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汉高祖开察举制度的先河,而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武帝则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它不同于先秦的世袭制和隋唐时的科举制,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制渐趋败坏。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其主要内容: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以家世、道德、才能为标准查访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这一方法在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但西晋之后官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到了隋朝,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实行,此制终被废除。 简言之,从荐举方式看, 前者是推举和考试相辅,而后者是否出身于世家大族(血统与姓族是否高贵);在选才标准上, 前者主要看重才德,后者在 品第上偏重门第高低(上品五寒门,下品无势族)
影响:1,逐渐变成高门大族的工具,促进和加速了门阀制度的确立。,2,作为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九品中正制对私学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是很直接的、很明显的。九品中正制在客观上促进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学的兴盛。
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中的“逵”和“孝廉”都是汉语名词。其中“逵”指的是前太守的名字,而“孝廉”则是推举官员的一种制度,可以理解为“被推举为孝廉的人”。
所以,“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可以翻译为:“前太守(姓名)察举(或推举)我为孝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臣”是古代官员在面对皇帝时的自称,表示谦虚和尊敬。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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