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哪些制度?

唐朝有哪些制度?,第1张

高祖即位之初,所行制度大都因循隋朝。随着征战的渐渐结束,各项制度都不断有所更改。自太宗至玄宗,逐步完备底定。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模式。

1。中枢决策

大一统帝国的兴盛,使得中央集权制得以充分发展。决策系统以皇帝为中心,由宰相、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

(1)皇帝制度军国大事,皆由皇帝最后决定,以诏敕下达有关部门。诏敕的形式共7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手诏)、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册书、制书最为隆重、重要,发敕(手诏)最为常用。诏敕若涉军国大事,必须用皇帝之玺。隋朝以来,便有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为 神宝 、 受命宝 、 皇帝行宝 、 皇帝之宝 、 皇帝信宝 、 天子行宝 、 天子之宝 、 天子信宝 ,分别用于不同场合。八玺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须经皇帝批准,当面启用。

辅助诏敕而行,另有符节制度。当时,有铜鱼符、传符、随身鱼符、木契、旌节等。使用与掌管,都有严格规定。所有符节都分左、右两半,左半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右半由各有关部门执事官掌管。有事用左符传命,左右符合,方可施行。

当时,皇帝的至高无上之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中书省 掌军国之政令 ,负责拟定诏敕。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 ,如觉不妥,有权封还中书省。就是说,皇帝的旨意必须经中书省出旨、门下省审覆画可,才能颁于尚书省施行。

不经这样的程序,就是违制,可以不承认。这一制度,太宗时执行得最有成效,因而失误少。

围绕皇帝制度,皇储制度也较前代完备。皇太子所居东宫,建置了一套体系完备的职官系统,俨然一个 小朝廷此外,围绕皇帝的礼仪制度、舆服制度、陵寝制度、后宫制度、宗室制度,也都进一步发展起来,达到前所未有的完备程度。

(2)宰相制度隋朝尚书、内史、门下三省长官虽然 共执朝政 ,但被正式称为 宰相 者唯左、右仆射,而三省的运转轴心在尚书都省。这就是所谓参议国之大事 的三公, 坐于尚书都省。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而到唐初,则以三省长官为 真宰相 ,因而称 其制定于唐 。三省名称,已固定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三省长官分别为左、右仆射各1人,侍中2人,中书令2人。三省长官, 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实际上,政事堂主要是协调中书、门下两省关系,即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争论不决,则先在政事堂议定,然后再奏闻。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 秉笔 之制。秉笔宰相称 执政事笔 ,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以中书令 执政事笔 ,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兼职宰相,即 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分曹以主众务 ,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

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 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 其后,或曰' 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 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 。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 同中书门下三品 的名号,即 同侍中、中书令 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 同中书门下三品 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 (简称 同三品 )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 参知政事 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简称 同平章事 ), 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 ②玄宗以后, 同三品 又为 同平章事 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 北省 ,以别于在皇城内的 南省- -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 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

中书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 知制诰 ,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置4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 驳正违失 ;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 涂归'

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 朝参 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

(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 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人,正二品, 总判省事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人。左丞正四品上, 通判都省事 ,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 掌副 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人。

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 掌判寺事 ,2- 6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 署 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人、少监2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人、少监2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 署 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 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

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

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 施行制敕 ,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 省符 ,即所谓 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 。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 2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 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①。

3。监察制度

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 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殿中侍御史中有2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 左 隶门下省, 右 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

太宗时, 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 ,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 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 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4。刑律法制

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条,分12卷(篇)。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 ,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条,12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 疏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卷。第二年颁行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篇24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

诈伪篇27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

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 三司推事 ;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 三司使 ;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 小三司 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 杖罪以下,县决之 ; 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 。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 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

5。科举制度

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 岁举 、制举 两种情况。岁举,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 天子自诏, 以待非常之才 ,叫做 制举岁举是 常选 ,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 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 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 有举而不第者 ,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 应者多落 ,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 岁举 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

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 制诏举人,不有常科 ,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 边境未清,统边须将 ,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 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人,下州40人,京县50人,上县40人,中县、中下县各35人,下县20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 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

者,深以为耻 。玄宗时,还曾下敕, 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 。礼部考试,也是 先两监而后乡贡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 怀牒自列于州县 ,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 ,再由户部集阅 ,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 举人 ,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 举人 ,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 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 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 ,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

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条,答时务策3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开元三年(715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 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 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负米五斛行三十步”指的是唐朝时期的一种考试项目,正如他所说的一样,按字面意思来看就是背着五斛粮食走大约三十步的距离。五斛粮食在当时来说是非常多的,“斛”是当时的一种计量单位,虽不知道到底等于现在的多少重量,但他既然武举的考试科目都是以五斛粮食为计量单位的话,那么五斛粮食一定是很多的,很重的,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数量。

武举制度是在唐朝武则天时期所提出的制度,是一种以考试的形式来比较人们的武力高低,能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擅于或者合适于做这个武力与武功相关的职位。武举制度严格上来说可以算作是科举制度的一项,是唐朝时期所提出的一种选官制度。我国的选官制度经过很长时间,多个朝代的变化,从推举制,再到九品中正制、发展到唐朝便变为了科举制。科举制是帮助皇帝管理国家,选取优秀人民的好方法。并且在后来也被各朝各代的皇帝所引用,是一个很好的制度。

而武则天所提出的这项武举制是指选拔武将的考试,是武举考试。是为了帮助皇帝选拔当时武力高强的将军们而进行的考试。

唐代重农抑商,看不起商人,很多有钱的商人都盼望着科举制能够帮助他们的子孙能够提升自己的阶级,进入官场做官。武试的出现令人们也看到了希望,从而培养自己的孩子们加强武术能力,强身健体,从而有机会参加武举考试,进入官场,使整个家庭得到地位上的提升。武举考试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观念,转变为不断健身,加强锻炼的思想。可以说,武举考试确实真真正正的推动了唐朝的体育发展与人民的健康。

西周时期的玄关用人制度是世卿世禄制度,这个制度的好处就是官一直做着,老子是什么级别的,儿子就什么级别的,这样子子孙孙一直延续下去了。当然也有坏处,就是别人就不用想晋升了!

战国时期出现了军功爵制度,利用军功担任官职,之前看到的战神白起就是利用军功授予的爵位,非常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提升许多没有爵位的士兵,坏处就是只是片面依靠军事,当然,这是当时的时代背景决定的。

之后就是秦汉时期,之初就是沿用军功爵制度,之后的汉武帝时期采取的察举制和征辟制度。察举制是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原则一般是孝廉和才能。征辟制度则是中央向地方征召人才,类似于现在的公务员考试。

东汉时期采取的是九品中正制度,就是按照门第出身进行选拔官员,这个类似于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度,也是有一点点区别的。就是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下又分为上中下,这就是九品,没有办法!

南北朝时期,实行的是门阀制度,门阀制度比九品中正制度还要厉害,因为这个是将出身进行固定化,设置了籍谱。这样就实现了身份的等级认定。坏处就是依然是世卿世禄制度的变种,导致士族和庶族的矛盾激化。

这就是唐朝之前的选官用人制度的变化!一个字一个字的回答的,希望能帮到你!

在古代,为了挑出优秀的学子为朝廷做出贡献,推出了很多的选人制度,我国的选人制度也是一直都在演变中,每个朝代都会有自己的选人制度,比如说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汉武帝时期的察举制、及隋唐的科举制度等。有人就会问科举制对唐朝起到了什么作用?对唐朝的发展有什么影响?答案是为唐朝的文化繁荣、政治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推进了唐朝的发展,并为其繁荣做出了一定的基础。我国选人制度的历史也是特别悠久的,在汉武帝推行察举制之前基本上都是官位世袭,只要家中有人在朝廷上班家里的小孩想要谋取一份官职就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但是这样的缺点就是寒门子弟难以出头;到汉武帝的察举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方式,标准是看众人的德行,只要你德行端正为人处世良好,你就可以谋一份官位。但是这样的缺点是会导致浑水摸鱼的人。他们会假装自己的德行端正从而真的获取官职,真正端正之人被淹没。魏晋南北朝之后,主要推行九品中正制度,看人的标准主要是依靠门第,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在上层形成了垄断,寒门子弟无法出头。到了隋朝推行科举制度,主要选举标准是考试,只要你成绩优异就可以领取专属于你的职位。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选举制度,这个制度也使其国家获得了很多具有才能的人,为国家出谋划策为国家的发展出了巨大的贡献。唐朝沿用了隋朝的科举制度使其出现了发荣昌盛的结果,在文学方面也起到了顶锋的状态,唐诗也由此开启自己的鼎峰之际。所以说一个国家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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