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科举士是怎么发起的?

开科举士是怎么发起的?,第1张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缘起:从“察举”

到“科举”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溯源于汉武帝时的“察举”。所谓“察举”,即山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称为举孝廉。大约每20万人中举孝廉一人,被举之人试用一年,胜任者转为正式官员,不胜任者退回,推举之人要连带受罚。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国家官员一直是一个相当小的集团,在这样一个小集团内,推荐者常常能看到被推荐者的全部,包括文章、学问、德行、才干等,而且举荐不实还可能遭到惩戒,而举出合适的人才尤其是大才高才,于己则有真正长远的好处,不仅可以获得识才的美誉,更可有得力的门生故吏。这一切使得察举制度在两汉有效地实行了几百年。

魏晋南北朝时,曹丕称帝后,制定“九品中正法”,即“九品官人法”,即由中央设中正官于郡、州,由中正官区别人物,定其高下。中正官通过品评,将地方所荐之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上上者称为圣上,上中者称为仁人,上下者称为智人。若品评为下下,则称为愚人。“九品中正法”取消了考试,取舍与否,取决于中正官的品评。显然,品评需要制定通行于全国的标准。当时制定的品评标准有72条之多,中正官根本记不住。于是,72条标准形同一纸空文,剩下只有一条品评标准,即家世出身,结果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中正官高下任意、荣辱在手,“九品中正法”重家世、轻才德的弊端日益明显,受到世人抨击,渐渐废除。

隋朝建立以后,不用“九品中正法”,改由吏部选人任人。公元601年,隋文帝创设州学、县学,由州学、县学向中央推荐人才。隋炀帝在承继父业的基础上,诏令分科取士并“始建进士科”。进士科以考试策问为主。学术界多将隋炀帝创置进士科作为中国科举制度产生的标志。进士科的创置,意味着选举制度的结束和科举制度的开始。

答案还是应该简明扼要滴~~否则眼睛会受伤滴~~

古代殿试取中的前三名进士,分别称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

南宋后期,第三名进士改称为探花,于是榜眼成为第二名的专名。因此说,状元、榜眼、探花作为三鼎甲的三个专称,合成于南宋。

科举考试一甲三名,头名曰状元,二名称榜眼,三名唤作探花。状元、榜眼顾名思义都好理解,元为首,眼在其下但探花一词的来历颇有趣味。

自唐中宗开始,新科进士放榜后由政府组织一场庆祝宴会,地点指定在长安当时著名的公园-曲江以示祝贺。又因为时值每年三月的春花烂漫之时,又名“杏园宴”。宴会开始前在今科进士中选年少俊美者乘马采花,以助喜庆,遂称为“探花郎”。

察举制

  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前 196 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 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 20 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 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 10 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 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确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概述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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