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选举制度,历史上称之为乡举里选。当时各地方时时可以选举人才到中央。他们的选举,大体可分为两种,也可说是三种:一种是无定期的,譬如老皇帝死了,新皇帝即位,往往就下一道诏书,希望全国各地选举人才到朝廷;或是碰着大荒年,大水灾,或是大瘟疫,这表示政府行政失职,遭受天谴,也常下诏希望地方推举贤人,来向政府说话,或替国家做事。这些选举是无定期的。这样选举来的人,多半称为贤良。贤良选到了政府以后,照例由政府提出几个政治上重大的问题,向他们请教。这叫策问。策即是一种竹片,问题写在竹简上,故称策问。一道道的策问,请教贤良们大家发表意见,这叫对策。政府看了他们的意见,再分别挑选任用,这是一个方式。这一种选举,既不定期,也无一定的选举机关。地方民意也可举,三公九卿,政府大僚,也可举。所举则称为贤良,贤良是指有特出才能的人。
第二种是特殊的选举,譬如政府今年要派人出使匈奴,出使西域,需要通外国语,能吃苦,能应变,所谓出使绝域的人,政府常常下诏征求。只要自问自己有此才干,可以自己报选。犹如军队里要用军事人才,或如黄河决口,需要晓习治水的人,大家知道有这种人才,大家可以举,自己觉得有把握,自己也可直接来应选。这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后来又有一种有定期的选举,那就是选举孝廉。汉代一向有诏令地方察举孝子廉吏的,但地方政府有时并不注意这件事,应选人也不踊跃。汉武帝时,曾下了一次诏书,大意说:你们诺大一个郡,若说竟没有一个孝子一个廉吏可以察举到朝廷,那是太说不过去的事。而且地方长官的职责,不仅在管理行政,还该替国家物色人才;若一年之内,连一个孝子一个廉吏都选不出,可见是没有尽到长官的责任。于是汉武帝就下令叫大家公议,不举孝子廉吏的地方长官应如何处罚。无论如何,每郡每年都要举出一个两个孝子廉吏来塞责。汉代一百多个郡,至少每年要有两百多孝廉举上朝廷。这些人到了朝廷,并不能像贤良般有较好较快的出身,他们大抵还是安插在皇宫里做一个郎官。如是则一个太学生,当他分发到地方政府充当吏属之后,他仍还有希望被察举到皇宫里做一个郎。待他在郎属服务几年,在分发出去。
两汉:察举制与征辟制
两汉时期,确立了察举、征辟等选人任官的办法。察举又叫“荐举”,即由公卿、列侯和郡国守相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适当考核,授予官职。西汉初年,汉高祖即位之初曾下诏征召贤能。后来,文帝也曾下诏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但形成制度,应始于汉武帝时,董仲舒建议由各地地方官每年选择吏民中贤者二人荐举于朝。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自此以后,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举“孝廉”便成为定制。到东汉和帝时,更规定按各郡人口比例定出应举人数,除州郡外,中央的三公、九卿或列侯也都向皇帝推举人才。他们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公卿或郡县的属吏,或是精通经学的儒生和有德行的处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一般可分为“常科”(岁举)与“特科”(特举)两类。
“常科”以“孝廉”为主。它起源于汉武帝时董仲舒的奏请,其依据是儒家以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方。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一般无须考试,即可授官。由于察举后直接授官,也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弊端。如德行的标准不好掌握,徇私舞弊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等等。所以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对德行标准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令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也就是思想品德要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即文化水平要高;“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也就是要熟悉法令法规,并能以之判断是非;“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就是要求办事果敢,善于应变,能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顺帝阳嘉年间,对孝廉科也要试经书,实行优胜劣汰。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能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这—变化,史称“阳嘉新制”。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六指出:“西都(西汉)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东汉)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可见“阳嘉新制”实已孕育了科举制度的萌芽。
察举常科还有“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名讳而改。与孝廉不同的是,孝廉大多是从未仕者中察举,而茂才中有已仕官吏,有州郡吏和被察举的孝廉以及太学生、平民等,其所授官职也高于孝廉,所以岁举人数往往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
汉代察举“特科”的名目尤多,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直言极谏、明经、明法、有道、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者等,尤以“贤良方正”最为显科。
所谓“贤良方正”,意即德才兼备之人。荐举的对象是现任下级官员或州郡属吏,而且必须送往京师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策试。策试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然后把这些问题根据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密封起来;最后让被荐举者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做“射策”。对策完后,朝廷再根据他们政见的高下授予官职。这种策问带有一定的考试性质,它对隋唐科举制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察举制在实行初期,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察举制基本上是推荐、保送制,荐举者权力极大,所以其腐败也就势所难免。特别是东汉末年,君昏臣贪,政治腐败,请托公行,察举不实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所以当时就有民谣讥讽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
除察举外,汉代选官还有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征辟”。“征”指皇帝直接聘请人做官,有时也称“特召”、“特聘”;“辟”指官府聘人任职,也叫“辟召”或“辟除”。对某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名人,皇帝不经官吏荐举,直接征召到朝廷,授以“博士”、“待诏”等称号,让其侍从左右,以备顾问。如著名辞赋家枚乘,虽已年老,但汉武帝即位之初便把他征召到长安。据史书记载,皇帝在征召某些年老体衰的人时,常常用“安车蒲轮”等礼仪以示敬重。“安车”即一种可以比较安稳地坐在其中的小车;“蒲轮”指用蒲草捆裹车轮,以减小车身颠簸震动。这些都是格外优待、礼遇之意。两汉时期,官府也可以自行招聘僚属,通称“掾史”。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官的人毕竟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为官的人则比较多。
大司马:汉武帝(刘彻)废太尉设大司马,光武帝(刘秀)又废大司马为太尉,故大司马即太尉,为掌管军政和军赋的最高官职,即全国最高军事长官。东汉时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魏初设大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秦时称典客,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 卫 尉:秦时始置,汉景帝(刘启)初更名为中大夫令,不久即恢复原名,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太 尉:同大司马。曹丕即位后任贾诩为太尉。太 傅:辅弼国君之官,作为重臣参与朝政,掌管全国的军政大权。曹睿即位后人钟繇为太傅。 太 常:秦时称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为太常,掌管礼乐社稷、宗庙礼仪。其属官有太史、太祝、太宰、太药、太医(为百官治病)、太卜六令及博士祭酒。九卿之一。 太 仆:秦和两汉均设太仆,王莽一度更名为太御,掌管舆马及牧畜之事。九卿之一。 太 守:秦时设郡守,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之最高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 少 府:秦和两汉均设少府,王莽称共工,与大司农一同掌管财货。不过大司农掌管国家财货,而少府则管供养皇帝。其属官有掌管御用纸、墨、笔等物的守宫令、掌管刀剑弩机等物的尚方令、掌管衣物的御府令、为宫廷治病的太医令。九卿之一。 中常侍:秦时始置,东汉时由宦官担任,掌管文书和传达诏令,权力极大。 中书监令:曹操为魏王时,设置秘书令以处理尚书章奏。曹丕于黄初初年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并特置中书监,使之排在中书令之前。 中领军:曹操为丞相后置领军,不久改为中领军,掌管禁卫军。 中护军:曹操为丞相后置护军,不久改为中护军,掌管禁卫军,地位略低于中领军。 长 史:秦时始置,西汉时丞相下有两长史,其职务相当于秘书长,即最高国务机关中事务主管。将军幕府中亦有长史,为幕僚之长;可分令部队出战的称为将兵长史。东汉的太尉、司空、司徒三公府亦设长史,职任颇重。三国沿置不改。 从 事:刺史的佐官如别驾、治中、主簿、功曹等都称为从事。 仓曹掾属:主管仓谷之事的官员,正者称掾,副者称属。 司 徒:西周始置,东汉时掌管教化,三公之一。 司 空:西周始置,东汉时掌管水土及营建工程,三公之一。 司隶校尉:汉武帝始置,负责督率京城徒隶,从事查捕奸邪和罪犯,简称司隶。刘备在蜀称帝时以张飞为司隶校尉。 司金中郎将:曹操于建安十年(205)置,掌管冶铁、钱币和农具的铸造的官员。 主 簿:汉始置,掌管文书簿笈,司空、丞相府及刺史的佐官中都设有主簿。 功 曹:刺史的佐官,掌管考查记录功劳。 东西曹掾属:曹操为丞相后下设东、西曹掌管人事工作,东曹主管二千石官员的任免,西曹主观丞相府官员的任免。其负责人员正者称掾,副者称属。 丞 相:战国时始置,为百官之长。东汉不设丞相,建安十三年(208)复置,曹操自任丞相。“丞”与“承”相通,“丞相”就是承君主的旨意来处理国家事务的人。 丞相理曹掾:丞相府中掌管司法的官员。 光禄勋:秦时称郎中令,汉武帝更名为光禄勋。王莽称司中,东汉又称光禄勋。曹操为魏公后设郎中令,黄初元年(220年)又称光禄勋,掌管宿卫宫殿门户。其属官有掌管宾赞受事的谒者、掌管御乘舆车的奉车都尉、掌管副车马匹的附马都尉、掌管羽林骑的骑都尉,而大夫、中郎将等官是否是光禄勋的属官尚有争议。九卿之一。 执金吾:秦时称中尉,汉武帝更名为执金吾。王莽称奋武,东汉复称执金吾。曹魏先称中尉,黄初元年更名为执金吾,掌管宫外巡卫。卫尉巡行宫中,执金吾则徼偱京师。天子出行,执金吾为先导。“吾”当御讲。 别 驾:刺史的佐吏,刺史以巡行视察为职,别驾则另乘传车,辅助刺史出巡,故称别驾。 廷 尉:秦时始置,汉景帝更名为大理,自后或称廷尉,或称大理。廷尉掌管刑法狱讼,是各地上诉的最高司法机关。“廷”字系直、平之义,治狱贵直而平,故以为号。廷尉的属官有大理正、大理平、大理监,成为廷尉三官。九卿之一。 县令长:春秋战国时始置,一县的行政长官,人口在万户以下的县的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上的称为长。县令长的佐官有掌管军事、治安的县尉和掌管文书、仓狱的县丞,一般每县有丞、尉各一人,大县有尉两人或更多。 尚 书:“尚”就是执掌的意思。秦汉时,尚书只是少府的属官,掌管殿内文书,地位很低。汉武帝时,设尚书五人,开始分曹治事,因在皇帝周围办事,地位逐渐重要。
汉代的政治制度
政治、军事制度及法律
西汉初年,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地方行政机构,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代,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西汉建立了比秦朝更为完备的武装力量。在中央设立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在地方,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分别设材官(步兵)和骑士(骑兵),这些预备队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员,都由郡国征调来的“正卒”充任。
汉初除了建立军队外,又制定了法律。刘邦入关之初,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措施。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 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特征。
压制割据势力
早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打败项羽,曾分封了韩信、英布、彭越等一些重要将领为王。汉初,被封的异姓王有七个。此外,还封了功臣萧何等一百四十多人为列侯。这些异姓王的存在,对中央集权是一个严重威胁。
从公元前202年到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借谋反的罪名,将韩信、彭越、英布、臧荼等杀掉,张敖(张耳子)被废为列侯,韩王信逃入匈奴,仅留下一个势力最小的吴芮。随着异姓的翦除,汉高祖“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又陆续分封了九个刘姓子弟为王,以代替异姓王,并杀白马为盟,立誓:“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其实封国的存在,对中央集权必然是个离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诸王的势力日益膨胀,诸王掌握着封国内的征收赋税、任免官吏、铸造钱币等政治、经济大权。形成了“尾大不掉”之势。
公元前177年,济北王刘兴居乘文帝击匈奴之机,发动武装叛乱。三年之后,淮南王刘长又步刘兴居后尘。这两处叛乱虽然被消灭,但拥有五十三城的吴王刘濞又露出不臣的形迹。面对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强大的问题,许多官吏都感到事态的严重。当时,梁王太傅贾谊给文帝上了有名的《治安策》,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文帝按照这个建议把一些王国分小,又把自己的儿子封在梁国,作为屏障。景帝时,吴王刘濞叛乱的形迹更加明显。于是,御史大夫晁错建议削夺诸侯王的封地。景帝采纳了晁错“削藩”的建议,开始削夺王国的一部分土地,划归中央直接管辖,吴楚等七国遂于公元前154年(景帝前元三年)举兵叛乱。 吴王濞是这次叛乱的主谋和首领。他倚仗吴国冶铜、铸钱、煮盐等优越的条件,早已蓄谋夺取皇位。他联合了胶西王、楚王、赵王、济南王、菑川王及胶东王,借口“请诛晁错,以清君侧”,共同起兵。吴楚七国之乱爆发后,景帝派太尉周亚夫等率大军前去迎击,同时又杀晁错。但刘濞继续进攻,于是景帝决心讨平叛乱。 周亚夫率领大军迎击吴楚七国叛军。下邑(安徽砀山东)一战,“吴大败,士卒多饥死叛散”。周亚夫率精兵追击,吴王刘濞仅率千人南逃,后被东瓯所杀。其余诸国也被打败。七国之乱经过三个月就平定了。七国之乱的平定,使诸侯王势力受到致命的打击。
公元前145年(中元五年),景帝“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改王国丞相为相,废除其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对大夫以下的其他官吏也予以裁减。把王国的行政权和官吏的任免权全部收归中央,“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不能掌握政治军队。从此以后,王国实际上变成了和中央直接统辖的郡一样的地方组织。
颁布“推恩令”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以后,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继续打击地方势力。
汉武帝于公元前127年(元朔二年)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后来,汉武帝又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左官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附益法”严禁封国的官吏与诸侯王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王的目的。 公元前112年(元鼎五年),汉武帝以诸侯王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为借口,夺爵、削地者达106人,占当时列侯的半数。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虽然还存在,但所封王、侯只能“衣食租税”,不得过问封国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此后,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
汉代的政治制度(2)
君主集权的加强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皇权,采取了限制丞相权力的措施。他亲自过问一切政务,令九卿不通过丞相直接向他奏事。与此同时,还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这样,在朝官中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了。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皇权的高度集中。
汉武帝还颁行了一套新的选用官吏制度,以扩大统治基础。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除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建立了新选拔制度: 其一,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汉武帝时,开始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逐渐完善起来。
其二,“征召”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汉武帝召见,确有才能,授予官职。与此同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
其三,博士弟子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入仕。公元前124年(元朔五年),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置五经博士弟子,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并为郎官。汉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
收归铸币权
汉初,听任郡国自由铸钱。这一方面造成币制混乱,阻碍了商品的正常交换,另一方面,一些贵族官僚、富商大贾操纵造币之权,富比天子,威胁中央。吴楚七国之乱时,铸币便为其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持。
公元前113年(元鼎四年),汉武帝下令宣布禁止郡国铸钱,把全国各地私铸的钱币运到京师销毁,把钱币大权收归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铸币机构,即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五铢钱。这次新铸的五铢钱(也称上林钱或三官钱),重如其文,钱的质量很高,便于流通,成为当时唯一合法的货币。
治理黄河
西汉的水利事业比战国时期有了新的发展。突出的成就是治理黄河和关中等地兴修了一些较大的水利工程。
治理黄河是西汉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了严重的水灾。公元前132年(元光三年),黄河又在瓠子(河南濮阳西南)决口,泛滥成灾,遍及16郡。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汉武帝征调几万民工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黄河在八十年间没有发生大灾。
“井渠法”
汉武帝时在关中开凿了几条较大的灌溉渠。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领导下,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东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公里。渠成后,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两岸万余顷地受益。
与此同时,又征发民工修龙首渠。这条渠是从今陕西澄城县状头村引洛水灌溉今陕西蒲城、大荔一带田地。渠道要经过商颜山。这里土质疏松,渠岸易于崩毁,不能采用一般的施工方法。劳动人民发挥聪明智慧,发明了“井渠法”,使龙首渠从地下穿过七里宽的商颜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 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又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太始二年),从仲山口(陕西泾阳西北)引泾河至栎阳(陕西临潼栎阳镇),这就是白渠。全渠长近二百里,灌溉农田4500余顷,水中泥土又可肥田。此外,又在今山东泰山下引汶水灌溉农田,在甘肃境内引黄河水灌田,在今安徽境内引淮水灌溉,等等。
郡国制
所谓郡是指郡县,国是指封国,而郡国制则为西汉初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郡和封国同是汉初地方高级的行政区划,郡直属于中央,封国则由分封诸王统治。刘邦认为封建有屏藩之利,郡县有统制之功,由是二者并行,使全国形成封国与郡国并存的郡国制度。但由于时间一久,封国势力逐渐坐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中央难于驾驭。故在文帝时,贾谊曾建议削弱诸侯;至景帝,晁错更进一步提议削减诸王封地,由是诸王为求保障自身利益,便打着「诛晁错,清君侧」之口号,起兵反对汉室,史称「七国之乱」。及后景帝派周亚夫平定叛乱,诸王被杀。自此,景帝将王国军政大权、官吏任免权全归中央,分封王国名存实亡。
区田法
或称区种,是一种农田耕种方法,最早记载见于成帝时的《泛胜之书》。具体作法是在田中间开沟或挖穴,称为区,在区中点播。在点播前,先要溲种(以肥料或可以防虫的物质处理种籽),在区内施用重肥。下种后,要注重中耕除草,保和灌溉。这种耕种方法的优点是在小面积的土地上经精耕细作,使单位面积产量得以提高;而且也可施用于坡地,有利于扩大土地的利用范围。区田法技术要求高,费工费力,所以未能推广。
代田法
一种农田耕作的方法,由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总结出来,推行于北方干旱地区。其办法是将一亩土地定制六尺,分成三圳三垄,圳垄相间,圳宽一尺、深一尺,垄宽一尺。第一年在种植时将种籽播在圳底,到中耕时把垄上的土和草逐次锄入圳中以培壅苗根,至暑天时,圳垄已经相平。第二年种植时变更过来,上年的圳改为垄,垄改为圳。如此轮换耕种,所以称代田法。这种耕作方法的优点是,种籽在圳底,可以保,幼苗在圳中也能得到较多的水份,中耕时将垄上的土和草锄入圳中能使作物根深叶茂,利于生长,增加产量。代田法始行于三辅,后来推广到河东、弘农,乃至边郡。
西汉屯田
汉代政(蟹)府利用士卒、谪戍罪犯和招募农民开垦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屯田有民屯、军屯之别。前者如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年)收复河南地,募民十万居之。后者如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发将士屯田张掖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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