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可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到银行开户
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3、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还需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企业须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热照,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或复印件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办证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税务登记表》,附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办证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国统一代码证、法人证书及企业公章,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表》,领取微机编码及纳税专户帐号。再带《企业税务登记表》及上述附属资料到市局办证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1)组织员工到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以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
(2)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6、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7、申请开业登记表
办完以上手续后,标志着一家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登记表》,准备择日开业。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或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组织,应当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总工会备案。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员制度。调解员由调解组织从本行业、乡镇、街道的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中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代表;
(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没有实际用人单位的,按分立协议确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部队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生产经营地与主要办公场地不一致的,由主要办公场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根据方便劳动者申诉的原则,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决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指定有关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成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或委托认定、鉴定等,可宣布休庭,并告知补充证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庭审中,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的,仲裁员应当劝阻或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应当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公)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当事人对先行支付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一并处理,但情况特殊的,也可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一)管辖权异议;
(二)是否准许撤回申诉;
(三)中止仲裁;
(四)补正裁决书、调解书中的笔误或数额计算错误;
(五)对部分裁决提出的异议;
(六)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
(七)不属于劳动争议;
(八)超过仲裁时效;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仲裁文书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少于上述期限,但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仲裁费。
第三十三条 市外单位驻甬机构以市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在本市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表示什么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
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或者过房产。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桐城公租房申请条件到底是什么
公租房申请条件有什么?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市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宣城市市区实物配租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租赁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有关情况。
镇江公租房申请条件怎么样
公租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呢?不同的公租房有什么不同的要求?小编为你申请公租房条件。
承租产权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公租房申请条件(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公租房申请条件(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公租房申请条件(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公租房申请条件(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未来将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有人询问怎么申请公租房和公租房在哪申请及其如何申请公租房包含2014公租房申请材料。
2014年建设公租房3360套、2015年建设公租房3005套。
近期,禅城区2014年公租房开始接受申请。
与往年不同,2014年首次实行全年受理,首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员分开申请,且申请条件比往年放宽不少。
往年公租房的申请仅限于每年的4~5月。
说起弘一法师李叔同,不禁让人吟唱起起《送别》的歌词:“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
这位二十世纪中国著名的教育家、艺术家、一代高僧,为世人留下了无数的精神财富和艺术作品,在他多年的云游生活中,也有在宁波留下了众多痕迹。
4月28日至5月27日,“甬上留香”——弘一法师翰墨展在宁波博物馆展出。
据介绍,弘一法师于1924年至1932年九年间八次来到宁波,并涉足慈溪、余姚、镇海、奉化等地。他与宁波的这份因缘,与浙江省立第四中学(今宁波中学)有关,因为法师一生中最亲近的两个人——挚友夏丏尊、弟子刘质平,都曾经是这所学校的教员;也和五乡的一位僧人有关,他就是安心头陀。
安心头陀 (1863—1938),俗名傅宜耘,字砚云,法名寂定,号安心头陀,鄞县五乡碶(今五乡镇皎碶何村一带)人,原营米业,生性豪爽,重义轻财。59岁时披剃为僧,他致力于孤儿教养事业,曾任宁波佛教孤儿院募捐董事、沙门院长、白衣寺住持。
说起安心头陀,在今天的知名度不高,但在民国时期的宁波,他却是一位非常“吃得开”风云人物。
1922年旧历的腊月十五,安心头陀去上海愚园路的“游存庐”拜访康有为。临行前想起好友冯开(字君木,民国慈溪四才子之一)曾提起,他的学生沙孟海(时年23岁)正在上海谋生,该生在书法上颇有灵性,急需得到沪上书法大师的指导,烦请头陀代为引荐。于是安心头陀便叫上了沙孟海一同前往。到了康宅,不巧康有为正抱病休养,闭门谢客,未能如愿。
1923年秋,安心头陀因公务须前往苏州,拜访当地著名的书法篆刻家周梅谷,问沙孟海是否愿意同往。沙欣然允诺。
1924年10月,沙孟海终于在安心头陀的引荐下见到了仰慕已久的康有为。这次会见,康有为现场为安心头陀题写像赞,同时又对沙孟海的书法进行了指导,给沙留下来深刻的印象。之后,他开始按照康有为的提示临写北碑,“此后写大字,参用魏碑体势,便觉展得开,站得住”。
沙孟海非常感激安心头陀对自己的提携,特为他刻了一钮印章以示感谢。
1918年,由甬上高僧岐昌、谛闲、圆瑛等和陈训正、赵芝室等名人共同发起创办的宁波佛教孤儿院在白衣寺成立,收7至14岁孤儿,既提供衣食住宿,又面授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帮助其自食其力。经费来源于各大寺院的僧俗捐助及院方人士的募捐。
孤儿院成立不久,院长陈训正当即邀请擅长交际的傅宜耘担任募捐董事。为此他多次赴上海,向宁波籍工商业人士募捐,虞洽卿、孙梅堂、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都曾被他劝募,甚至还利用蒋介石回奉化省亲之机,向蒋委员长要钱。由他劝募来的资金成为当时孤儿院的主要经费来源。
由于近代中国的贫弱,造成佛教孤儿院开办不久规模不断扩大,经费捉襟见肘。为此,傅宜耘自告奋勇,向董事会提出愿往富侨集中的南洋一带募捐,1920年新加坡之行首战告捷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分别又于1922年、1924年1926年和1928年再去了四次,其中第五次还到达了印度。为了更好地从事募捐活动,素有出世情怀的傅宜耘于1922年第二次南洋之行归来后在北京法源寺披剃出家,法号寂定,修苦陀行,自号安心头陀。
1924年,安心头陀被僧界推举为宁波白衣寺住持,在他的主持下,白衣寺重修大殿,整饬寺规,面貌一新。1928年,安心头陀又被推为宁波佛教孤儿院沙门院长,在当时高僧云集的宁波享有崇高的威望。
1930年5月,安心头陀获悉云南鸡足山虚云法师将来宁波天宁寺讲学,又得知弘一法师计划由温州来甬,当即安排两人先来白衣寺会面。
6月5日,白衣寺迎来了两位当时佛教界的泰斗——“律宗第十一世宗师”弘一法师和“一身而系五宗法脉”之禅宗大德虚云法师。为此,住持安心头陀特意安排了摄影师,留下了弘一法师在宁波时期为数不多的一张珍贵照片。
此次会面,虚云法师和弘一法师分别为东道主安心头陀题写了像赞。虚云题的像赞是一首诗:
弘一题的像赞是四个字“光明正大”。
次日,弘一法师当年在浙江一师的同事夏丏尊和钱均夫(钱学森的父亲)还专程去白衣寺看望了已是弘一法师的李叔同。
安心头陀与弘一法师的交往始于何时暂时无考,但肯定早于1930年。二人之后至少还有三次往来史实。
1929年之后连续三年,陕西一带遭遇严重旱灾,哀鸿遍野,救灾的呼声频现报端。1931年4月,得知这一情况的安心头陀再也坐不住了,他决定赴陕弘法赈灾。而此时的弘一法师刚在上虞大病未愈,恰巧这时,安心头陀来访,扑通一声跪倒在弘一大师跟前,声泪俱下地描述他从报上看到的陕灾惨状,力邀大师与他一起去西安弘法。弘一法师被安心头陀的诚意打动,决定一同前往。
5月2日,弘一法师来到宁波赴约,得知消息的法师弟子刘质平(在省立四中任教)赶到甬江轮船码头,从“沪甬轮”三楼强行将老师背下,使得法师的西行计划未能成行,在宁波养病半月后回到上虞,后赴慈溪筹备创建南山律学院事宜。
安心头陀邀弘一法师未成,便独自一人赴上海募集灾款,后随华北慈善委员会会长朱子桥将军一起转道天津去往陕西。
6月10日,两人抵达西安后受到了陕西各界人士的热烈欢迎。接下来,安心头陀奔赴受灾最重的乾县赈灾。
6月19日,安心头陀抵达乾县,见该处荒灾惨情远胜于自己的想象,不觉痛苦不已,当致电宁波各慈善家,请他们再惠施赈款,以帮助救灾。
6月30日,《新秦日报》的这则报道可谓情真意切、感人肺腑:
安心头陀将这二万余元赈款全部放完后,又于次年春耕前再赴乾县发放面粉、棉衣及生产自救的种子、耕牛等物资。乾县灾民为了感激安心头陀,特地为他在文昌巷建造了一座“生人祠”以示纪念。
第一次赴陕回来后,安心头陀又全力支持弘一法师创办南山律学院,1931年10月底,还和弘一法师一起同赴杭州虎跑定慧寺,为刚圆寂的圆照禅师念佛封龛,留此摄影——
安心头陀的朋友遍及当时宁波、上海、天津、北京、武汉、西安、苏州乃至南洋新加坡、马来西亚,交际圈涵盖政界、商界、文艺界、佛教界的知名人物。
出于募捐需要,他经常邀请名人为他画像或题写像赞,随题随刻随拓,制成《安心头陀像赞》多部,赠送给捐款者和作者本人。为他画像的有丰子恺、曾熙(张大千之师)、王震(字一亭,与吴昌硕齐名的海派画家),为他题写像赞的除康有为、李叔同、虚云外,还有张謇、冯君木、陈训正、任堇、赵叔孺、钱罕、周梅谷、邱淑园等。杨虎城、于右任、陈布雷、郑孝胥等政界人物,太虚、谛闲、宝静、圆瑛、道阶等佛门高僧均与他有一定交往。
1932年,安心头陀深感家乡五乡的孤儿没有就近的安生之所,特斥巨资在五乡樟漕里创办佛化惠儿院。这个惠儿院经历了抗日战争的炮火洗礼,顽强坚持到1946年,后并入到宁波佛教孤儿院,为五乡地方慈善和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38年,安心头陀无疾坐化于白衣寺。1945年葬于宝幢永安公墓。
今年是弘一法师出家一百周年,也是安心头陀圆寂八十周年。去宁波博物馆看弘一法师翰墨展,不仅能较为全面地感知弘一法师(李叔同)传奇的一生,也能从一个侧面了解到安心头陀感人的慈善事迹。
宁波没有《劳动法》,中国只有一部《劳动法》。\x0d\\x0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0d\第一章 总 则\x0d\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x0d\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x0d\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x0d\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x0d\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x0d\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x0d\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x0d\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x0d\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x0d\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x0d\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x0d\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x0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x0d\\x0d\第二章 促进就业\x0d\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x0d\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x0d\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x0d\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x0d\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x0d\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x0d\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x0d\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x0d\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x0d\\x0d\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x0d\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x0d\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x0d\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x0d\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x0d\(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x0d\(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x0d\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x0d\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x0d\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x0d\(一)劳动合同期限;\x0d\(二)工作内容;\x0d\(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x0d\(四)劳动报酬;\x0d\(五)劳动纪律;\x0d\(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x0d\(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x0d\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x0d\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x0d\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x0d\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x0d\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x0d\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x0d\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x0d\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x0d\(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x0d\(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x0d\(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x0d\(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x0d\(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x0d\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x0d\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x0d\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x0d\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x0d\(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x0d\(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x0d\(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x0d\(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x0d\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x0d\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x0d\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x0d\(一)在试用期内的;\x0d\(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x0d\(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x0d\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x0d\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x0d\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x0d\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x0d\\x0d\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x0d\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x0d\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x0d\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x0d\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x0d\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x0d\(一)元旦;\x0d\(二)春节;\x0d\(三)国际劳动节;\x0d\(四)国庆节;\x0d\(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x0d\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x0d\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x0d\(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x0d\(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x0d\(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x0d\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x0d\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x0d\(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x0d\(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x0d\(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x0d\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x0d\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x0d\\x0d\第五章 工资\x0d\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x0d\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x0d\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x0d\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x0d\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0d\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x0d\(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x0d\(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x0d\(三)劳动生产率;\x0d\(四)就业状况;\x0d\(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x0d\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x0d\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x0d\\x0d\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x0d\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x0d\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x0d\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x0d\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x0d\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x0d\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x0d\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x0d\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x0d\\x0d\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x0d\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x0d\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x0d\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x0d\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x0d\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x0d\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x0d\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x0d\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x0d\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x0d\\x0d\第八章 职业培训\x0d\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x0d\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x0d\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x0d\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x0d\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x0d\\x0d\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x0d\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x0d\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x0d\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x0d\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x0d\(一)退休;\x0d\(二)患病、负伤;\x0d\(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x0d\(四)失业;\x0d\(五)生育。\x0d\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x0d\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x0d\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x0d\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x0d\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x0d\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x0d\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x0d\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x0d\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x0d\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x0d\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x0d\\x0d\第十章 劳动争议\x0d\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x0d\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x0d\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x0d\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0d\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x0d\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x0d\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x0d\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x0d\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0d\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x0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0d\\x0d\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x0d\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x0d\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x0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x0d\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x0d\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x0d\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x0d\\x0d\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x0d\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0d\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x0d\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x0d\(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x0d\(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x0d\(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x0d\(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x0d\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x0d\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x0d\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0d\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x0d\(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x0d\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0d\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0d\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x0d\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x0d\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x0d\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x0d\\x0d\第十三章 附则\x0d\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x0d\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文渊薮群星璀璨
据统计,北宋时宁波人中进士161名,南宋上升至983名,其中鄞县出了4个状元,居全国之冠。到明朝,宁波进士人数仍居全国第一,仅明一代,余姚就有进士387人、武进士43人、状元3人、大学士3人,使得只有几十万人口的余姚列入《中国历史名人大辞典》的历代余姚籍名人就达162位之多。又如据《鄞县志》记载,仅该县在宋、明、清三代便分别出了718名、297名、162名进士,其中走马塘村,在宋、元、明三代共出过76名进士,被称为“中国进士第一村”,而史氏一门更是在南宋出了3名宰相,以至元人危素曾感叹鄞县“为文献之邦,宗公大儒,前后相望”、“满朝朱紫贵,尽是四明人”。由于历史上的宁波一度成为全国学术文化重心、海外经济文化交流重镇和重要外贸港口,因而宁波历史上涌现、集结了时间跨度较大、属于不同类别和不同领域的大批人才精英群体,为宁波经济文化的长足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社会文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些精英群体的主要人物有:
以王阳明、王应麟、黄震、黄宗羲、万斯同、全祖望等为代表的大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们创立的“阳明学”、“浙东学派”在全国乃至日本、东南亚都有重大学术影响。王应麟创作的《三字经》则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定为国际性教材。
以朱舜水、张支信、龙室道渊、周文楷等为代表的学者、航海家、商人、医学家等开辟了举世闻名的“海上丝绸之路”、“海上陶瓷之路”等,对传播中华文明,促进海外文化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严子陵、史浩、方孝孺、朱舜水、钱肃乐、黄宗羲、魏耕、张苍水等为代表的仁人志士、民族英雄们,以行动写下了光辉一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节气和灵魂,为世人树立了做人的榜样。
以阚泽、虞翻、虞世南、传古、胡三省、戴表元、袁桷、张可久、林和靖、吴文英、王谔、吕亿、杨简、丰坊、沈明臣、屠隆、叶宪祖、吕天臣、朱舜水、黄宗羲、沈光文、姜宸英、万斯同、裘琏、邵晋涵、仇兆鳌、全祖望、姚燮等为代表的书画、戏剧、诗词、文史经学等文化人极大地丰富了全民族的艺术瑰宝,并占有重要地位。
以虞喜、释奉真、黄济之、宋北川、高武、赵献可、黄宗羲、陈藏器、日华子、陆士逵、黄百家、邵昂霄等为代表的天文历算、医学方面等科学家们创造了当时国内一流的科教成就,至今仍具指导意义。
以祖阐、契比(布袋和尚)、知礼、普济、许子元、梵琦、敬安等高僧为代表,创立了传及全国乃至日本、朝鲜半岛的临济宗与曹洞宗,为弘扬普及中华佛教及中外佛教文化的交流作出了巨大贡献。
以楼郁、陈谧、史宋之、楼钥、袁忠澈、丰坊、范钦、范大澈、黄宗羲、万斯同、陈自舜、陆宝、全祖望、卢沚等为代表的大藏书家们,他们的千秋伟业,为进一步滋养推动浙东学派和中国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十分宝贵的贡献。
商海巨子名闻天下
历史发展到近现代,宁波各路英才的涌现,可用井喷来形容,最著名的便是在商界名震海内外的“宁波帮”。
由于宁波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繁盛的对外贸易商埠,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宁波的钱庄,南北货号,鱼行遍布于市,世人称“走遍天下,不如宁波江厦”,宁波人经商的足迹遍履天下,以“无宁不成市”闻名遐迩。
“宁波帮”形成于明朝,崛起于五口通商后的上海,至辛亥革命后达到鼎盛。1916年孙中山先生曾对宁波帮企业家作过高度评价:“凡吾国各埠,莫不有甬人事业,即欧洲各国,亦多甬商足迹,其影响与能力之大,固可首屈一指者也。”正如孙公所言,“宁波帮”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作为移民城市的上海,自开埠以来到成为国内最大的经济中心,宁波人不但是最大的移民集团,“宁波帮”亦是上海发展中最重要的商帮,对上海的金融、商业、航运、工业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被称誉为“上海钱业领袖”的秦润卿,执掌上海钱业公会达15年之久。1897年,由叶澄衷、严信厚、朱葆三等创办的中国通商银行是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稍后,虞洽卿、袁鎏、周金箴等创办了四明银行,朱葆三、林莲荪等创办了中华银行等,宁波人共创办经营的银行达27家之多。1905年朱葆三、严信厚等又创办了中国第一批保险公司之一的“华兴保险公司”,其他甬人蒉延芳、刘鸿生、胡泳骐、孙衡甫、秦润卿等也先后创办了信平、大华、宁绍、四明、天一等保险公司。1920年虞洽卿、盛丕华等创办了第一家由华人开设的证交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徐庆云、黄楚九、邬志豪等也开办了棉业、夜市、中外证券物品等证券交易所。1921年朱葆三、严信厚等创办了国内第一家信托公司“中易信托公司”,其后,张啸林、孙颂馨等创办了通汇、东南等信托公司。可以说,宁波人堪为近代中国的金融发展创业的主角。在此,不得不提中国近代金融业的主要奠基人之一甬人宋汉章先生,他1900年入中国通商银行负责洋务,后受聘任大清银行上海分行经理,1912年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其时上海外商银行以雄厚资力垄断国际汇兑,沪行在宋氏主持下,创办国外汇兑,积储外汇资金,苦心经营,殚精竭虑,终于能与外商银行分庭抗礼,奠定了中国银行直至今日的国际地位。1918年他担任上海银行公会首届会长,1925年出任上海总商会会长,后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并创办了中国保险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近二十年,可谓毕其一生尽瘁于中国的金融业。
除金融业外,航运、五金、新药、颜料等行业也基本上由宁波人控制,如“宁波帮”的代表人物虞洽卿,创办了三北轮埠公司、宁绍轮船公司等,至抗战前其航业集团已发展成全国规模最大的民营轮运企业,航线不但包罗国内沿海、长江各岸,还北抵海参崴,东至日本,南下新加坡、仰光等远洋。鉴于虞氏在实业界的地位和影响,他被推举担任上海总商会会长、全国工商协会会长等多项重要商职。再如叶澄衷、朱葆三在五金业,秦君安、周宗良在颜料业,黄楚九、项松茂在新药业,皆为业中翘楚。
女孩要找一个爱你的人做老公,这很重要,如果他不爱你,即使你很喜欢他,建议你也要远离他,因为只有他真的喜欢你,将来的家庭才能和睦,他事业有了发展也会忠诚于你。
1、听你的口气你也应该是宁波本地的,都是本地人为什么不能经常见面呢?即使是普通朋友或者亲戚之间,不是经常见面也会使彼此间产生陌生感。谈对象和家庭生活是很大不同的,谈对象往往很甜蜜,但是结婚了每天在一起就会吵架,每天面对锅碗瓢盆难免舌头不磕碰牙齿。这时候你们的谈对象时的感情基础就要发挥作用了,成为你们连接感情的纽带。谈对象阶段都要吵架,说明感情还没磨合好,至少是一方不能宽宏地对待另一方,不能在这个阶段急于结婚。你们应该经常在一起,沟通感情,并了解对方是不是真的适合自己,在一些小事情上往往可以发现对方的一些处事态度是不是自己能够接受。
2、你怀孕、打胎期间他是什么态度?如果感觉他很冷漠不以为然的话,有2种可能,一是他还没长大,没有意识到怀孕生子对人生来讲是一件大事,二是他可能不怎么喜欢你,你发生了什么事他觉得跟他关系不大。这样子的话,你短期内还不能把终身托付给他。如果他比较成熟而且有责任心有担当,他正常的表现应该是暂停工作积极主动地来关心爱护你,伺候你度过小月子,毕竟你的健康也是他将来生活幸福的保障。
3、感觉你的父母不是那种十分豁达、敞亮的人,但他们是关心你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不是正面的,他们对你的做法一定是非常不满,认为你做的太草率。你要关心自己的健康,不要逞强做不利于自己健康的事,保持理智,努力使自己心情愉快,早睡早起,不要熬夜。
4、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他是不是你值得托付终生的人,还是你只是一厢情愿,而对方不冷不热,把你当作备用品。
从你的描述来看,我觉得你的对象没有把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在你最需要关心的时刻他也没有出现在你身边,你可能仅仅是单方面觉得你们很相爱,而他不一定也是这样想的。所以我觉得你们还没达到热恋的状态,距离可以结婚的程度还相差很远。我个人的建议是你暂时不要再主动去找他,看看他是不是会积极主动地关心关心你,即使他来看你,你也要根据他对你的热度来决定你对他的热度,不要对方稍有热情时你就激动得不行还以为对方对你非常好,你要冷静观察下。如果一周内或者10天内他比较主动地关心你,你们可以继续谈,如果他对你比较冷淡,那就算了吧,女孩不用愁嫁,好男孩也有很多可选。
以上仅仅建议,对与不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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