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孝道是古代推举官员的一个重要的考核条件,它创始于什么朝代?

尽孝道是古代推举官员的一个重要的考核条件,它创始于什么朝代?,第1张

应该是汉武帝时期吧。汉武帝即位后的第一年,就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学问优异又有议政能力的人。六年之后,他再次下诏策试良才,并且在这一年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拔的人数。 “举孝廉”,这是汉代发现和培养官吏预备人选的一种方法。它规定每二十万户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由朝廷任命官职。被举之学子,除博学多才外,更须孝顺父母,行为清廉,故称为孝廉。在汉代,“孝廉”已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科目,没有“孝廉”品德者不能为官。中国文化以孝治天下,所以称孝廉。

除了有世袭爵位的贵族外,一般人入仕的途径主要是察举制,此外还有征召、公府辟除、试吏、任子、赀选、太学擢选等多种入选方式。

一、察举制:

察举制从刘邦时始创始,完备于汉武帝时期。据《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方极谏之士。”享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连对三策被列为上第当选。

所谓“察举”,顾名思义,就是经考察后予以举荐的意思。是有汉一代主要的选官制度。作为一种选官方式,主要程序有:

1、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

2、由中央至地方郡、国各级官吏按科目规定的举荐人才;

3、经过策试合格后授予一定的官职。

随着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政策方针的贯彻,儒家经术和儒家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成为选官主要标准,儒生也成为选士的主要对象。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此后,孝廉科成为察举制中岁举科目(即每年定时向各州、郡长官按规定名额向朝廷举荐人才)之一。东汉时又增加茂才为岁举科目。茂才西汉称秀才,东汉避汉光武帝刘秀之讳改称茂才,又常称作“茂才异等”。在西汉属特举科目,汉光武帝时改为岁举。茂才的选拔之是对于有特异才能和有非常之功的低级官吏的提拔。被举为茂才的人多授以县令或相当于县令的官衔。而孝廉选拔的对象多是布衣平民,被举为孝廉的人初次给予的官职多是郎,然后再由郎擢升为县令。因此,茂才的起家官要比孝廉高。

除了岁举科目外,还有特举(即根据皇帝需要临时指定的选士科目),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至孝、尤异、童子等等。其中贤良方正是最常见的特举。所谓贤良方正,指德才皆优者。被选为贤良方正的人送往朝廷,由朝廷进行策试。策试的内容多是治国之道或经义方面的问题。皇帝根据成绩的优劣授以官职,如晁错被授以中大夫,董仲舒授江都相,公孙弘授博士待诏,官职多为比六百石与比二千石之间,甚至起家即为九卿,地位较为尊贵。另外,其它几种察举特举中,明经指通晓经学(儒术)的人才;明法指学习法律的人才;尤异指导官吏中治绩最好者提拔更高一级的职务;至孝是东汉开始实行的,与孝廉之外另辟的特举,以弥补当时士人弄虚作假、矫饰言行、缺乏实孝的弊端;童子指在延揽聪慧的少年才俊,奖励天才教育,规定年龄在12-17岁之间。

二、征召:

即由皇帝采取特征与召聘的方式,选拔某些知名度较高的、品学皆优之士,委以政事,或为顾问。被皇帝征召的人,可谓最荣宠的。凡被征召者,有一个专门名称——“征君”。对于被征召者,据名望高低有所区别:对于德高望重的年长学者,多予以特别优待,用安车蒲轮迎进朝中;次一等的,则用公车;一般的则自备车驾赴京就职。

三、公府辟除:

指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任用署僚的一种制度。汉初,辟除多行于中央一级的公府。所谓“公府”,主要指三公府,即丞相(司徒)、太尉(司马)、御史大夫(司空)。另外,有时还有大将军将、太傅府也是广义的公府行列。

被公府辟除的人各种各样,有布衣,有孝廉,有州郡县的小吏,有郎等等。被辟除出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辟主私人举荐,二是由各种察举科目相结合来选拔。

通常公府属员升迁很快。许多公卿显贵也在网罗人才来提高地位和名气。因此,名流贤士也以被辟举公府为荣,有些名士会被数府同时辟除,如黄琼“五府俱辟”,钟皓“前后九辟公府”。到了东汉末年,辟除之法便成为一些公卿显贵和地方高级官员培植个人势力的重要手段。

三、任子:

也就是以父、兄的官、爵而被保举为官吏。汉初规定,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保举自己的子弟一人为郎。后来任子的范围逐渐拓宽,有父任、兄任、宗家任(即诸侯的外家)、致仕任(退休)、姐任、祖父任、外戚任等。由父兄官爵而入仕的大有人在,如苏武以父任为郎,史丹的九个儿子皆以父任为侍中,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霍光以霍去病之故任为郎,赵兼以淮南王舅之子任为郎。

任子制度确保了大官位贵族世代为官的特权,甚至导致少数贵族垄断朝政。到东汉后期,随着察举制的日渐衰落,任子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一批世宦大族,如汝南袁氏家族四世三公、农杨氏也是四世三公。

四、赀选:

即买官,又称“捐纳”、“纳赀”。富有人家向国家交纳一定钱财,便可自备车马到长安听侯朝廷的选用。

西汉初采取“重家抑商”的政策,商人无论有多少钱财均不许做官。到汉文帝时,开始允许以钱财买爵位。到东汉时,卖官的现象更为猖獗。安帝时用钱可以买到关内侯、羽林郎、五大夫等官。灵帝时竟然公开标价出售官爵。

当然,纳赀入仕汉时纳赀入仕的名士有张释之、卜式、黄霸等。与东汉虽同为卖官,却有所不同。西汉纳赀主要取之于豪富的平民,收入归政府收入,用于国家财政;而东汉卖官的钱成为皇帝私人的收入,买官之人也多是地方恶霸或是要向上爬的较低级官吏。

五、试吏:

又称计吏拜官。是为吏卒选拔入官的一种方法。每年末郡、国遣“上计吏”,将郡内诸事记载于册,称作“计簿”,对于贤能的吏卒,不论是书史、驭吏、亭长、街卒、啬夫等,都可书于计簿,呈与司徒,到京城参加选拔后授予一定的官职。

六、太学擢选:

太学作为全国的最高学府,开辟了不同与察举制的选拔体系,汉代养士的摇篮。太学的学生在西汉称作博士弟子,东汉称为诸生或太学生。

汉武帝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50人,后逐渐增加。至东汉时达3万人。

凡太学生均可享受免除徭役和赋税的优待。太学生的选送主要有四个途径:一是由太常(九卿之首,掌教化和祭仪)直接选送;二是由郡、国、县邑逐级选拔,其选送标准要严于太常选送;三是试明经科未仕者可补为太学生;四是由“父任”而入太学,顺帝时规定,凡公卿子弟可以为诸生。由太常选送的太学生享有俸禄,其它途径的太学生则费用自给。

太学生的出仕主要可以通过参加考试从而获得官职。除此之外,还允许太学生参加荐举、征召而取得官职。当然,太学生的出路相差很大,高者可以为卿相,低者为吏,也有收徒主人师者,但也有学而无成白道空归的。汉灵帝时怜恤那些屡试不第、皓首空归者,特别施恩为这些老太学生开设考试,为其提供入仕的机会,凡太学生年六十以上,授予郎中、太子舍人、五家郎、郡国文学等职。

汉代太学确为国家培养了不少人材,并且为平民寒士提供仕进的机会。而且入学之后,有相对严格的考试制度和选拔制度,较之于其它选拔制度,是一种较为公平的选官制度。

  汉代施行的是察举制,分两种:孝廉和秀才(为避讳,后也叫茂才)。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

  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以至有民谣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特别是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唐朝实行科举制。采用分科取士的方法。这是一种人才选拔性考试。这种制度相比于以前的取士制度是大大进步的,以后亦绵延数代。

  二者的不同有很多,如它们的时代背景,具体内容,实行方法,产生的影响等方面。

  联系现实的话,当然是考试更公平更容易得到人才,更能体现公平竞争的精神啦,推举容易导致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由谁推举,以何为凭,都有很大问题。考试的话,大家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机会均等,相对而言,公平多了。

  我们现在的升学考试制度,虽然说不上有多好(其实对学生而言,真的挺不好的,压力大,竞争力大),但起码它比较公平,给了所有人机会。

  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出来之前,这算是好的,当然,最好快进行人性化改革,中国的学生太不容易了,素质教育,离我们太远了。

汉朝虽然没有科举制,但是他们有比较完善的察举制。察举制在运用初期确实给当时的朝廷推送了一批有才之士,所以汉朝的能维持江山如此之久。首先察举制就是由朝中的一些官员或者各地方官员向朝廷推送一批优秀的人才。然后由朝廷对其进行考试,如果有真材实料,那么就可以被朝廷中用。当然察举制的分类其实有很多,比如征召、推举等等,所以人才的来源还是比较广泛的。

为了防止各大官员随意推举人,所以考试是必不可少的。它的考试科目都是有范围的,但是总体来说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而且也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说这样的方式还是比较公正的,它能选拔出一些真正的人才,而且可以根据他们考试的表现给予不同的职位。而考试科目中最重要的一科就是孝廉,其实一开始这一科并没有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后来还是觉得为官者先为人,所以慢慢孝廉成为了必考项。孝廉这个词从字面就能理解,一是要孝顺父母,毕竟古代将孝道看得很重,所以这无疑是考察人品的重要因素。二是要清正廉洁,毕竟入朝为官,只有做到了清正廉洁才能真正为百姓做实事。所以一般拥有这两种品格的人都会被推送到朝廷,然后由朝廷给予审核。而在当时绝大多数人才也是通过举孝廉才被选拔出来的。

所以总的来说,察举制还是一个比较有用的选拔制度,它让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给更多的百姓出头的机会。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察举制就慢慢暴露出了它的弊端,从而被淘汰了。

秦以前主要是世袭制度。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稳定的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 选拔制主要有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察举制实行于汉代;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存在的时间最长,从隋朝一直延续到清末。从明代起,科举制的考试方法又产生巨大变革,改用八股方式衡文取士。历代小说以及人们对科举制的诟病,大多不是针对科举制本身,而是针对明清以后的八股文取士。 荐举制,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察举”“选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这种制度始实行于汉代。当时,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分封制度逐渐被废,与分封制配套的世袭制度也无法再延续下去。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从民间选拔人材。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文帝曾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察举制”在武帝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汉武帝下令由丞相、列侯、刺史、藩国守相等从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武帝时代才真正完备,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这些科目,统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高级官员选用属员的制度。中央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郡守等官员,可自行征聘僚属,任以官职。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不论是公府辟除,还是州郡辟除,一般来说,对被辟除者的资历都不加限制,只看才学,为官为民者皆有,而且去留自便,是当时比较自由得仕宦途径。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对于不应召者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 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征辟制的推行,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尽管由此入仕者的数量不多,但它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得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籍此沽得求贤之名。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察举、征辟制的主要弊端是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特别在东汉时,由于政治腐败,官僚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僚中私人权势的增长。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征聘制不属常制,但辟召制却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中央王朝的诸公、位从公及开府仪同三司,地方的都督、开府将军、州郡长官,均可辟召长吏掾属。被辟而应召者是辟召者的故吏,两者结成主从依附关系。在长期分裂动荡的形势下,辟召制对统治集团内各政治派系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隋统一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皆由吏部任免。隋唐皇帝和朝廷大臣仍可征召名士大儒为官,地方长官也可自行辟聘,但不多见。宋代各路安抚司、转运司、知州等,可自选官员,称奏辟或辟差、辟置,似为征辟制的变种。明清皇帝直接选任官吏,称为特简,形式上似乎仍是征辟制的遗存,实际上只是封建专制制度下无法消灭的一种特权现象。 二、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品”,就是综合士人德才、门第(家世官位高低)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但类别却只有上品、中品和下品(二品至三品为上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品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三类。在德才与门第中,定品时一般依据后者,叫“计资定品”。所谓“状”,乃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如“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这是对东汉后期名士品评人物的制度化。陈群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实际上是和曹操“唯才是举”的思想南辕北辙的。设立九品中正制,就是为了缓和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矛盾,以求得世家大族对曹丕代汉称帝的支持。曹氏父子为了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在选官制度改革问题上,之前“唯才是举”的措施对世家大族势力造成了不少抑制、打击,然而世家大族势力不断膨胀发展的客观形势又使曹魏不得不予以正视,只好转而与世家大族达成妥协,设置由中央委任的中正官去掌握地方选举,而中正官又都由世家大族出身的大官兼任,这样,世族渗透进选举,中央政权权和世族势力在选拔人才这个问题上,矛盾开始缓和,士族开始逐渐垄断大权。曹丕采纳九品中正制的建议,除了为争取世家大族的支持外,很大程度上也是九品中正制本身的确有其可采之处。九品中正制刚设立之初,除了照顾世家大族的利益外,也的确包含了“唯才是举”的精神,选举人才时品状并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以更好的维护其统治的作用。 其主要内容为: ①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④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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