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饰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暂无,主要是以下规定和商家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铂金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具体的法规您可以看一下 消费者权益
珠宝首饰三包退货规定
是的国家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内有明确规定除非商家在售前有答应消费者不满意款式可以换不过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最多换,不可以退货的!!
不可以退货 只能回收 一般按黄金现货价低一点点回收的
珠宝类产品售出一般没有质量问题基本都不能退的你可以和商场协调一下看是否可以换其它产品
国家黄金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15天包是有条件的
全中国的黄金没有自由退换货,只要出门回来的黄金都算以旧换新。
消费权益保障法没有15天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对于普通途径的销售商品,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在收货后7日内要求退货,对于网络等途径销售商品的,消费者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果对方承诺了无条件退货就可以退,否则商家只有在有过错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时候才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否则就不能退。还有没有质量问题,肯定是不能退的,你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就要负举证的责任,没有
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老凤祥的钻戒应该是可以换款的,但应该会有一个时限要求的,毕竟不比黄金,改造起来是比较容易的,钻戒一旦成型,后期基本上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了,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定做的钻戒,通常是不能换款的了,无论在哪家首饰店,珠宝类物品在售出之前尽可百般挑选,选不中也没关系。一旦售出,很难退换因为珠宝首饰属于贵重物品,售出前都有严格的鉴定手续,如成色、重量、款式等。
物品出店后再退,牵涉到物品是否被调换,是否有损坏都需要重新辨认或鉴定认证。这是件很麻烦的事,在柜台上处理不了,如果不是质量问题都不给退换。如果一定要退,需要保留发票、原包装、首饰上的小标签等,而且戒指没变形、没改动尺寸,没有脏污等情况发生。如果对方承诺了无条件退货就可以退,否则商家只有在有过错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时候才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否则就不能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珠宝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xx、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2、 在法律规定里没有区别“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只要是商品,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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