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后不喜欢的,可以退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自收到货物7日内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扩展资料:
购买的首饰不喜欢的可以退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尤其是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分析:可以退。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购物票据齐全,都可以退货,这个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自签收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申请退货,15日内可申请换。一般情况都是可以换的,顶多收折旧费,因为有损耗。售价低于(含等于)300元的珠宝首饰(除钻石、18K金、白银外)类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当当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可以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淘宝店买的话如果标有七天无理由退款就可以,没标就不可以。在实体店的话就不清楚了。
老凤祥,上市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是百年民族品牌,中国著名的珠宝首饰品牌。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正是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其商标“老凤祥”的创意,也源于老凤祥银楼的字号。是跨越了中国三个世纪的经典珠宝品牌。创业于1848年的老凤祥已走过了160多个春秋,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正是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其商标“老凤祥”的创意,也源于老凤祥银楼的字号。
老凤祥公司已发展成为集科工贸于一体,拥有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老凤祥钻石加工中心有限公司等20多家子公司,首饰厂、银器厂、礼品厂、型材厂四个专业分厂,以及60余家连锁银楼、300多家专卖店和1000多家经销商的大型首饰企业集团。2016年8月,老凤祥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365位。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指数”100榜单排名第87位。
部分商品用过,也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1、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
服装服饰(除贴身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家纺居家日用、母婴用品(除食品、贴身用品)、宠物用品(除食品、药品)、图书、珠宝钻石类、家具、家电等。
2、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
鲜花绿植、水产肉类、新鲜蔬果、宠物、个性定制、设计服务、网游、话费、数字阅读、网络服务、电子凭证、订阅的报纸、期刊。
扩展资料:
退货规范: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买家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淘宝网卖家发出退货申请(自物流显示签收商品的次日零时起计算,满168小时为七天)。
2、买家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3、淘宝网要求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卖家单方或买卖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无效。鼓励卖家向买家提供更优于淘宝网要求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4、买家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卖家包邮,买家仅承担退回邮费;若商品未包邮或系卖家附条件包邮的,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买家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买家存在滥用会员权利行为的,所有运费均由买家承担。
淘宝网-淘宝规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珠宝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
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8家单位,对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行政指导,强调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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