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的退还货条件为: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都符合条件。
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根据国家关于新三包的规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的时间规定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
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需要证明的事项如下: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
商品三包退换货流程包括: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
2、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为凭据;
3、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分析: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功能毛病,顾客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补。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在三包有用期内,契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类型同规范产品,顾客不肯互换其他类型、规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类型同规范产品,顾客不肯互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矩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核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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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都符合条件。
一、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是什么
所谓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根据国家关于新三包的规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的时间规定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二、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三包法规定多少天内退换货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
根据相关规定,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是需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为凭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法律分析:商品三包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取得保障的一条途径,由于网上商品可能存在虚假,拿到货是发现与图文不符,那么消费者可以到商家进行修理、换货或退货。国家规定,产品到货的十五天内不是人为的发生损坏,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退货的钱要在短时间内转到客户账户,换货的产品要按原产品的型号更换,维修的费用商家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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