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如何产生?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如何产生?应具备怎样的条件?,第1张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本小组选民提名,采取本小组全体选民或者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同时为村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有:积极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并积极献言献策;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参与决策并监督村委会的有关工作。

村民小组长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一般是可以是从村委会里领取工资的;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

村民小组长具有管理经济、指挥和协调生产劳动等职责,具体为: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

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相应的建议;

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广东省民政厅-村居民自治村民代表如何推选产生?

法律分析: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要有一定的服务意识、公平公正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授权的以下内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

四、议事原则。村民代表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的内容及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取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主动辞职。村民代表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二种,被动取消。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另一种应当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标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 补选去世代表

会议时间:2023年2月28日,下午2点

会议地点:村委会会议室

主持人:李主任

记录人:王秘书

出席人员:

1 李主任 - 主持人

2 王秘书 - 记录人

3 张村民代表

4 王村民代表

5 李村民代表

6 赵村民代表

7 郭村民代表

8 董村民代表

会议议程:

1 补选去世代表

2 确定候选人名单

3 投票选举

会议记录:

1 李主任首先宣布会议主题和议程,介绍了去世代表的情况,并强调了补选的重要性。

2 与会代表就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讨论,确定了张、王、李三位村民为候选人。

3 与会代表就投票选举进行了讨论,确定了投票规则和监票人。

4 经过投票,张村民以最高票数当选为村民代表。

5 李主任宣布了选举结果,并向张村民代表颁发了证书。

结论:

1 张村民当选为去世代表的继任者。

2 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将在三个月后举行。

备注: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如何提高村庄卫生环境和如何加强村民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签名:

主持人:李主任 ___________ 2023年2月28日

记录人:王秘书 ___________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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