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问题�
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答案�
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县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因而依据民诉法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3�丙村是原告,与甲、乙村同为共同原告。�
4�甲、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
5�法院可重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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