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的权利保障和重要手段
从权为民所授的根本出发点看,民主选举是落实民主最直接、最核心的权利保障,是提供权力运行的基础。民主必须落实到选举上,因为选举的目的,是通过大多数人选择最能够表达他们意愿和利益的代表,然后通过这些真正选举产生代表和代议机构去行使监督行政、司法等机构的职权,这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来之意。一个社会民主的国家,不是去限制选民的选择自由,而是尽可能地保证每个选民都能作出自己最理想、最自由的选择,也就是我们常讲的,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愿意不愿意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主的原则是人人平等,而选举中的“一人一票”正是这种民主原则的体现。但在具体的运作上,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人为的因素和值得改革或思索的问题。
1、候选人的产生问题。从现行的情况看,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所占比例过大,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或其他社会人士的比例较少,加之又人为地划分在换届选举时要求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知识分子代表、归侨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等各类代表的比例,把这种代表的身份与代表职能混为一谈,造成代表参政比例的失衡。其实,如不把真正代表民意,有参政能力和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呼声与利益的人选上来,即使各个阶层都照顾到了,而且比例均等,仍然不能说明就代表人民大多数利益或意愿。当然,我们不是反对要有若干方面代表人和一定的比例。同时,候选人往往由单位或组织确定而非群众酝酿推举,这种事先确定的候选人往往缺乏群众的了解和认知基础。
2、候选人的差额比例问题。有的确定的差额比例过小甚至没有差额。1979年以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对人大代表和政府副职实行差额选举,这种差额的比例人员配置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差额选举,常常中组织上安排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去陪选。2004年修正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现在的情况是对正职一般都是初选等额选举,这也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就因为在法律规定上是留有余地的,所以各地实际上都是等额选举,这政治体制改革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是不相符合的。这方面越南走到了我们的前面,2006年4月,越共中央“十大”的选举,不单是规定中央委员,省委书记和省部级干部均需有10%差额比例,而且连党的总书记都是差额选举产生。这说明,越南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迈出了实实在在的步伐。
3、选民在选举前不能与候选人见面。没有对话交流和沟通,候选人也不了解选民的意愿和要求,这种选民与代表脱节的现象,造成代表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选民也找不到自己的“代表”,候选人不能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而由选举委员会甚至其他组织机构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甚少,更谈不上向候选人提出和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造成很多的人大代表在代表会上成了“哑巴”,这样的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很难说会投上“庄严的一票”。
要实现真正民主,候选人应以自荐为前提。当然,从组织的方式上讲,可以在当地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选区进行自荐演说,同时听取选民的意见,使代表与选民有广泛的接触,产生亲近感或责任感。
二、科学划分选区,确立直选的正当性
科学划分选区是落实选举的重要环节。选区的划分就应尽量避免行政化的倾向。应该照顾到选民工作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关系,兼顾到社会流动人员和长期在外地的农民工等方面的选举权的落实问题,在选举期间,只要居民持有身份证,并经过一定的核查,就应该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让其参与选举活动。减少委托投票的比例。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总结以往做法的基础上,甚至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重新进行设计,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和修改。
确立直选的正当性。选民直选基层政府领导的探索,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选民直选乡镇长、甚至县长、市长,按宪法人民主权和主权在民的精神,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直选更显示出更高的民主性和正当性。应当说是一种民主的进步。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保证党的领导,党的意图与人民意志相结合的有机统一。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要在立法的层面上进行考量和确定。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裹足不前,长期等待观望,应在恰当的时候,在时机与条件成熟时,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规定,从政治上和法律上保证公推直选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但目前人大代表在权力机关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除了每年参加一次代表大会和地方组织的一、两次视察活动外,代表很少有机会参加活动,更难谈得上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有吸收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的规定,但大多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随之镇乡的人大主席消失,而街道一级又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使人大工作脱节断档。一些乡镇在村或街道居委会组织代表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方面,搞了代表活动室,定期组织代表参加活动,但这种活动只局限在县、乡一级的代表,市、县或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都缺乏载体,活动就更差一些。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仍值得探索。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很广,方式方法也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把具有国家身份和法律地位与担负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好。首先要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和参与决策的能力,如对财政预算的审查能力,改变代表看不懂预算报告的局面,使政府和财政的“钱袋子”权力转移到人大手中,实现权力“归位”。这就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包括政治思想上的提高,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以及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逐步使人大代表职业化,改变现在政府官员中人大代表所占比例偏多的现象。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只有在各个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协调和保障,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禅让制
传说中的部落联盟首领传袭制度.据说尧年老时,经民主推举和自己长期考察,确认舜才德出众,将首领位置让给舜;舜老时,如法炮制,传位于禹.禅让制实际上是以传贤为宗旨的民主选举首领制度.后被禹的儿子夏启破坏,代之以家天下的世袭制.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推选部落首领的制度。相传尧年老的时候,举行部落联盟议事会,各部落领袖都推举舜为继承人。尧便对舜进行了3年考核 ,认为他可以胜任 ,就命舜摄位行政。尧死后,便由舜继任为首领。舜继位后,也用同样的方式选拔首领。经过治水考验,禹在舜死后便成为首领。禹继位后也先后用同样的方式选拔了皋陶、伯益作继承人。这种经过民主方式推选首领的方法,反映了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传统。禹死后,他的儿子启以父传子的方式继承了王位,以后历代相沿。禅让制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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