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北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第1张

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五、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其中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军士、直招军士等补助标准,仍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要求执行。

      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发放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进一取整,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维持上一年度发放标准。赴新疆地区服役的按15 倍标准发放,赴西藏地区服役的按2倍标准发放。

      七、调整后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执行(抚恤补助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八、2021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定期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九、202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增量资金,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2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每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望各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和优待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四月发放。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022年北京丧葬费标准如下:北京市实行的是丧葬补助费包干的使用方法。已废除分职务和级别的方法,统一把职工丧葬费的开支调整到了5000元,再发给死亡职工的家属用来承担装殓、和遗体告别等费用的开销。以后也不再报销遗体告别的费用,以及补助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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