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款
准据
本施行细则系依据「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规定之原则及要旨订定之。
第二款
组织
(二之一)组织系统:本总商会为有效推行会务,特於「理监事大会」下设置组织系统如下表:
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组织表
(二之二):
各地区台商联谊会:本总商会有鉴於发挥台商守望相助及便
利连络情谊,进而达成千禧年揭橥之理念「千禧世纪、活力台
商、商机共享」之三大目标。,本会乐见其成立独立之工业
区,商业区,行政区各之地区台商联谊会」,本会并将提供
适当之协助和服务。俾建立良好之沟通管道。
(二之三):
职位分类:本总商会各级组织,根据其功能及职掌,设定职位,分层负责,俾发挥最佳之管理绩效。各职位人事之确定,按本章程第三章之规定,以选举,推举,遴派,敦聘及聘雇方式产生之。
(二之四):
理事会理事由联谊会或总会推举,组织之名额无上限。
(二之五):
常务理事会由每四名理事推举常务理事一名或由总会长聘任,组织之名额无上限。
(二之六):
监事长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监事会由监事长与地区联谊会循推举,敦聘方式产生副监事长、常务监事及监事组织之。
(二之七):
执委会 由正副总会长、正副监事长、谘询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副财务长等共同组织之。每月举办执委会与各地区台商联谊会会长联席会议。总会长为执委会之当然召集人及主席。
(二之八):
秘书处 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执行秘书一名,秘书及助理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管理之。
(二之九):
财务处 设财务长一名,副财务长二名,会计及出纳若干名。由财务长负责管理之。
(二之十):
商会办公室 设总干事一名,总务助理,信差及工友若干名,由总干事管理之,向秘书长负责。
(二之十一):
(二之十二):
永远名誉理事长 第五届以前已担任永远名誉理事长者。
荣誉总会长:凡卸任总会长为本总会之荣誉总会长。
(二之十三):
名誉总会长:为未曾担任总会长而对总商会有卓著贡献者,或
监事长、副总会长连续任满二届以上,认真负责者由总会长
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担任之,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四):
名誉顾问 每届总商会得敦聘政府首长,工商届领袖,社会贤达及对本总商会有特殊贡献者为名誉顾问若干名,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五):
会务顾问 每届商会得敦聘会务顾问若干名,俾资谘询。除必要之专家学者外,会务顾问之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六):
谘询委员:由各地区联谊会现任及甫卸任之会长,及总会甫卸任之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担任之。
第三款
选举、推选、遴派、敦聘及敦请
(三之一):
选举职:本总商会之总会长及监事长系选举职,由选举委员会主办,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之。
(三之二):
总会长及监事长候选人必需具备下述资格始得参加竞选:
本总商会合格会员之法定代表。
曾於泰国担任工商事业主管三年以上,并有合法签证居留者。
向本总商会选务委员会报名参加侯选者。
经当届选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後向理事会推荐为侯选人者。
(三之三):
其竞选程序如下:
候选人必须填具「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总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报名表」於会员大会前第三十日送交给选务委员会登记审查。
选务委员会应将合格之候选人名单於会员大会日公告周知,并由秘书处编列号码印制选票,以供投票选举之用。
各候选人应提出书面服务政策说明书一份於会员大会日分发各会员参考,并应於会员大会中就其所提之服务政策发表不逾七分钟之竞选演说。
推选之新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副总会长及副监事长应於报到参加会员大会时一并领取选票,俾对总会长及监事长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之。其决选程序以不少於四分之一新任理监事出席,按简单多数方式决选之。倘其最高票数相同者,得就其相同票数者复选决定之。
(三之四):
推举职:本总商会之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副总会长及副监事长均属推举职,并应於会员大会前十五日由地区联谊会向选务委员会推举之。凡未参加地区联谊会之法人会员,於会员大会十五日前得自动向选委会报名参加担任理事或监事职务,经选委会审查合格者,由选委会推举之。
其由地区联谊会推举之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无名额之限制。惟推举副总会长之名额则需造册列报选委会所
属会员名册,每满三十名会员得推举副总会长一名。地区联谊会其会员总数逾十五名而未达三十名会员者亦得推选副总会长一名。副监事长之推举比照副总会长办理。
(三之五):
副总会长 由各地区台商联谊会或总会长推举,副总会长工作分组如下:
服务部副总会长-服务会员提供紧急救助。
工商部副总会长-举办工商讲座。
事务部副总会长-负责本会各项工作企划案。
会联部副总会长-负责总会及各地区联谊会间之定期交流活动。
福利部副总会长-争取优惠会员各项福利。
资讯部副总会长-电子商务网业制作。
活动部副总会长-承办各次商业年会及国内外商业联谊会活动。
文教部副总会长-负责举办慈善义卖会及清寒奖助金发放。
磐楷部副总会长-协助会员申请遴选磐石奖及青年创业楷模奖。
总务部副总会长-采购及大型活动会议会场布置。
文宣部副总会长-名录、会刊编制、媒体文宣。
公关部副总会长-参与泰国政府、机关、团体会议及招待。
会员部副总会长-招收新会员推广会务工作。
青年部副总会长-召集青年干部专业培训。
国际部副总会长-参与外国商会会议及外国团体招待。
专案部副总会长-负责执行执委会指定之专案工作。
企划部副总会长-总商会活动与发展企划。
发展部副总会长-大型商品展企划。
北联部副总会长-联络北部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普联部副总会长-联络普吉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南联部副总会长-联络南部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三之六):
遴派职本总商会之正副秘书长及正副财务长属遴派职。其遴派程序如下:
正副秘书长由总会长就会员中有大专程度之学历而未担任常务理监事以上职位提名谘请常务监事会同意后遴派之,变更时亦同。
正副财务长由总会长就会员中有财务专业之学历而未担任常务理监事以上职位提名谘请常务监事会同意后遴派之,变更时亦同。
(三之七):
敦聘职:本总商会之名誉总会长,名誉顾问及会务顾问均属敦聘职
名誉总会长 请参照本施行细则第二之十三条规定办理。
名誉顾问 本总商会经执委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得敦聘中、泰政府首长,工商界领袖,社会贤达及对本总商会有特殊贡献者为本总商会之名誉顾问。
会务顾问 本总商会经执委会提名,常务理监事会追认通过得敦聘专家学者为当届理监事会之会务顾问。
(三之八):
聘雇职:本总商会之总干事,执行秘书,会计师,法律顾问,秘书,助理秘书,总务助理,会计,出纳,信差及工友咸属聘雇职。其聘请或雇用之程序如下:
总干事及执行秘书由秘书处公开甄选,或由会员推介,经执委会核可後聘用之。惟各该受聘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毕业程度,精通中、英、泰任何两种以上语文条件,无不良记录者为其资格条件。
秘书及秘书助理 本总商会秘书处得视业务需要并在预算许可范围内,经执委会同意,雇用长期性或临时性之秘书及助理秘书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高中以上程度及通晓中泰文或中英文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
总务,助理,信差,司机及工友 本总商会秘书处经总干事建议,在预算许可范围内徵得执委会同意,得雇用长期性或临时性之总务,助理,信差,司机及工友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高小以上程度及通晓中泰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
会计及出纳 本总商会财务处得因业务需要,雇用会计员及出纳员各一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具有商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通晓中泰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倘其名额超过一名以上者,须由财务长报请执委会同意後始得雇用。
会计师及法律顾问 本总商会按泰国「商会法」规定应聘雇会计师及法律顾问各一名,对象得为合法之专业自然人或法人。其聘雇方式由执委会推荐经常务理监事会通过以签定合约方式聘雇之,惟事後应提请「会员大会」追认之。总商会聘雇之会计师及法律顾问之法定办公处所及通信联络之电话和电传号码,应由秘书处以书面周知全体会员。
第四款
选务委员会
(四之一):
本总商会於每届理监事会改选前三个月成立「选务委员会」,并於改选完毕後当天解散之。该委员会为临时性组织并超然於总商会行政系统之外。
(四之二):
选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四名,由顾问或谘询委员推选主任委员之,负责筹备,监督,纪录及公布下届理监事之选举及推选期间之事务性工作惟现场执行工作则由总商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之。
(四之三):
选务委员会应秉公正,公开及超然之立场,根据本总商会之章程及组织规程各有关规定执行选务工作,如有违误经检举有据者,视检举之期间应由当届监事会议处之。其情节重大者,监事会得报请理监事联席会议处之。其情节重大者,监事会得报请理监事联席会议开除其会籍。
第五款
理监事会之成立及移交
(五之一):
理监事会於选举及推选峻事日後三十日内,办理移交并於期间内择订日期举行就职成立大会,并於三个月后颁发「就职证明书」。
(五之二):
新任理监事会成立後,应由秘书处列造名册检具有关文件,依法报请商业部国内贸易厅核备。
(五之三):
新任理监事、执委会名单应於成立大会日后三个月内由秘书处登报公告之,并呈报有关机核备。
第六款
其他
(六之一):
凡获任正副总会长,正副监事长,常务理监事,正副秘书长,正副财务长,理监事之会员,应於当选三个月内依例缴纳乐捐款。倘未依期限缴纳者经财务长查核属实,报请执委会核备後,视同自动放弃该有关职位,并注销其「就职证明书」或公告其姓名并周知全体会员。
(六之二):
本章程施行细则经理监事会议通过後生效实施。惟事後应送请会员大会追认之。其修改及更订时亦然。
北京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为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是中国古代宫廷建筑之精华。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木质结构古建筑之一。北京故宫被誉为世界五大宫之首(北京故宫、法国凡尔赛宫、英国白金汉宫、美国白宫、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北京故宫于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年)开始建设,以南京故宫为蓝本营建,到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它是一座长方形城池,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四面围有高10米的城墙,城外有宽52米的护城河。紫禁城内的建筑分为外朝和内廷两部分。外朝的中心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统称三大殿,是国家举行大典礼的地方。内廷的中心是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统称后三宫,是皇帝和皇后居住的正宫。
2014年11月23日,北京故宫吉祥物首度对外亮相,该吉祥物源自中国传统的吉祥龙凤形象,分别为龙“壮壮”和凤“美美”。2019年2月19日-20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和故宫博物院将联合于举办“紫禁城上元之夜”文化活动,这是故宫94年来首次开放夜场参观
北京故宫博物院是中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着名的旅游胜地。位于北京天安门广场北侧。1925年10月10日建立。
故宫为中国明、清两代(1368年—1911年)的皇宫,又称“紫禁城”。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清王朝政府宣布退位,根据当时临时革命政府对清皇室的优待条件,逊帝溥仪仍居紫禁城后部的“内廷”。前半部的“外朝”于1914年将沈阳故宫、承德避暑山庄的文物移来,成立了古物陈列所。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组织摄政内阁,修改对清皇室优待条件,将溥仪逐出宫禁,同时成立了“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负责清理清皇室公、私财产及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1925年9月29日,“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故宫博物院临时组织大纲》,设临时董事会“协议全院重要事物”。又设临时理事会“执行全院事物”。下设古物馆、图书馆。李煜瀛为临时董事兼理事长,易培基任古物馆馆长,陈垣任图书馆馆长。同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宣布成立。
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战争结束。6月,南京国民政府接收了故宫博物院。10月5日颁布了《故宫博物院组织法》及《故宫博物院理事会条例》,规定“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国民政府任命理事27人,复由理事会推举理事10人。李煜瀛任理事长,易培基任院长,院以下设秘书处、总务处、古物馆、图书馆、文献馆。古物馆馆长为易培基(兼),文献馆馆长为张继,图书馆馆长为庄蕴宽,至此故宫博物院大局初定。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危及华北。1933年,易培基遭诬陷离职。马衡接任院长。同年,故宫博物院为保护其文物安全,决定择其精要装箱南迁,并在南京建立库房,成立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先后检选出文物、图书、档案13427箱又64包,分5批运至上海、南京,最后历尽艰险辗转运至四川,分储于巴县、乐山、峨嵋山等地。
日伪占领时期,故宫博物院在北平仅勉强开放。日伪从故宫掠走铜缸、铜炮、铜灯亭计149件,熔毁制造武器。1945年北平收复,国民党政府再度接收故宫博物院,马衡继任院长,部分南迁文物被运回。1947年9月,古物陈列所合并至故宫博物院。1949年2月,北平解放,故宫博物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接管。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故宫博物院隶属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1951年故宫博物院业务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院以下设陈列、保管、群众工作、古建筑管理等部及图书馆。文献馆改称档案馆,后划归中央档案局,成立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54年建立了文物印刷工厂。同年夏吴仲超接替马衡任院长。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故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故宫博物院设有陈列、保管、群众工作、古建筑管理、开放管理、服务等部及研究室、图书馆、出版社、文物修复厂、文物保护科学实验室、古代建筑修缮队、安全保卫处等机构。
故宫博物院的文物收藏主要来源于清代宫中旧藏。1924年“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曾对故宫文物逐宫逐室地进行了清点查收,事竣后整理刊印出《故宫物品点查报告》共6编28册,计有94万余个编号117万余件文物。抗日战争结束后,疏散到后方的故宫文物被运往台湾的有2972箱,仍寄存南京库房的有2176箱,其余均陆续运回院。1949年以后,对故宫的文物重新进行了整理编号,计有“故”字号文物78万余件,加上新入藏的“新”字号文物21万余件,总数近百万件。该院是中国文物收藏最丰富的博物馆。
所藏文物一类为清代宫中历史文物和奇珍异宝;另一类为中国历代文化艺术作品。包括有青铜器、玉及石质雕刻、古代印玺、法书名画和碑帖、古代陶瓷器、丝织刺绣品、漆器、珐琅器、金银器、竹木牙质雕刻、文房用具、明清家具等。其中如春秋立鹤方壶,战国秦石鼓,晋陆机平复帖、唐青釉凤头龙柄壶、大圣遗音琴等均属于国宝级文物。
故宫博物院的陈列展览分两大类,一类为宫廷史迹原状陈列,目前保存和恢复的有前三殿、后三宫、西六宫、养心殿等多处。与宫廷历史有关的文物专门陈列有养性殿、乐寿堂、颐和轩的宫廷收藏珍宝陈列(珍宝馆)、奉先殿的宫廷藏钟表陈列(钟表馆)、乾清宫东庑的《清代典章文物展览》、坤宁门东板房的《清代玩具展览》、阅是楼(养性殿东侧)的《清代戏剧文物陈列》。
另一类为历代艺术陈列,开辟有专馆长期或定期展出藏品。现有保和殿及其东西两庑的《历代艺术馆》,斋宫、诚肃殿、景仁宫的《青铜器馆》,承乾宫、永和宫的《陶瓷馆》,钟粹宫的《明清工艺美术馆》,景阳宫的《文房四宝馆》,皇极殿东庑的《铭刻馆》,皇极殿及其西庑的《绘画馆》。
《绘画馆》为不定期展览场所,经常轮换展出院藏历代法书名画。故宫博物院还举办各种临时特别展览,较大规模的展出有《敦煌艺术展览》、《五省市出土文物展览》、《三门峡出土文物展览》、《全国流散文物展览》、《汉中山靖王墓出土文物展览》、《全国出土珍品文物展览》、《故宫博物院建院60周年展览》等。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 2010 年 6 月 26 日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根据协会的授权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设立单独帐户并代理财务账目。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6 月 26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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