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退换与折旧费

关于商品退换与折旧费,第1张

1根据国家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国三包网 )

家用电冰箱(含冰柜)折旧费:005%

4980元的冰箱,每天就是249元,从购货发票的日期至今实际天数乘249即可

相关法律依据:中国三包网--“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售出的产品,如客户在有效期(保修期、包修期、包退期)内要求换货,可以在保证产品良好,未影响产品价格或者品质的前提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换货协议。

如果客户要求退货,在保证产品良好,产品品质不受损的前提下,因价格变动、商家人工成本、经营成本等原因,所以允许商户收取一定的产品折旧费。

如果是“三天包退,七天包换”的产品,10天内退货可以收取10%的不超过总额10%的折旧费,10天以上(不含10天)15天以下,可以收取不超过总额的20%~30%的折旧费,15天以上(不含15天)30天以下,可以收取不超过总额的50%的折旧费,超过30天的,双方友好协商,但最高折旧额不能超过总额的55%。

3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 条的规定,在符合换货条件下,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是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日期三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折旧费= 折旧率(每日)× 产品使用日期(日)× 产品价格。折旧率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有详细规定。

4仔细看一下三包协议,如果没有规定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退换货时商家要消费者承担折旧的话,那就不要理会商家的无理要求,如有争议可以到当地消协去投诉。估计商家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你只要据理力争应该能够解决问题。

黄金饰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暂无,主要是以下规定和商家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铂金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具体的法规您可以看一下 消费者权益

珠宝首饰三包退货规定

是的国家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内有明确规定除非商家在售前有答应消费者不满意款式可以换不过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最多换,不可以退货的!!

不可以退货 只能回收 一般按黄金现货价低一点点回收的

珠宝类产品售出一般没有质量问题基本都不能退的你可以和商场协调一下看是否可以换其它产品

国家黄金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15天包是有条件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条 “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  “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 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饰品。珠宝玉石饰品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八条 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黄、铂金饰品成色或质量不足的;

 (二)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明显的砂眼、暗缝或断裂的;

 (三)镶嵌类首饰的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

 (四)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

 (五)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六)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

 (七)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

 (八)商品标识或凭据与所销售饰品不符;

 (九)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一年,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 镶嵌类珠宝首饰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若消费者选择修理,销售者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修复首饰,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消费者所购的珠宝首饰如有成色不足、钻石和宝玉石经检验等级不符,或经检验发现属以假充真(包括以合成或处理宝石冒充天然宝石)的,属欺诈行为。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可到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成色一致的制品,超过重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办理。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制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黄铂金饰品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珠宝首饰退货按每日百分之零点二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无有效凭据或有效凭据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站(原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珠宝玉器检测中心)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和河南省宝玉石协会委托为本办法实施中的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争议检测单位。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珠宝首饰质量发生争议而需进行检测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7日起试行。

你好,正常来说,根据消费法有三天的免费退货,七天可以免费更换,不会有折旧费的。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好退货了,具体需要跟珠宝店协商。另外,如果是白金的话,退货可能涉及到金价起伏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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