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扩展资料: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法则
HBO的品质保证,加上本剧导演兼编剧Steven Zaillian (《龙纹身的女孩》《辛德勒名单》的编剧)的出马, 使得《罪案之夜》给我一种《十二宫》久违的悬疑氛围,让我从今夏频频出戏的《暴君》S3和《诉讼双雄》S6中得到了宽慰。
有不少网友已经提出了对真凶的猜测,我认为导演在剧情中追求观众立场的动态平衡,让大家觉得墨镜黑衣男、俩嗑药小哥、甚至秃头邻居都有可能是捅杀便当女主
的嫌疑人。当然,我们老实巴交的男主也不能摆脱这个嫌疑。这让我想起《美国罪案故事第一季:辛普森案》首播集中,OJ Simpson
的神态话语都让观众在编剧的摆布中欲罢不能。不同的是,本剧的人证,物证的证明力更强; 嫌疑人Nazir的事后处理雪上加霜;
OJ当年的梦幻律师团难以重现等。总之,种种证据都指向Naz,
而巴基斯坦族裔又会在陪审团中造成何种不利的影响?(这个等后面几集会讲到,先不提及)
首先,补充一下“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就是说任何人法院合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视为无罪(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它贯穿整个逮捕,起诉和庭审阶段。最早在《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现代文明国家基本都承认和执行这一原则。在美国法律中的主要体现就是对刑
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排除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意思就是说,在本剧的案子中,未来若干集的举证责任在检方,并且检方要对构成杀人案的每个要件都提出确凿的证据,使得陪审团(jury)内心对
Nazir是否对所起诉的罪行负责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 (而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达到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可,看双方的证据和证词谁更有信服力) 所以可见在美国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包括证人证词,被告证词,证物等)的可信度,相关性,都会对案件的走向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从首播集可以发现一些什么细节,双方表现如何:
[先从Nazir这边来看]
1你为什么要拿着刀和药丸跑啊喂! 以为NYPD是吃素的嘛?虽然携刀逃跑,刀上有死者血迹并不能等于Nazir就是凶手,但是这一点在陪审团面前已经大大减分了。不知道Nazir是不是还处于嗑药未清醒的状态,这时候最好的办法只有报警。
2
从律师和N的对话中,律师问“tell me he didn’t read your rights" N说“They did"
这里说的”rights” 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经常煲CSI等剧的旁友肯定知道,警察在逮捕(arrest) 的时候会很酷的说"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你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利在讯问之前聘请律师,如果你负担不起,政府会提供给你。
说
这段话有啥用呢?不说有啥事儿?
1969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
后,才能讯问。没有给出米兰达警告后得到的证词(testimony)(注意是证词,这个非常重要,后面有出现)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呈堂证
供)。 律师大叔希望警察没说,这样一来警探和N
的对话就会被排除。但是在这里的确是宣读了,只是剧中没有直接给镜头。(这注定是要黑司法系统的节奏么) 宣读了权利后,N
可以说我不想说话来触发他的米兰达权利,同时也可以要求律师,任选一都可以停止讯问。但是我们的N
方了,他直接聊了起来,这样就放弃了其米兰达权利(waiver)。不过他好像也没有给出特别不利的证词比如招供(confession)
3 没了。 你说N 不应该到女孩家,不应该啪,不应该嗑药,这是道德约束,不是法律惩罚的行为,在此不讨论
[再从NYPD这边看]
1
先从酒驾开始说。黑人女警和白人男警将其叫停,
这看似和我们的杀人夜主题无关。其实很有问题,取决于他们将Nazir羁押在警车里的时间以及Nazir是否合理感觉自己在警方的控制之下。我们前面讲了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什么时候被触发呢? 并不局限于逮捕(arrest),
比逮捕的要求更低,只要是处于一种被羁押,监禁状态(costudy),米兰达警告就应该由警察给出,
本剧里N在女警车里羁押了超过一个小时,又被转移到男警的车里,这是否构成custody?对检方来说是一枚定时炸弹。如果法院认为成立的话,那么N
后来所说的对他极其不利的“ Is she dead” 就会被排除出证据不能进入庭审。
2
关于警察打消N聘请律师的念头。我们前面说了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不仅仅是米兰达规则下的权利,更是镶嵌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 right to
counsel的根本权利。 N 突然开窍意思到我好像不太妙,要请律师。结果警察说“ Oh yeah,why" Excuse me
这警察这一说就坑爹了。当嫌疑人要求公设律师时,就必须提供,不能反问,这没得说。
3 关于做血液检测,精液检测;前面说了违法米兰达规则的后果只适用于证词的排除,取得的证物是不适用米兰达规则的,因此没有律师在场的血液检测并不违反N这一权利
4 证物:刀,是一个潜在的疑点。法庭的证据要求证据链的完整性(chain of custody)(警察局有两个警察就在剧中吐槽)但是我好像看到他们直接装纸袋里了? (有没有想起辛普森的手套)
PS: 几个有意思的:科比打球独梗;曼哈顿出租车梗;NYPD警察加班梗 PSS:律师角色太Cool了
国家有规定了,可以索取报酬下面我从人民网找了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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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拾金与米兰达规则
周建军 邱有全
从2003年7月20日我国第—家“失物招领公司”在江苏徐州开业后,人们就开始了拾金不昧者要不要获得经济回报的争论。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该草案有一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应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由此,笔者想到了著名的“米兰达法则”,用该法则审视有偿拾金亦可见其合理性、正当性。
看过美国警匪片的人对这段“套话”一定很孰悉: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这是美国(包括许多西方国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说的话。这个程序,在美国诉讼中被称为“米兰达规则”。警察的这段“套话”不仅仅是一个警告,围绕着这句简单警告的是一整套对警察用权极度谨慎的制度安排,这里面渗透着浓厚的宪法精神:警察手中掌握着强大的权力,而平民百姓手无寸权,因此要对有权的人作出更苛刻的限制。是防止一些罪犯借机逃脱法网,还是防止警察滥用特权任意迫害无权的百姓 两相权衡,制度的设计者最终选择了后者,因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同样,我们也可以把有偿拾金不昧与无偿拾金不昧进行利害相衡。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无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寄希望于用“拾金不昧”的道德力量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尽可能地使失主找回遗物。然而,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太多失物,尤其是那些对失者来讲极其重要,对拾者来讲毫无价值的东西,如有效证件、信用卡、钥匙,再也无法找回。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无偿的拾金不昧行为,便会发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拾得人捡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的义务,为了找到失主,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正是这种不公平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越大。将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舍弃“圣人永善”的道德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道德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是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务实做法。实际上,有偿招领的行为在国外并不鲜见。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律,出租车司机捡到钱物后应还给失主,失主认领时给司机最低10%的报酬;在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的士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失物便归司机所有。当然,有偿拾金也有其负面作用,媒体对其最大的指责莫过于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但这并不会导致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的全面崩溃。规定有偿拾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对拾金不还或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性限制,重点并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况且,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当然,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见得是我们所要提倡的主旋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还是要教育社会上的每个人要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钱来衡量。
从以上对有偿拾金与无偿拾金的利弊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事实上,有偿拾金利远远大于弊。怎样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以法律的戒尺来确立两相权衡,我们必然要选择后者。(摘自《中国人大》)
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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