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资产评估师报考条件是什么?,第1张

报考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

培训对象:

★从事资产评估、珠宝、典当、银行、保险、拍卖、收藏等业界的专业人士及企业家;

★宝玉石爱好者以及有志于从事宝玉石鉴定及评估的各界人士和学生。

培训方式及内容:

根据指定的培训教材,针对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采取系统授课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由全国珠宝界知名人士,南京大学专家教授亲自授课,使参训学员真正理解珠宝鉴定评估基础理论、方法和专业知识,掌握珠宝鉴定评估的操作技能,顺利通过考核,为今后的珠宝鉴定事业奠定坚实基础。

★宝玉石学基础★彩色宝石学★钻石学★玉石学★珠宝价值评估★古玉器★珠宝营销

让学员系统而全面地掌握宝玉石鉴定方法和技巧,熟悉常见的宝玉石品种,并能独立从事鉴定及收藏工作。帮助有志于从事本职业的人员就业,能使珠宝收藏者以及珠宝营销者能对珠宝进行科学而系统的评估。

师资力量:

吴跃兴 (江苏省工商联黄金珠宝业商会常务副会长。

江苏省目前唯一一名注册珠宝评估师。)

郭继春 (博士,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宝石研究室主任)

李加贵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大学珠宝产品质量检验站,南京大学珠宝产品打假举报工作站,珠宝首饰行业第006职业技能鉴定站执行站长)

张学云 (英国皇家宝石协会院士会员(FGA),国家注册质检师)

陈 武 (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教授,莫斯科大学矿物学博士,中国大百科全书矿物学科副主编,国家珠宝玉石产品质量检验师)

培训证书:

经考试合格者,由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珠宝鉴定评估专业结业证书。

培训时间:

人满即开班;培训课时64课时 ;

培训地点:

南京大学(教室有空调)

培训费用:

前十名优惠。热烈欢迎学员自带珠宝饰物,上课期间请专家教授给予鉴定评估意见和建议!

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自即日起,报名者请携带一寸免冠照片各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报名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69号(华荟商务中心)319室

联系电话:025-83751272 ,025-83751262

传 真:025-83751272

联 系 人:王老师

E-mail:jswhjy@163com

请参加2010年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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