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夫妻双方在法院起诉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书是一样的吗?

我想问夫妻双方在法院起诉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书是一样的吗?,第1张

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调解离婚可以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而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调解无效后,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如果没有准予离婚的情形的,则判决不准离婚。

两口子吵架要离婚的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给双方一段时间冷静下来,然后再进行沟通。吵架的时候情绪都是不理智,因此头脑不清晰,说不定离婚的打算就是此时冒出来的,所以冷静是非常有必要的;

2、寻找身边比较亲近的人去寻求帮助,让其可以作为中间人进行双方劝说;

3、如果双方属于自愿离婚的,则可以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如果有一方不愿离婚的,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对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将判决双方离婚。院判决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听过最奇葩的三个离婚案例:

1、一对小夫妻来法院闹离婚,男的指责老婆有外遇。法官说,提交一下证据。男方就从文件夹里缓缓掏出一张照片——上面确实是他老婆和另一男子在勾肩搭背。等拿到照片再定睛一看,一个没憋住,笑的牙套差点喷出去!因为,照片上那个搂着他老婆的男人是陈奕迅。

原来,她老婆是陈奕迅的脑残粉,这照片是她自己P的。但是不管她说啥,他老公也不相信,于是老婆一气之下说,离就离!俩人就打到了法院。走的时候她老婆还有点不好意思,一直对法官说:让你们见笑了。

2、两夫妻在法庭上撕逼,互相指责对方撒谎,好不精彩。但法官和律师听多了,感觉两个人都说不到重点,都觉得的很无聊。就在大家都昏昏欲睡的时候,突然间,女的刷的一声,就从包里拿出一个大相框,指着相框里一个女人的相片说:你够胆,就当着你妈的面再说一次!

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这个应该是她婆婆的遗像。说时迟那时快,男的居然刷地从包里拿出三根香,冲着相片就拜上了。他一边拜,还一边还转头对律师一笑:我就知道她会来这招!

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法官深深地被这对夫妻的默契感动,果然是一家人啊,行事作风都是一个套路!然后,就给他们判决了离婚。

3、妈妈同事家的女儿女婿离婚,不是因为性格,不是因为出轨,而是因为一坨臭臭。那家的女儿开过胆结石,整个胆被取出来,所以消化系统没有正常人好,很容易便秘。她和她老公谈恋爱一年以后结婚、开刀,便秘的事她老公也都知道。

结婚一年半之后,她们家又多添了一口,本来一切都很正常。但大家都知道,孕妇怀胎,胎儿挤压会导致孕妇更加便秘,有很多产妇生完孩子一辈子都存在便秘现象。就在孩子三个月的时候,有一天下午,老婆蹲了大号,晚上她老公回家,也蹲了大号,然后,诡异的事情发生了——

他家马桶堵了,水流下不去。她老公边用马桶塞通马桶,边责骂她水果吃的少便秘,弄的马桶堵住了,甚至让她再有下次,直接去公共厕所,也别想在家里上厕所。没开玩笑。然后,她老公越通越来气,让她自己来通,通不完就不要睡觉。

她觉得虽然自己确实便秘,但谁保证就是她导致的厕所堵呢?她上完厕所的时候也正常冲水了,也没堵啊!再说了,他也从来不吃水果啊,怎么他回来上个厕所马桶就堵了,还往别人身上赖?

两人就此吵了起来,越吵越凶。没两天,女方提出了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认为,便秘不是一朝一夕能治疗好的,何况她容易便秘的种种原因男方都知道,却半点不理解。女人产后本来就身心最脆弱,因为这种事在家破口大骂,还羞辱人格,甚至不让她在家上厕所,欺人太甚!

男方不同意也没用,女方直接起诉,非离不可!婚最后确实是离了,但也是可怜了孩子。

法律主观: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 不同意离婚 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 离婚诉讼中 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所以 一方不同意离婚 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都知道家庭暴力会给夫妻双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家暴的情况会更加严重。那么夫妻吵架家暴会判刑吗?如果是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取得任何的效果,那么就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会存在什么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如果存在着家暴的情况就可以向申请财产损害赔偿。

一、吵架家暴是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受理后会依法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个人隐私、个人情感和个人生活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不得有危害对方安全的行为,不得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实施的、遗弃等行为,经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遗弃等原因导致人身安全损害的,受害人享有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二、离婚后也不能立刻复婚,即使想复婚,也不能马上复婚。

首先,离婚后,双方没有履行完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财产分割的义务,可以再找一次,如果一方再次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再重新找一次就可以了。而再婚后,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再复婚,就不属于再婚的范畴了。其次,双方没有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对孩子也不负责任。再次,双方没有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子女一般也不会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他们可能不愿赡养父母。最后,双方没有履行好各自应尽的义务,比如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子女无法取得父母的联系而拒绝支付赡养费,最后父母还可能有权要求子女去索要赡养费。所以,婚姻必须忠诚且诚实守信。

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又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残疾人证》、《离婚证》和《死亡医学证明》。

对于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人民如果认定家暴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家暴以及在认定的家暴事实成立后仍然实施犯罪,那么会根据情节来认定情节是否属于犯罪。一般来说,如果是触犯了刑法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情形,不得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但是对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取:

1、当事人自己可到法院的档案室调取案件档案

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到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档案室,出示好自己的身份证,可调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2、委托律师前往法院调取

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前往离婚案件管辖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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