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有很多极其不人性化的惩罚,但是由于古代封建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很少有人选择去反抗。古代因为政治制度等原因在法律制度上个现代社会截然不同,最具代表性的是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多重多样,可以说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没有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古代著名的刑法有车裂、宫刑、炮烙等等。
不过随着时代变迁,我们已经摒弃了这些不任性的惩罚,不过以现在的角度来看待古代刑法还是感觉惨无人道,甚至难以想象古代犯人是如何承受这些的痛苦的,同时古代刑法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很大的疑问。既然古代刑法已经让人闻风丧胆了,那么为什么历史中我们从来没听说过犯人咬舌自尽解脱自己呢?
对生死已经看淡
古代被用这些残忍刑法的人大都是犯了十恶不赦之罪,大都是掌权者杀鸡给猴看,以儆效尤。最著名的是明朝的一个太监被处以凌迟,凌迟这种刑法就是一片一片把活人的肉给割下来,但是犯人却不能在行刑过程中死去。明朝的这个被处凌迟之刑的人叫刘瑾,为了防止在行刑的过程中刘瑾死去,当时的人还给了他喂了一碗粥,防止他受不了凌迟之刑。
很多人可能有疑问,被人一刀一刀割肉而死,刘瑾为什么不直接咬舌自尽呢?这样自己也不用受尽这非人的折磨了。之所以刘瑾没有选择咬舌自尽,其实他自己已经知道了自己的下场,自己犯了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刘瑾身为宫中的太监,自然非常清楚。可以说在刘瑾犯罪的时候他已经预料到了自己的后果,这也是为什么刘瑾不选择咬舌自尽的原因。
行动被限制
在古代被判处极刑的人都是重犯,像这种犯人都是要被上枷锁带脚链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他们的行动防止他们逃跑。对于犯人想要自杀行刑者也有他们的办法,派人日夜监视是再平常不过的了。这种情况下犯人想要自尽无异于异想天开,自己稍有动静都会被发现。
也许会有人反驳,咬舌自尽控制在自己手中,就算有人发展也无可奈何,可是古代也有一种刑法是割舌头,既然你能咬舌自尽,他们就有办法让你的舌头提前消失。所以在被处极刑的时候想要咬舌自尽显然不可能。
咬舌自尽不具现实意义
对于咬舌自尽这个词其实世人有一种误解,认为人只要咬掉自己的舌头就能死去,这种说法其实是非常荒谬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实在极端情况下,咬舌头不能致人死亡,只是会产生剧痛,因为舌头上分布着很多敏感神经,人在剧痛之下可能会晕过去。
也许是古代有人咬舌头想自杀结果疼晕过去了,所以被误以为死亡,这可能是咬舌自尽的由来。再者人是不可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咬舌自尽的,就像闭气自杀一样,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所以古代犯人想咬舌自尽是不可能的。
对于古代封建社会,刑法的出现是为了让犯人吐出事情,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不过在历史性有太多屈打成招的事情出现,所以刑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被逐渐淘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治社会已经趋近成熟,人性化的过程中既不会让受害者蒙受冤屈,也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在人类活动的过程中语言所包含的意义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所以对于古代典籍的解读需要参考当时的时代特点,而不能完全套用现在的语言习惯。“抵极刑”在古代涉及刑罚的文章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词,要想理解它的意思需要进行适当拆分。具体如下:
1“抵”字在当时通常用来表示“判决”的意思;
2“极刑”在那个时候通常指代死刑;
3将意思连起来就是说“(对某人)判决了死刑”。
刚看到这个词时总是容易望文生义,认为“抵极刑”就是通过某种手段把原本施加在犯人身上的刑罚给抵消了。通过这个例子能够看出古人语言习惯同现在的天壤之别,因此想要更多地了解他们当时的生活,就需要多学习经典作品。只有积累得足够深厚,才能够在浩瀚的文化海洋中找寻到前进的道路。
一、古今异义由于古今不同的文化和生活背景的影响,即便是相同的字与词也常常表达出截然不同的意思。“抵”字在现代汉语中有“抵达”、“抵消”等用法,带入其中所陈述的内容就截然相反了。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汉语无法作为直接的参考。
二、古今同义“极刑”一词则相对更容易理解,虽然现在不作为一个常用词,但表述的意思与古代基本相同。正是这种文化上的延续给后人研究古籍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三、灵活运用涉及到不同的语境很多时候即便是相同的词也不能通用,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翻译。加入个人的修饰能够让翻译后的句子更加生动优美,带有现代汉语无可替代的独特魅力。
在你读过的古文中用词最晦涩难懂的是哪一篇文章呢?
用于极刑的工具又叫刑具,
说起古代刑具,很自然让人联想起林冲、武松戴的木枷;过堂时用的夹棍、拶指;还有老虎凳、木驴、掌嘴、竹签以及在大堂上抽打屁股的竹板等等
不常见的还有:用于梳洗的铁刷子,用于炮烙的铜柱,用于惩罚妇女的 骑木驴。以及站笼(,因令犯人头套重枷而直立,故名,又称“立枷‘’)和木手(是古代酷吏独特发明的一种刑罚。因这种刑具打人酷烈,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所以也有称这种刑具为“鬼头棍”)
好象是重罪十条的不孝吧
你是问这种做法叫什么吗还是罪名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妄图推翻政权,即夺皇帝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室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
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恶逆
殴打或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把人肢接,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
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不孝
控告、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健在时分家,不供养祖父母、父母,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不睦
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
杀死长官或老师、长辈等。
内乱
家族内的**,奸*近亲。
如果犯了十恶中任何一条,一般是不赦免的(包括皇帝下旨赦免),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改判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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