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护甲的妙招有哪些?
导语:指甲虽然看似不起眼,但是也是身体的一部分,如何照顾好自己的指甲,如何保养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所以日常做好基础指甲保养是是十分重要的
指甲虽然看似不起眼,但是也是身体的一部分,如何照顾好自己的指甲,如何保养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所以日常做好基础指甲保养是是十分重要的事情,那么究竟该如何做好基础指甲保养呢,具体的步骤是什么呢,
日常护甲有妙招
1橄榄油润甲
对于拥有脆弱、过薄的指甲的人,可以在第一个月先将手指甲浸泡在特级橄榄油中10至15分钟,之后每两个礼拜浸泡一次。这种便宜的DIY护甲术能强化受损、脆弱或容易断裂的指甲。
2使用护甲霜
一支优质的指甲护理霜能帮助滋润、软化指甲边缘的死皮和滋养甲面。在每天睡觉之前,为你的指甲们擦上护甲霜,然后按摩至吸收。
3多吃富含维生素H的食物
在你的饮食中,记得加入富含维生素H的食物,比方说肝脏类、煮鸡蛋、谷物、花椰菜和酪梨(牛油果)等等,维生素H除了能强健你的指甲,使指甲更厚。
4做家务时戴上手套
当你洗碗、做卫生时,记得戴上手套。清洁剂和洗涤精会伤害你的指甲,导致干燥、断裂和剥落。
5尽量避免指甲去光水 (或称卸甲水)
一个月使用指甲去光水 (卸甲水) 的次数尽可能不要超过2次。另外,永远不要使用含有丙酮成分的卸甲水,这种化学成分会损伤你的指甲。
6按摩甲面
指甲能促进指甲周围的血液流动,这样能够有助指甲的生长,按摩时,手部使用护手霜,指甲使用护甲霜或指缘油。当然了,一定要养成吸收后立刻擦护手霜的习惯,指甲也要擦到。
7不要过度使用你的指甲
你的手指甲不是开启听装可乐的起子,拨电话号码使可以使用指腹取代手指甲等等这些生活琐事,你可以用一支笔或是其他物品来代替你的指甲做到。
8选甲油
在选择甲油或亮光剂时,尽量选不含甲醛或丙酮的,或以含醋酸盐的产品替代。使用的次数要放宽些,最好不要超过一周一次为佳。
指甲基础保养步骤
1、清洗自己的手很重要,想要上保护的东西当然也要先做好底部工作了。清水洗手是最开始的一步,也是最重要的。
2、接下来可以用死皮膏了。去死皮膏涂在手背上,双手轻轻搓死皮然后清洗干净,就可以准备第三步了!
3、加喷雾按摩,喷雾按摩是按摩的重要一步,具体的步骤是活动手腕----双手拇指从中间指缝推上去两侧滑下来,按大于肌小于肌----拇指按摩指关节---推手心---从指根推到指尖双手拇指分别分叉推手指尖---打手指---打指关节---屈伸手指拍手心--晃手腕。重复这些步骤三遍,重复三遍可以起到最大的效果。
4、上手膜或者手霜戴上一次性手套。把手套拿掉,双手轻拍吸收,充分吸收,让手指得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如何预防指甲断裂
很多女生很容易指甲断裂。缺水是指甲断裂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在睡前用橄榄油涂抹在手上再进行按摩,达到一个滋润的效果。另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购买含有果酸或是磷脂质成分的指甲修护霜涂抹,隔天一次,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指甲。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去甲水中的有些成分会使指甲毛糙,产生断裂,所以还是少用为好,最重要的日常的保养和按摩。
如何处理指甲表面不光滑的情况
指甲表面很容易不光滑,指甲也是反映我们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面镜子,指甲表面不光滑主要表现为出现横竖条纹,如果有这种现象,你就要当心了,很有可能是你在饮食方面不均衡所导致的,所以千万不要再挑食了,多多补充维生素吧。另外,生活压力大,睡眠不好也会导致指甲表面不光滑,因此,良好的生活习惯也是保护指甲的关键事项,指甲不光滑代表着身体出现了问题,要注意。
指甲的保护是需要日常的细心呵护才能做到,必须要慢慢地积累,指甲虽然很不起眼但是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要是想有一双美丽的手,必须要有健康的指甲才行,希望小编介绍的办法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哦。
具体评残等级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建议参考以下条例。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建议详情参考: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E5Kj3JEtrcihz5hn-xDwofn_Tip30DTZeihF38idz0E37AWh9F1PlA24kMBPuPpuA0zUbBQ8X5tacTJLi8KTq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8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按照你的描述应该算是十级,但是伤残评定要去专门的机构才行。理赔一类的必须有专门鉴定才行。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按照以下标准评级:
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2、四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
6、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其中手指伤残的无法评上一级或二级,但相对来讲如果是拇指受伤的话,那么严重程度是比小指受伤的程度高的。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手指伤残按照以下标准评级: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2、四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3、五级: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4、六级: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5、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6、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7、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8、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手无握力可以评定为10级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0级5条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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