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现在全国统一规定,用固定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是不可以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 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 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 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 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 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 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 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 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 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 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单位自行开具发票,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或是公章代替。代开同样,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中国国税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税印章尺寸是45X30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要求使用简化的宋体。
扩展资料: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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