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组长选举规定

村民小组组长选举规定,第1张

村民小组长的条件:本组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村民直接提名,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2/3或者户代表的2/3,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村民过半数的同意,适得当选。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告。

村民小组长的免职程序参照任职程序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举产生,能够参照村民委员会人员的选举流程进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认可。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能够连选连任。公民依法享有的推举国家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村民小组长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1年满18周岁,长期居住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提倡60周岁以下人员、党员担任小组长;

2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国家宪法,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有一定文化基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群众基础和威望较好,善于沟通交流,能准确传达执行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农村里有重大事情要与村民商量,应该怎样通知大家来参加呢?村委会可以书面通知或者村主管部门广播通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目前,村民代表由全体村民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他们帮助村委会和村民。如果村委会和村委会正在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他们应该在前往设施前征求所有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村委会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发出通知时,应当写明通知村民的事项内容。通知应当载明通知的时间、地点、内容、承办人和其他有关事项。村民们一眼就能清楚地看到通知。它应该简洁,避免空谈。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公共专栏、传递、广播等形式传达给每个村民。

2、村民会议决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会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所议事项,未经会议过半数或者全体村民代表同意,不得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企业事业组织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决议的内容应当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在村级村名组村务公告栏上公告10日以上,并设立意见箱。公告期间,如发现决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重大问题,应按程序进行修订完善,重新进入决策过程。

3、披露实施结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委会组织实施决议,并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察组、民主财务管理组通报决策执行、核算等进展情况;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小组、民主财务管理小组通报决策执行、核算等进展情况;如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更改,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以便进行更改较大的,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重新提交村党组织解决。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择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活动分为以下步骤: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5)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如某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500人,则应由250人以上投票选举才为有效,如参加投票人数为270,则候选人即使取得第一,但所获票数不足136票也不能当选。如应选举出5名村民委员会成员,7人参加选举,分别获得162、150、142、138、125、110、108票,则只能前四名成为村委会成员,剩余的一个名额由获得125、110票的二人继续竞选,其中得票多的人获得,但所得选票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270的1/3即90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是乡或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向村民会议负责,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简单讲:

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组织,有一定的主体地位、资格;

村民会议是村民召开、参加的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代表召开、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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