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以。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制的教师的管理,参考《公务员法》,其中,明文规定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可见,教师是国家编制人员,不可以兼职从事其它工作,除非是义务工作,不带有任何金钱色彩的。
扩展资料:
《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育局等的不法侵害,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上一级教育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关于教师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老师骂人是可以投诉到教育局的。老师辱骂学生是可以告去教育局的。
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会犯法;一般是违反了《教育法》规定,是违法行为。
如果老师经常辱骂学生,要向学校领导反映,如果学启袭校方面不做反应,可以以拿证据到当地教育局举报。
良好的师生关系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交互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它的核心是师生心理相容,心灵的互相接纳,形成师生至爱的、真挚的情感关系。它的宗旨是本着学生自主性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
它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学生在与教师相互尊重、合作、信任中全面发展自己,获得成就感与生命价值的体验,获得人际关系的积极实践,逐步完成自由个性和健康人格的确立;
另一方面,教师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让每个学生都能感受到自主的尊严,感受到心灵成长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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