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玉禁止开采的政策

和田玉禁止开采的政策,第1张

法律分析:历年和田玉禁止开采的政策如下:

2007年10月,当地政府颁布和田玉禁采令,全面撤出各种大型机械设备;

2011年8月,当地政府再次下令,并且关闭了和田玉矿区中重要的源头玉龙喀什河料场,严令禁止在该地采挖玉石;

2014年,当地政府又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玉石禁采令,使得该年份的新疆籽料产量骤降为0;

2017年8月,和田所有矿区再次接到通知全部停挖,但时间持续的并不长;

2018年4月,当地政府开始严抓非法矿场,关闭了一部分料场,并且严令禁止人工采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新疆和田玉开矿资格,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玉矿的开采权限,获得许可资格,否则就是违法的。所需证件有: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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