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法院对徐伟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

武义县人民法院对徐伟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第1张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武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郭春英。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郭春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交科科长、发展科科长、应急办副主任、武义县壶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分管工业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颜某、胡某、应某、夏某、徐某、黄某、潘某甲、陈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便于在工业用地指标、规划、建设项目等方面得到其的照顾,而贿送的现金、购物卡、香烟票、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500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的颜某贿送的手机、购物卡、香烟票,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2、2011年l1月,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浙江汉力士船用推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胡某贿送的现金20000元、杭州大厦购物卡3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浙江英诚工贸有限公司的应某,先后两次贿送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0000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武义嘉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夏某贿送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10000元、10条和天下香烟票价值9000元,共计人民币19000元。
  5、2013年9月,被告入徐某非法收受武义县莱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徐某贿送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浙江隆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黄某贿送的银泰购物卡人民币10000元。
  7、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潘某甲贿送的武义红红烟酒店贵宾消费卡人民币10000元。
  8、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非法收受武义县金顶建筑公司的陈某贿送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人民币4000元。
  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人民币2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归案经过、武义县政府文件、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请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相关送审表、会议纪要、退赃发票等;证人颜某、胡某、应某、夏某、徐某、黄某、潘某甲、潘某乙、陈某、李某、任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交科科长、发展科科长、应急办副主任、武义县壶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并已退清赃款,其辩护人请求对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二、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内容参考: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jhszjrmfy/wyxrmfy/xs/201501/t20150105_61337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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