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评估时可能存在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珠宝首饰评估时可能存在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哪些,第1张

请参加2010年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黄金饰品国家的三包规定暂无,主要是以下规定和商家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铂金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补差价具体的法规您可以看一下 消费者权益

珠宝首饰三包退货规定

是的国家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内有明确规定除非商家在售前有答应消费者不满意款式可以换不过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最多换,不可以退货的!!

不可以退货 只能回收 一般按黄金现货价低一点点回收的

珠宝类产品售出一般没有质量问题基本都不能退的你可以和商场协调一下看是否可以换其它产品

国家黄金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15天包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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