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官吏选拔,最初由乡举里选产生士,即从秀士到进士的5个阶层,再由大司马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决定正式授官。大司马所考察的内容有三:一德行;二知识;三言语。凡三条都具备者授官,具备其一或其二并不都录用。司马本是武职官员,他主持辨才,是以武官身份负责一般政府官员的选举与考察。这样,武职和文职的选拔逐渐由专一的武选走向文武双选,由单一的讲射弓、比武、论艺走向辨别其治政才能。至此,选官制度从最初的乡举里选过渡到具有一定选拔程序和考选标准的因才授职阶段,使乡举里选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综观周朝的职官选拔,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其一,它在夏商三宅三俊法基础上,注重治事官、理民官和执法官的选拔,强调道德学问和治政才能并重,初步由单一的武职技艺转向治国才能的全面考核,从而确立了才德并重的基本标准。
其二,周朝选士与授官程序的分立,可视为是建立文官考选制度的尝试。选士从通过4个层次的反复试验考察到最后完成辨才的程序,才获得一种资格的认定,而取得这一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正规的教育,即孟子所谓的“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的基础知识教育。此外,每当通过这种乡学的结业考试后,要推举于君,乡大夫便为之举行“乡饮酒礼”送行,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制度,这正是科举制度中乡试的滥觞。
其三,周朝在职官选任时考核才德
的规定,把积学敦品作为一种荣誉灌输于有志仕途者的人生观中,开创了学而优则仕的先例。这对于选拔国家的优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周选士举官系统顺序主持者考试性质考核阶段备注1乡夫人小学试验毕业考察秀士选士2大司徒入学试验毕业考察俊士造士3大乐正入官考察进士候补官4大司马辨官论才正式授官以内服、外服制授官
应当看到,奴隶制社会的选举对象仅限于士以下的初级官吏,而不包括大夫以上的世官。这样乡举里选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地方基层,对占统治地位的世卿世禄制则毫无触及,但它毕竟确立了才德并重的选官标准,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推举制”,又称“察举制”,但是经常有“举孝廉,父独居”的现象。
后来到了晋代,采用“九品中正制”,只有豪门望族才有机会入朝为官。
到了隋朝,采用科举制度,有文科,武科,算科等等。
科举制度一直到了明朝,在真正成为统
治
者束缚文人的工具,叫“八股取士”,题目全部从四书五经中截取,朱元璋不喜欢孟子,就把《孟子》中“民贵君轻”的思想去掉,成为《孟子选章》,还把南宋的程朱理学纳入考试的范围,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征辟制——汉武帝时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
就是征召名望显赫的人士出来做官,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皇帝征召称“征”,官府征召称“辟”,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称为“征君“辟除制在汉武帝以前就已推行,直到隋朝被废中央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郡守等官员,可自行征聘僚属,任以官职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 征是指皇帝下诏聘召,有时也称为特诏或特征,皇帝下诏指名征聘辟是指公卿或州郡征调某人为掾属,汉时人也称为辟召、辟除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
察举制---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就是考察推举,
始于汉高祖刘邦,至汉武帝时成为一种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到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汉代另外一个选官制度叫举孝廉,由于汉代以孝立国,这点从汉代各个皇帝的谥号可以看出,比如汉文帝谥孝文,汉武帝谥孝武,除了极个别几个外,谥号中都有孝字所谓孝廉,就是道德极好的人一个人被举为孝廉,这个人在这个地方肯定要是公认的道德品质最高尚的人举孝廉是平民百姓步入仕途的一个重要途径 说说官出太学的影响吧,由于汉代教育还未普及化,所以能上得起学的人只限于地方豪族和朝廷大员的族人,由于汉代大部分官员出自太学,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这些家族世代为官的现象,就是晋代史书上所说的门阀
举孝廉这个制度,举的是好人,而好人未必是能人,也就造成了这类出身的官员背起四书五经来眉飞色舞,而到了具体事情上却一筹莫展的现象
总的来说,在汉代做官是属于少数人的特权
秦朝的选官方式主要有:
一、保举
保举是要负法律负责的。如果保举不当,推荐人也要被追究。最出名的事件是郑安平事件。秦昭王五十年时,派郑安平攻打赵国,郑安平被围降赵,推举郑安平的丞相范睢按律要被诛三族。当然因为秦昭王的庇护,范没有立即伏法。
二、军功
秦朝实行的军功入仕,是从商鞅变法时实行。
三、通法
秦从商鞅变法始,基本上是由法家控制秦国的大权,秦也就成为当时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因此规定,凡通晓法令者,可以经考试入仕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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