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人物之一,和黄帝争位。
刑天在神话中为炎帝文臣,酷爱音乐,为炎帝祝寿时创作《扶犁曲》、《丰年词》等诗曲
刑天使用的武器是戚,是一种巨斧;还有一块青铜方盾,古代称为干。刑天左手握着青铜方盾,右手拿着大斧,直杀到黄帝的宫前。
自炎帝被黄帝在阪泉之战打败之后,刑天便跟随在炎帝身边,定居在南方。当时,蚩尤起兵复仇,却被黄帝铲平,因而身首异处,刑天一怒之下便手拿着利斧,杀到天庭中央的南天门外,指名要与黄帝单挑独斗。
黄帝见刑天杀过来,大怒拿起宝剑就和刑天搏斗起来。两人从宫内杀到宫外,直杀到常羊山旁。刑天招架不及,头颅被斩落下来。落到地上的刑天之头,顺坡向常羊山脚下滚去。被斩首的刑天蹲下身子,想找回自己的头颅。
黄帝为免刑天复活,于是把他的头颅埋在常羊山里。刑天没了头颅依然站着,右手拿斧,左手持盾,向着天空胡乱挥舞。陷入黑暗的刑天暴怒,以两个乳头当做眼睛,张开肚脐做嘴,继续与黄帝搏斗。
打架轻伤害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刑天是中国古代神话 传说 人物之一,是炎帝手下一员大将,与黄帝大战时,被砍掉脑袋,因此称为“刑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天断首相关传说 事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一、刑天断首历史记载
《山海经·海外西经·形天与帝争神》载:刑天与帝至此争神,帝断其首,葬之常羊之山。乃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戚以舞。
译文形天即刑天,刑天和黄帝在这里争夺神位,黄帝砍断了他的头,并把他葬在常羊山。刑天竟然用两乳为双目,用肚脐作口,操持干戚来舞动。
评曰:常羊山从此阴云郁结,碧天不开,还时时听见闷雷在山谷中轰鸣回响。据说那是失败的英雄刑天,一直不心甘,不停地挥舞武器,在与敌人作战。
宋·邢凯《坦斋通编》引段成式《杂俎》:“天山有兽,名刑天。黄帝时与帝争神,帝断其首,乃曰:‘吾以乳为目,脐为口。’操干戚而舞不止。”
二、刑天断首历史历程
在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刑天为一人形符号,为氏族部落的象征图腾。刑天原本有可能是华夏族无名神祇,被断首后才被称作“形天”。在《山海经》的原本记载,称作“形天”,而“刑天”之得名,相信为陶渊明所改,根据《太平御览》引用《陶靖节集读山海经诗》,“刑天”意为“形体夭残”,但可能传抄错误而有“刑天舞干戚”与“形夭无千岁”二说。陶潜此诗写成后,“刑天舞干戚”一词,因传抄错误而有“刑天舞干戚”与“形夭无千岁”二说。
北宋宣和六年,曾纮于《陶靖节集》后作跋,提出了他的看法:渊明读山海经诗有“形夭无千岁,猛志固有在”之句,竟莫晓其意,后读《山海经》云:“刑天,兽名也,好衔干戚而舞。”乃知五字皆错。形夭乃是刑天,无千岁乃是舞干戚耳,如此乃与下句相协。
南宋时,周必大(1126-1204)于《二老堂诗话》书中提出反驳。他认为:余谓纮说固善,然靖节此题十三篇,大概篇指一事。如前篇终始记夸父,则此篇恐专说精卫衔木填海,无千岁之寿,而猛志常在,化去不悔。若并指刑天,似不相续。又况末句云:“徒设在昔心,良晨讵可待。”何预干戚之猛耶清中叶之际,陶澍(1779-1839)重刊《陶靖节集》,他倾向曾纮之说:既云夭矣,何又云‘无千岁’夭与千岁,相去何啻彭殇恐古人无此属文法也。民初,鲁迅于《且介亭杂文二集》〈题未定草六〉文中,采用“刑天舞干戚”的说法,以此来证明陶渊明“并非整天整夜的飘飘然”,而存在“金刚怒目式”的风格。然而,郭沫若于晚年写的《读诗札记四则》,却赞成周必大的看法,他说:这样明白晓畅的诗,宋人曾却于节外生枝,谓“形夭无千岁,猛志固常在”疑其上下文不相贯,遂把“形夭无千岁”校改为“刑天舞干戚”。
到了后世,引申意义。刑天成为勇猛将士的象征,各朝各代之中,更是被比喻作战斗、斗争的标志。几千年后,晋朝的大诗人陶渊明在《读山海经》中写诗赞颂说:“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同物既无类,化去不复悔。徒设在昔心,良辰讵可待!”,赞扬刑天虽然失败,仍然战斗不已的精神。诗中的“干”就是盾,“戚”就是斧的意思。刑天,也象征着一种坚韧不拔的精神。
三、刑天断首传说事迹
刑天原是一个无名的巨人,他在与黄帝的大战中,被黄帝砍掉了脑袋,这才叫刑天。天者,颠也,颠就是人的额头;刑者,戮也,割、刈的意思。
当炎帝还在统领天下的时候,刑天是炎帝手下的一位大臣。他生平酷爱歌曲,曾为炎帝作乐曲《扶犁》,作诗歌《丰收》,总名称为《卜谋》,以歌颂当时人民幸福快乐的生活。
后来炎帝在阪泉之战中被黄帝打败,他的儿子和手下却不服气。当蚩尤举兵反抗黄帝的时候,刑天曾想去参加这场战争,只是因为炎帝的坚决阻止没有成行。蚩尤和黄帝一战失败,蚩尤被杀死,刑天再也按捺不住他那颗愤怒的心,于是偷偷地离开南方天廷,径直奔向中央天廷,去和黄帝争个高低。
刑天使用的武器是戚,是一种巨斧;还有一块青铜方盾,古代称为干。
刑天左手握着青铜方盾,右手拿着大斧,直杀到黄帝的宫前。黄帝见刑天杀过来,顿时大怒,拿起宝剑就和刑天搏斗起来。两人从宫内杀到宫外,从天庭杀到凡间,直杀到常羊山旁。
黄帝久经沙场, 经验 老到。他趁刑天不防,挥剑向刑天的脖子砍去。刑天招架不及,头颅被斩落下来。落到地上的刑天之头,顺坡向常羊山脚下滚去。被斩首的刑天蹲下身子,想找回自己的头颅。由于失去眼睛,他没有看见自己的头就在他身处的常羊山脚下。
黄帝担心刑天找到头颅后会恢复原身再和自己交战,就拿起手中的宝剑向常羊山劈去。随着一声巨响,常羊山被劈成了两半,刑天那硕大的头颅就势滚进山谷。随后,那两半山又合二为一,把刑天的头颅埋葬在里面。
刑天感觉到了周围的变化,知道黄帝已经把自己的头颅埋进山腹,但是他并没有气馁。他站起来,依然右手拿斧,左手持盾,向着天空胡乱挥舞。陷入黑暗的刑天暴怒,以两个乳头当做眼睛,张开肚脐做嘴,继续与黄帝搏斗。
刑天虽然失败,但是他永不妥协的精神却永远激励着后人。晋朝的大诗人陶渊明写诗对刑天的这种精神大加赞颂,诗中云:“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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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打架若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不仅要赔偿别人的医药费等损失,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若是轻伤以下,要赔偿别人的医药费等损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可能会治安拘留。治安拘留一般3天—15天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打架斗殴有可能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中国刑法打架斗殴怎么判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若是造成对方轻伤以下,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被治安拘留,还需要赔偿对方相关医药费用。若是造成轻伤及以上,根据对方受伤害程度等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生活中,由于打架斗殴有可能涉嫌触犯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依句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仅需要坐牢,还可能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打架斗殴法律怎么处理如果是轻微伤,你不会面临刑事处罚;如过造成轻伤,你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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