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父母的房子在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子女无权进行处理。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这个问题需要看是否为婚前财产,婚后过户需要过户给谁?以及过户的是什么财产?这里我们以房产来举例。
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在婚前全款购买的该了该房屋,登记在购买人一方的名下,那么该房屋实际上属于购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也是其婚前的财产。此时如果将该婚前房产过户给配偶之外的第三人,那么是无需配偶出面以及无需配偶同意的。但如果希望将婚前的财产过户给配偶。或者是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此时就需要配偶出面同意,并配合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婚前一方出了首付款婚后,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那么此时该房屋虽然是购房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因为该房屋在双方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那么此时如果一方需出售该房屋,首先需要将贷款偿还完毕之后才能进行房屋的买卖。此时虽然不需要配偶出面配合,但因为在偿还贷款过程中,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此时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该房屋所得款项之中,应当对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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