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业吵架后有什么后果

和物业吵架后有什么后果,第1张

物业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对于业主和物业人员互殴这件事,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能够出现互殴事件,应该双方都存在错误;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武力从来都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采取其他的办法解决问题。

对于物业人员,没有尽职尽责为业主服务,同时也没有这份职业的操守。物业这一行业,主要的工作就是解决业主的难题;引起业主的不满,可见对于这份职业物业并没有尽心尽力去做,这种物业在生活中也是比比皆是。作为物业,没有满足业主的要求,没有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就应该承担业主的指责,更应该知错就改;而不是选择对业主进行攻击,造成互殴的局面。同样会有一些业主喜欢找茬,令人气愤;但是物业的工作性质便是如此,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要有心理准备。对待职业应该有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出现互殴事件应当属于物业的失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业主,没有选择正确的解决办法,暴力是最不应该采取的。这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事情总有解决的办法;无论是由于物业的工作态度不好,还是由于业主的挑剔引发的互殴,事情都没有到不可解决的地步,打人终究是不对的。对于物业,最好是心平气和地沟通,作为业主端正态度,尊重物业人员,就算物业服务态度很差,也不会产生互殴的情况。对于物业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寻求社会的帮助,都是比暴力更好的解决方式。

希望业主和物业可以友善地相处,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千万不可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对于从事物业的人员,既然选择了这一份职业,就请真正切实为业主谋福利,而不是不给解决问题;在生活中这种不负责任的物业占很大的比重,这一情况有待改善,值得人们的关注。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怎么解决

      第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第二,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第三,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四,提起诉讼。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以上就是为你带来的相关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希望你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智的决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想要了解其他相关知识,欢迎到找律师咨询,或者在在线咨询。

物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业主,让大家都能过的方便舒适。可现实中,物业却忘了自己的职责,总是拿鸡毛当令箭,做出种种奇葩行为,让人可恨之极。

先来唠唠石家庄的这次事件,出入证是属于国家政府,是居委会给居民发放的,而物业只有代发管理的权利,可他们明显没有搞明白自己的位置,竟然按着物业费是否缴纳的名单发放,你交了费,就有出入证,就可以出门,你要是没交,那就对不起了,门也别想。物业还特别理直气壮,物业费是必须要交的,你们凭什么不交,态度特别理直气壮,丝毫都没有察觉自己越权了。把两件事混为一谈,越俎代庖的威胁业主,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激起民愤,让事情更加的尖锐化。

我们小区的物业也是半斤八两,事情闹的最大的一次是非机动车停放要收费,物业给的理由是,每天需要花费人力去整理非机动车,这部分费用就要业主来承担。外来的车辆停一次收费两块,本小区的业主可以包月,实行一车一码制,一月15元,如果你缴费期间不停了,那也对不起,不会给你退钱的。当时有的人为了息事宁人,就缴费了,而有些像我这样的杠精拒不交付。

而物业也够狠的,把公共的非机动停车处画上了位置,标识上了号码,要求按着车子上号码牌停放。而不交费的,哪怕你的车子放入了指定的公共区,他也会给你丢出来,理由是你的车没牌号,没你的地方!这件事僵持了很久,最后还是业主联名找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这才得以解决。物业属于违法收费,需要退还已收的费用,并且公开道歉。

所以啊,希望大家都能够有维权意识,当你的合法权益被物业侵害时,要据理力争,坚决维护到底。而物业部门也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多为业主做些好事,而不是总出些幺蛾子!

是真的,而且几乎在所有的物业小区中,都存在这个矛盾。

业主和物业矛盾自物业这个行业在我国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

早年间,由于我国实施房屋国有制,所有住房都是国家的,住户属于单位分配后,租赁使用(早期公租房的由来)。房屋的修缮和管理,统统由国家政府承担(房管局因此而来)。住户只承担水电能源费用和极低的卫生费、垃圾费。

上世纪八十年房屋制度改革以后,产权归属业主自己。国家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再承担房屋管理责任。改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这就产生一个巨大的问题——以前在国家管理时期,物业服务虽然很差劲,但是这都是免费的。而物业公司提供同样的费用,却要收费。花钱买服务,在国人看来还是一个新鲜事物。

于是人们逐渐分成两类,一类是,以前政府都不收钱,你物业公司凭啥收,我不要物业服务行不行,我继续让政府提供免费服务好不好?

另一类是,我是花钱雇物业来服务的,物业公司就是我的仆人奴隶,我让你做啥你就得做啥。

矛盾就此产生……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迅速扩张以后,物业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壮大。盲目扩张,导致物业公司的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国外的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主管,必须经过大学里相关专业的培训后才能上岗。而中国,物业从业人员的就业门槛一路降低,从大学降到大专,中专,高中……现在除了项目经理外,其余几乎的所有岗位,只要不是文盲,就可以上岗。从业人员的低素质,造成服务意识低下,自然也会形成矛盾。

买了房子之后原以为可以安安心心地住着,没想到物业有时候会让我们很头疼。这是因为,业主们跟物业的关系似乎越来越差,总是可以听到一些业主跟物业因为一点小事就闹得不可开交。不过,一些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态度还是很不错的,但是那样的房子太贵了,普通老百姓是买不起的。那么,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了,这是怎么造成的?首先,这是由于一些物业的服务态度很差所造成的。其次,是因为有些物业收钱不办事。最后,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的。下面,让我们具体看一下。

一、这是由于一些物业的服务态度很差所造成的

一些小区的物业人员服务态度非常差,自己住的小区就是这样。在跟物业商讨一些事情的时候对方总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所以,正是因为物业服务态度太差,才导致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

二、是因为有些物业收钱不办事

还有一些小区,物业催缴物业费是非常积极的。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事情能够让他们积极起来。小区的卫生环境差,物业不理会。电梯坏了,物业也不安排相关人员来维修。所以,正是因为他们收钱不办事,所以业主跟物业的关系才会这么差。

三、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的

在大城市要买套房子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有房一族大多背负着高额房贷。随着物价不断上升,有房一族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当物业催缴物业费的时候,业主们的态度就不太好,进而双方容易引起矛盾。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理解为什么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了。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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