

总之,教师身为幼儿生活中的重要他人,要想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与幼儿开启良好的师幼互动行为,就应该爱孩子、尊重孩子、融于孩子、接纳孩子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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