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选举制度中竞选的问题

关于美国选举制度中竞选的问题,第1张

在美国,选举被认为是公民定期对政府政策进行复决,对政绩和官员的表现进行估价和考核,从而决定政府的更迭和官员的去留。选举是公民管理国事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选举是政府和执政者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据。因此,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景观之一。

一、总统选举

(一)程序

总统选举的基本过程包括提名候选人、竞选、投票、当选。

总的来说,总统选举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预选阶段;二是代表大会阶段;三是正式展开竞选活动阶段;四是投票阶段;五是选举人团投票选举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可合称为“总统候选人争取提名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党内角逐阶段,主要目的是先对想竞争总统职位的候选人进行过滤、筛选,“提名”(实际上是选出)代表政党进行正式参选的总统候选人;第三、四阶段可称为“正式选举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两党候选人之间的竞争阶段,竞争的目的是使党的候选人赢得多数票;第五阶段即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这一阶段是“选举结果的决定性阶段”,一般情况下它只是确认选举投票的结果。如果选举结果出现僵局或纠纷,则要启动相应的宪法程序,由国会或者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谁是总统。

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从法律上讲,总统与副总统是由选举团选举出的,在大选投票时,选民名义上是决定了总统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选举人的总数是众议员数加上参议员数,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数,特区的选举人数与人口最少州的众议员数相等。现在的选举人总数为538名。选举团在选举日(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选民投票后再正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时间是选举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

(二)候选人与选民的资格限制

总统的法定资格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的公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居住至少十四年以上。副总统的资格也一样。总统任期四年,就宪法而言,总统或副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

普选权已实现。选举权已扩大到全体白人成年男子、妇女、年满18周岁的公民、黑人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但投票权仍受到居住期限的限制和要申请选民登记方可在选举日投票。

(三)投票和计票方法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宪法中对总统选举办法的唯一规定。总统是各州议会选出选举人团选举,即由选民间接选举。

在选举人团中,一州是一个单位。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议会的参议员总人数相等,共538个总统选举人。选举人名单由政党的州代表大会、州中央委员会或预选提出。在11月总统选举日,每个州的选民对本州各政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得多数选民票的某个党的名单上的选举人即全部当选。当选的党的选举人保证将投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票。各州当选选举人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州首府集会,每个选举人对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各投一票。投票结果由选举人签名作证挂号寄美国参议院院长,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当众计票。得过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如无候选人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高的3名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众议院以州为单位投票,一州有一票表决权,有三分之二州的议员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输,得过半数票者方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全体选举人票的过半数,即由参议院复选,从得票最高的两名副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全体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数,得票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 四)特点

与欧洲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它自己的特色。

1、受分权制的影响。分权制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国会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分权制在选举时也能够体现出来。在总统选举年,议员和总统的选举交织在一起,虽然人们更关注总统选举,但议员的竞选也时常在媒体报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希拉里·克林顿今年竞选纽约州的参议员,媒体对她的竞选活动的报道甚至超过某些总统候选人。分权制影响着选民的行为。在大选时,当他们选择了某个党的候选人当总统时,往往在选举议员时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党,以保持权力平衡。

2、受联邦制影响。美国各个州的权力很大,这也体现在选举上。各个州的选举制度差异甚大。就连一些政治学教授也难以说清各州的具体制度。选举方式差异更大。比如在投票方式上,加利福尼亚州用的是卡式选票,投完票后要由州选举办公室统一计票;路易斯安那州则是用投票机,选民只需在电脑屏幕上用手指点上所要选的项目,结果即刻被统计出来;而亚利桑那州则是通过网络投票,选民在家中即可投票。有些州在初选时,还搭车对一些州法案及人事安排进行投票。有时一张选票上有二、三十项内容。

3、政党的作用相对较弱。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相比,美国政党在选举中所起的作用要弱得多。美国两大党并没有固定的党员队伍,在名义上,选民在选举时登记为哪一党的支持者即为该党党员。党组织对这种党员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随时可以改而支持另一党。很多选民在选举中投某个候选人的票,主要不是考虑他是哪个党的人,而是看他的个人因素,如政策主张和个人魅力。美国两大党的组织都非常松散,联邦一级组织对州一级组织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此类推。各级党组织的联系纽带就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四年一度的选送党代表的工作。有些州有自己的党纲和章程。全国委员会每四年一度制定的竞选纲领和遴选总统候选人规程就算是全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各州党组织有一定指导的作用。

二、国会议员的选举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众议员435名,参议院有参议员100名。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众议员任期为2年,到期全部改选;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国会的选举每2年(偶数年)举行一次,每隔一次便与每4年一次的总统选举一同举行,而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进行的国会选举,通常称“中期选举”。由于国会议员没有任届限制,议员连选连任的现象非常普遍。据统计,国会议员连续当选5—9次的人数占总数的 30%以上;连续当选10次以上的人数,也占15%左右。

(一)选民及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选民资格

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2、议员候选人资格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必须年满25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7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在习惯上,还要确定他(她)必须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国会选区。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9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国会可以根据宪法中关于参众两院是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的规定,对那些不符合宪法要求的当选议员以简单多数票拒绝其就职,但开除一名议员则必须以 2/3多数票通过。

(二)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1、国会议员名额的分配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代表州,共100个席位,50个州不论大小,各出参议员2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众议院代表人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至各州,但每个州至少应有议员1名。全国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国会再根据各州人口的变化情况重新分配议席。此外, 1929年国会通过的众议员席位重新分配法还规定,每次人口普查后,总统应就人口现状向国会提交报告和提出每个州应有的议席数。如国会在60天内不采取行动,议席的重新分配即自动生效。

2、选区的划分

由于参议员与各州的人口无关,不存在重新分配议席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2人都在全州范围内选出。各州众议员的人数则取决于州的人口,这就需要各州划分出一个或多个国会选区。宪法并未规定众议员在国会选区选出,完全由州决定众议员在何种范围内选出。从1842年起,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并规定:众议员均从国会选区选出;一个选区只能选举一名众议员;选区相互连接;选区人口应尽可能相等,从而,确立了小选区制。现在,除只有一名议员的6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都在州内国会选区选出。不过,还依然存在“不公正地划分选区”的问题,各州议会的多数党继续利用其权力把国会选区划分得奇形怪状,使之有利于本党。

3、选民登记

在美国,选民的年龄资格是18周岁。选举实行选民任意登记制,即法律不规定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必须列入选民名单,而是根据选民本人的意愿才列入。各州依据各自的法律,分别采用本人登记和非本人登记两种办法进行选民定期登记。但北达科他州不要求选民登记,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采取不完全登记。

4、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果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5、预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预选是美国选举制度的特色之一。因为预选法由各州议会制定,所以各州的预选规则很不一致,主要有3种类型:

①关门预选

它是一种严格的党内预选,要求选民必须是本党的成员,才能参加该党预选。3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用此类预选。

②开门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爱达荷等8个州所采用。

③大开放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华盛顿等3个州所采用。

在大多数州,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即被提名;在南部各州,还要求候选人得票须过半数。如第一次投票无人过半,则从得票最多的两人中决选。

6、选举

国会议员选举在全国于同一天进行,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制,只要获得最多数票(不一定过半数)即可当选。这样,就只有两大党才有可能在全国赢得足够多的选区,从而在国会拥有足够多的议席,小政党则难成气候。

7、选举经费

在美国,国会议员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公民个人捐款;公司和特殊利益集团捐款;本党资助。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及其家族为本人提供竞选经费的总额不受限制;国会议员候选人的竞选开支不受限制;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和团体为支持或反对某候选人而进行的“独立”活动开支不受限制。但是,法律上对向国会议员候选人提供经费的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团体捐款和政党资助的数额给予明确的限制。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13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规避法律的约束。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三)国会选举的特点

1、国会选举的游戏规则中存在着多样性和一致性的统一。“多样性”指各州选区划分的具体标准不一、选区大小不一、众议员、参议员预选时间不一(从3月到10月),预选方式不一(从关门预选到开门预选)、选票设计不一、投票方式不一、计票方式不一。“一致性”表现为:候选人赢得选举的规则一致,正式选举的投票时间全国统一,即每个选举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

2、国会选举存在着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性”表现为各个众议员或参议员所代表的地理大小、人口多少、选区的经济基础、选民的年均收入、选区所在的媒体市场、选民的种族结构、选民的平均年龄、选区的政治习惯均不相同,这些与选举密切相关的因素全是地方性的。“全国性”是指各个议员的选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全国形势相关连的,受全国的政治气候、本党的总体形象及在民众中的支持率以及本党领头人的支持率的影响。

3、对于众议员候选人来说,他所考虑的问题的先后次序是“选区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对于参议员候选人来说,则是“州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与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比较注重个性及全国性的声誉。

4、在国会选举中,候选人所处的地位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竞选组织、竞选战略战术、竞选的结果均由很大影响。按其所处地位来分,有三种类型候选人:在职者、挑战者、开放席位的竞争者。

三、州议会议员的选举

美国50个州的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数从40人到400人不等,但大多数州的众议院由100名左右议员组成。除4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的任期均为2年。参议院由大约40人组成,大多数州参议员的任期为4年。

大多数州议会每年集会一次,时间从1月-5月或6月底。有十多个最小的或人口最少的州议会每两年仅集会一次。有的州的宪法规定了州议会举行例会的天数,通常为60天或90天。还有几个大州的议会终年在开会。此外,为解决紧迫的问题,州议会可以应州长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一般不受州宪法规定的限制。

州议员当选资格除一般条件外,必须在本州居住一定年限和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前者1—7年不等,后者1-2年不等。州参众两院的议员由州议会选区选出,它往往同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在同一天进行,并且用同一份选票。州议员的选举程序同国会议员一样,也要经过候选人的提名和选民对候选人的正式选举两个阶段。但是,各州的提名方式不同,有的州(主要是南部各州)实行党代表大会制,有的州采用预选会制,有的州把两种制度合并进行。此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的规定,一个州的参议员出缺时,由该州州长颁发命令举行补缺选举。但在参议员出缺时,州议会在人民依该州议会的指示举行补缺选举以前,得授权州长任命临时参议员。

四、历史小知识

1、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雏形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其难度在于: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必须保证总统的独立性,同时,它必须是技术上合理、政治上有效且符合共 和政体的形式。由于代表们既同情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代议制政府,但又希望它不是每位公民都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直接民主式的政府,他们渴望建立一种能选出最有资格但未必是最受欢迎的总统的机制,但又无先例可循。代表们为此先后提出和讨论了三种方案。

首先是弗吉尼亚方案:主张沿袭当时大多数州实行的由州议会选举州长的办法,由国会选 举总统,这样既现实,政治上又便捷。由于此方案使总统的独立性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制约和 威胁,不符合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则,最终遭到了代表们的反对和否决。

其次是全民直选方案:由于许多代表考虑到美国幅员辽阔,且通讯和交通闭塞,民众不了 解情况,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地方政治现实等均不适合举行全国范围内的竞选和选举;辽 阔的地域也不利于对全国选举予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选举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 “ 容易造成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而对民众选举总统的能力缺乏信心。按照 代表乔治·梅森的话说,让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就像“让瞎子分辨颜色一样不合理”。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此 ,该方案也以压倒性票数遭到了拒绝。“大多数代表觉得人民直接选举既不需要,也不可行 ”。(注:大卫C惠特尼:《美国总统列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第三种方案即在第一、第二种方案遭到拒绝后,作为一种妥协性方案提出来的总统选举人 团方案。其内容是:(1)总统选举人由各州通过其州议会指定的某种方式选举产生;(2)为保 证其独立性,选举人不能同时兼任联邦政府公职;(3)选举人总数与各州国会两院议员人数 相等;(4)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内投票并将其结果送达国会,由参议院主席即副总统向国会两 院联合大会宣布其结果;(5)选举人不能将两票同时投给本州内的正副总统候选人;(6)获得 选举人多数票者当选为总统,次多数票数获得者即为副总统;(7)若无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多 数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前5位总统候选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则投票选举;(8)若 两位或两位以上总统候选人得票同居第二位,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副总统人选。由此可见, 该方案是一种多层妥协方案,其中第(1)条体现了在坚持共和政体形式下对联邦制拥护者的 让步和妥协,第(3)条规定照顾大州在选举总统时拥有选举人数目上的优势,第(7)条规定 则照顾小州在选举总统应急程序中的利益以保持大小州之间利益的平衡,第(7)第(8)条规定 还兼顾了国会参众两院在应急程序中选举总统的权力。应该指出,诸多妥协中大小州之间的 妥协对制宪会议代表们接受这一方案尤为重要。他们认为,由于各州之间的对立情绪和互不 信任如此强烈,以致于除华盛顿之外的任何其他总统候选人,都不可能获得选举人团的多数 票。因此,该方案赋予大州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小州作出最后选择的决定权。

2、预选制度的形成

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就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1900年前后,一些州制定了全州性预选法;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美国的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最初由两党分别举行初选,确定两党候选人。然后在选举年的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进行投票,这个投票是普选票,普选票产生各州的选举人团票的归属。选举人团票的归属是赢者通吃制,即本州的全部选举人团票归本州普选票较多的一方,当然也有三个小洲例外,实行的是比例制。选举人团票有453张,各州的票数等于本州的联邦众议院人数加参议员人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另有三票。最终当选总统的选举人团投票由各州推举的选举人投票产生。这种间接选举有一个问题,有时会有获得较多普选票但是较少选举人团票的一方失败,例如两千年大选。

众议院选举是直选,议席分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议员的产生是简单多数制,即只要有一个候选人获得本选区的多数票即可当选。众议员任期两年。

参议员每个州两个,总共一百个。同样是直选和简单多数制。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以上是联邦层面,州政府和州议会大致也是这样。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派出的代表机关、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

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登记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现有名册为基础,然后每年年底寄出核查信不断核对修正。选民依法应在每年收到核查信后寄回回执,声明变更。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各州的选举人团中成员是由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

选举人团又称选举团,总统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选举制度,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

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

扩展资料:

各州选民先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全国50个州加哥伦比亚特区共选出538名总统选举人。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分别在各州府选举正、副总统,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即270张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由国会按宪法程序复选。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选举人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特区或华府)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

参考资料:

-选举人团

选举是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由统治者候选人来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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