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推举产生的。
村民直接票选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推举产生村委会主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村委会主任服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参考资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引用时间2018-4-19]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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