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贵重首饰时商家规定的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合法吗?

买贵重首饰时商家规定的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合法吗?,第1张

买贵重首饰时商家规定的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是不合法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也就是说,如果该贵重首饰商品需没有质量问题,且应当保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那么,自购买之日起7内商家应该无理由退货或者换货。 

扩展资料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2、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3、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

4、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

5、同时,消费者需要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周大福珠宝可以退货。消费者在签收后7天内有权提出正当理由要求退货。退货或换货商品及证据,均应完整、无损坏,包装完成,并将票据及商品一并返回周大福官方网站。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周大福商家一般都不可以退货。如果仅仅是对商品的款式不满意,可以凭借周大福证书和商品前往商家免费更换同等价位的商品,如果商品价位更高,只需补齐差价就可以。另外,在实体店购买的黄金首饰最好当面询问柜员多久可以退换,并且要在售货单上注明几天内可以退换。退换货时限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您查看具体店内规定或咨询店员。

珠宝类商品是能退货的,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但是你的代金券用了,搞不好就不退了,你可以考虑下。

珠宝(jewel)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珠宝单指玉石制品,广义的珠宝应包括金、银以及天然材料(矿物、岩石、生物等)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统称为珠宝,故古代有“金银珠宝”的说法,把金银和珠宝区分出来。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除了天然宝石和人工宝石外,珠宝的概念应该扩大包含到金、银、首饰等。经营这些物品的行业统称为“珠宝行业”。“珠宝”的范围要比广义的“宝石”的概念大很多。广义的宝石泛指那些适宜进行琢磨或雕刻加工为首饰或工艺品的原料。

首饰类商品退货注意事项:

1、如有缺失附件无法退换。

2、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不予退换货。

3、黄金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货。

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珠宝饰品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您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报告确认属于质量问题,请与我司(或商家)联系办理退换货事宜。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退珠宝产生纠纷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打电话12315等方式向消费者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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