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妈吵架被气死,“气死人”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杭州大妈吵架被气死,“气死人”该承担法律责任吗?,第1张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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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于吵架气死人的情况,如果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的,不用负任何责任。如果气人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吵架气死人,不是犯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者心理承受能力低、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些“气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看过一个哈士奇吵架的视频,那两个哈士奇真的就是神仙吵架一样,隔着一个笼子,对着炒,然后笼子门突然开了,他俩就安静了下来,主任把笼子门关上之后又互相吵了起来,我觉得这个真的是神仙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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