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金店里一万三的黄金要求我陪三万不合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盗窃罪对方要求赔偿比划过分多那是不合法,按相关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只能要求被告承担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
不可以卖。政府规定,黄金收购部门和加工部门不许收购没有证明或发票的黄金。并有义务对这些黄金流向,向有关部门举报。只有一些零散的小作坊偷偷收购。所以奉劝盗窃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是洗手吧。
金店在收购顾客的黄金饰品时,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的饰品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不是明确知道是赃物,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话,将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所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也很好理解,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对方的东西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办法帮助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的,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显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提供监控录像,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二、盗窃罪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1000元——3000元。
各地的具体立案标准,由各地决定,再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三、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行为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金店,自己没有任何侦查手段,又如何挽回这个损失?除了报警,还是报警!
如果金店老板明知该黄金来路不明或者应该明知该黄金来路不明,有可能是赃物而收购的,构成销赃罪;如果金店老板不知道该黄金是偷来的,或者难以断定该黄金是偷来的,则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
销脏罪
没有独立的立案标准。与相关联的犯罪联系在一起,比如,盗窃罪成立,这个罪就成立。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
1、不论是因侵犯财产罪而得到的财物(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
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包庇罪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
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
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或者企业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的若干解释,数额巨大,一般是指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对于该95后的金店女店长就是属于数额巨大,因为已经超过了20万元以上并不满300万元,所以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女店长一位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为一个店长原本有一个比较好的前奏,但是她的不理智最终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我们来了解一下他为什么会融金偷金达到33万元,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是因为该店主喜欢刷信用卡并且使用各种信用产品导致自己每个月的钱都不够花,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他没有理性消费,不懂得节制自己的消费行为,所以就导致了欠下了一屁股的债。
我们都非常清楚,刷信用卡也好,使用信用产品也好,如果逾期不还,那么肯定会被相关银行或者信用产品的机构打电话要求她偿还,自己一下子又拿不出这些钱又有新的还款账单,一开始的时候他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进行还款的,也就是以卡养卡,但是以卡养卡的这种方式依然不能够解决他信用卡的一种它的债务问题。
因为债务问题,消费没有节制,最终成为了信用卡的奴隶,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让人感到惋惜。但违法犯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教训。
这种情况,金店是不可能将。将首饰返还给他的。因为典当铺。是用钱买的。不可能把这个首饰随便返还给原首饰主人的。如果原首饰主人想要这个首饰的话。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报警,通过公安部门。进行破案,找到这个小偷。通过正当手续和渠道。这个首饰才能回到原主人的手中。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