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珠宝店的柜长的职责有那些

一个珠宝店的柜长的职责有那些,第1张

  珠宝店的柜长负责珠宝店柜台整体的统筹工作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内容如下:

  1.服从公司市场部的管理,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公司下达的通告坚决落实、认真执行。

  2.准时参加例会、培训;对本柜人员的精神面貌、工作状态、销售技能、业绩状况全面了解;发挥良好的团队凝聚作用。

  3.合理分配并指导人员的日常工作;对柜台人员、货品及物料做到“心中有数”,对本柜人员的销售风格、业务技巧有培养、督促及指导的职责:带领本柜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指标。

  4.合理安排本柜台员工排班、加班及调休:对于本柜员工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处理工作纠纷、人员矛盾‘不袒护、不包庇、不排挤。

  5,按时填报,误填、差错,造成营业员工资拖延,公司将扣罚柜长津贴100元。

  6.每日督促、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及服务意识;督促员工严守公司机密,共同维护公司利益,团结一致,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7,对柜台的货品严肃,严谨地管理;柜长必须率先做到爱护货品,日常营业中有效行使货品管理的监督职能、按照摆货、取货、收货的营业规范执行,避免并减低货品的人为磨损。

  8,按照公司的货品管理要求,标签与货品相符:对货品差错造成的损失,除由当事人按价赔偿,柜长承担相应的管理及罚款责任。

  9,做好促销赠品、首饰合、手提袋、柜台销售器具等物品的管理,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管理;杜绝人为浪费与损坏行为、保证物品的数量准,状况完好。

  10,柜台收、退货费用的业务报销单据必须做到:票据规范、完整,字迹清楚,客观真实,数额正确,当事人及柜长签字,交区域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做帐。

  11,柜组营业所需的物品,由公司统一配给,对未经区域经理许可,擅自购买的物品,公司不予报销,费用自负。

  12,督促员工做好柜台及货品的清洁工作,适时调整货品摆放布局,保证柜台陈列的整洁美观:向区域经理提供包装、道具等辅料更新建议。

  13,制订所管辖门店的年度、季度、月份的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公司的销售目标。

  14,做好柜台的5S工作,尤其做好货品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场所和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技防产品)的单位:

  (一)枪支、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三)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室、馆(库);

  (四)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经营、存放场所;

  (五)印钞、造币以及印制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的重点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重点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部位;

  (九)机场、火车站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第六条 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第七条 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第八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第十条 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对在本规定第三条 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 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二条 涉及本规定第三条 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 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九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第十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第十三条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机械制造加工工作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运输工具、机床、农业机械、纺织机械、动力机械和精密仪器等各种机械的制造,一般有铸造、锻造、热处理、机加工及装配车间,工种混杂,但对于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因为其职业危害因素大致相同。

1、生产性粉尘主要粉尘作业是铸造,在型砂配制、制型、落砂、清砂等过程,都可使粉尘飞扬,特别是用喷砂工艺修整铸件时,粉尘浓度很高,所用的石英危害较大。在机械加工过程中,对金属零件的磨光与抛光过程可产生金属和矿物性粉尘,引起磨工尘肺。

电焊时焊药、焊条芯及被焊接的材料,在高温下蒸发产生大量的电焊粉尘和有害气体,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电焊粉尘可引起电焊工尘肺。

2、高温、热辐射机械制造厂的高温和热辐射主要在铸造、锻造和热处理工种。铸造车间的熔炉、干燥炉、熔化的金属、热铸件,锻造及热处理车间的加热炉和赤热的金属部件都产生强烈的热辐射,形成高温环境严重时发生中暑。

3、噪声振动和紫外线机械制造过程中,使用砂型捣固机、风动工具、各种锻锤、砂轮磨光、铆钉等,均可产生强烈的噪声;电焊、气焊、亚弧焊及等离子焊接产生的紫外线,如防护不当可引起电光性眼炎。

4、重体力劳动和外伤、烫伤在机械化程度较差的企业,浇铸、落砂、手工锻造时都是较繁重的体力劳动,即使使用气锤或水压机,由于需要变换工件的位置和方向,体力劳动强度很大,同时要在高温下作业,故易引起体温调节和心血管系统的改变。

5、面对不同工种的作业环境,机械车间加工作业人员需要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安全鞋,如锻造车间由于有铁屑、铁渣飞溅就应穿着耐高温安全鞋;机械加工车间发生机械物坠落、尖锐物刺穿鞋底的情况就应穿着防砸防穿刺安全鞋。另外还应根据自己需求穿着合适的安全防护工作服、戴安全帽进行全面防护。

扩展资料:

机器的生产过程是指从原材料(或半成品)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对机器生产而言包括原材料的运输和保存,生产的准备,毛坯的制造,零件的加工和热处理,产品的装配、及调试,油漆和包装等内容。生产过程的内容十分广泛,现代企业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组织生产和指导生产,将生产过程看成是一个具有输入和输出的生产系统。

在生产过程中,凡是改变生产对象的形状、尺寸、位置和性质等,使其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过程称为工艺过程。它是生产过程的主要部分。工艺过程又可分为铸造、锻造、冲压、焊接、机械加工、装配等工艺过程,机械制造工艺过程一般是指零件的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和机器的装配工艺过程的总和。

参考资料:

——机械制造与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

第一条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技术监督和防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技术监督、建设、科学技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存放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五)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场所;

  (六)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七)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重要仪器设备存放或安装部位;

  (九)城镇居民区和农村需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或场所;

  (十)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第七条 下列部门、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检查技术装置:

  (一)机场,主要港口和车站;

  (二)有安全检查责任的重要单位、要害部位及场所。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

  凡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总体任务书中,应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其经费预算。第九条 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严密的警讯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第十条 安装的防范报警设施应与本单位保卫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禁止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新产品,应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定型。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所需器材,应选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证制度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的立项、招标、委托、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置,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功能,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三条 省公安厅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四条 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制度。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六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到公安机关备案。

  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应当验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证书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三)存放涉及国家机密文件、资料、软件的室、馆(库);

  (四)金银等贵重金属和珠宝加工、经营、存放的场所;

  (五)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的场所和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六)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八)机场、大型车站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九)星级宾馆(酒店)的大堂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国家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十一)其他应当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场所或部位。

  具有报警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第八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担。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核、验收。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测、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料的管理,严防失、泄密。第十二条 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产品、销售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国家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核发证的;

  (二)不按规定和法定时限审核图纸和有关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的;

  (四)参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经营活动的;

  (五)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销售、设计、施工单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一条 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全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以公共安全防范网络。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

  (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

  (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安全、适用、有效。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并列入工程预算。第十条 申请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经省公安机关按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核准后,方能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核准。第十一条 经核准可以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单位,在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时,应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证后,方可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要求在我省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设计、施工、维修的,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准。第十三条 要害部位,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由境内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已纳入国家和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公安部审批。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50万元以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1安全防护管理

 除了要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广泛进行安全意识及纪律的教育外,要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脚手架等使用安全防护

 1)使用的脚手架及搭设方案须经设计计算,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设。—般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撑于地面上的外脚手时,必须以15~18m高度为一段,采取挑、撑、吊等方法,分段将荷载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时每层应与建筑物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铅丝,应以钢管为主。

 3)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其外径、壁厚应符合设计或有关要求并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的稳定和不变形。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

 5)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k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

 6)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高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要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2m。

 7)外脚手架外侧边缘与架空电气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应按有关规定支搭使用:脚手架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

 9)插口架别杠应用10cm×10cm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体20cm,其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在别杠未别好或松动时,严禁上人。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m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随升降调整。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11)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装修使用时,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2kN/m2;外防护使用时,应保证防护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12)井字架支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高度在10~15m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绑捆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其长度。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的防护棚,另外三个侧面应封闭。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设护身栏杆和挡脚板。

 井字架吊笼出人口应有安全门,两侧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井字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于遮护。

 井字架天轮与最高—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并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垂直距离不小于2m。

 深基础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1)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必须在边沿设立两道护身栏,夜间加设红色灯标志。

 2)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时,如发现边坡裂缝或连续滚落土粒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离操作地点,井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应仔细观察土壤情况,如发现有裂缝、鼓包、滑动等现象,应及时排除险情后方能施工。

 5)必须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础,应在距坑边1m远处挖排水沟或筑挡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应设集水坑和引水沟,以便用抽水机将积水抽出。当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基坑开挖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开挖应尽量不放坡。当采取挡土桩、地下连续墙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当超过—定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拉桩、支撑或锚杆支护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径孔桩,要防止土块下坠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处安放钢套筒,筒外缘填土夯实或做混凝土护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层挖土,每层不超过900mm,支钢模,浇筑混凝土护壁。当挖到3~5m深时,孔内应放置钢网板,并配置小型电动抽风机。在洞内操作时娶经常通风。

 8)大直径钻孔扩底桩采用人工扩孔时,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机械成孔后要及时放安全钢筋笼。在人工下孔前,应先用气泵向孔下输气或用提土桶在孔内上下提放,使孔内空气流通,换出有害气体。必要时可先用小动物或仪器放人孔内做试验,如无反应,人才可下孔作业。下孔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并备有联系信号,以防一旦发生问题立即能联系,将人提出孔外。

 9)各种灌注桩在成孔后,浇筑混凝土前,必须保护好洞口,并加盖或设护栏,防止有人坠入孔内。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l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小于5cm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亦应支搭防护棚。

 3)无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施工的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支设固定6m宽双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连接严密,与建筑物间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显高于内沿。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时,必须逐层立封安全网。水平安全网直到确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或行走。

 5)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6)高处作业所需的料具、设备等,必须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负荷。楼层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倾倒时应有防护设施并设专门区域,由专人看管。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7)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八工具袋内,严禁乱堆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9)楼层安全防护:

 ①15m×15m以下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其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应设—道安全网,安全网宜封闭严密。未经批准,电梯井内不得作垂直运输或垃圾通道。

 ③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护身杆或用安全网立挂防护。回转式楼梯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并每隔四层增设一道。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时,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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