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下。村民代表名额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确定后分配到组,并写入《村选举办法》内。各村以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推选村民代表和小组长,最高得票者当选。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法律分析:所谓的村民代表,顾名思义,是由村民从众多村民中直接选举或推荐出来的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根据村住户的多少,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一般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先提出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如村民意见比较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对候选人意见有分歧,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时间,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进行。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并造册登记。
村民代表是代表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村民。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本村村民版、年满十八周岁、智力状权况正常。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扩展资料:
总则: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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