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宪法与公民生活的关系如下: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地提高公民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3、而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促进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从而使宪法成为贴近百姓生活的规范,推动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发展的进程,使公民熟悉宪法,运用宪法,以宪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宪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举例说明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任何法律和宪法冲突的都是无效的!

刑法是关于哪些行为是犯罪的法律,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刑法都得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普通老百姓的关系的关系只要是在经济活动中!

公民参与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法懂法:公民应当了解和明白法律规定,熟悉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法律保护。同时,知法懂法也是自觉遵守法律的前提。

2 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民应当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民应当关注并参与到公平正义的实践中,通过自身的行动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4 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公民应当将个人的行为和利益融入到社会发展的大局中,通过自身的行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公民通过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权利义务知多少手抄报如下: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新型的关系(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

2、国家通过宪法与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应履行的政治义务。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①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

②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

2、公民的全部政治生活的基础: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3、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含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注意:一般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指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②重要性: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⑵政治自由:

①内容: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重要性: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注意: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3)监督权

①含义及内容: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②意义: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重要性:这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重要性: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重要性: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重要性:这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人都应为保家卫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是什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基本精神

法律要禁止基于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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