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王周晓琳是什么人?视频带面具女子身份神秘。
近期,网上流传着一些视频,视频中,一个名叫周晓琳的女子通过做出不雅动作来博取眼球。周晓琳的背景非常神秘,没人见过她的真实样貌。因为每次出镜,周晓琳都会带上面具。
网传,周晓琳大尺度作品集 一共有83部,每一部都让人反胃,难以接受。为追求效果,拳王周晓琳不余遗力,什么拖把、茄子、桌角、橘子等,通通上阵。在网络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败坏了网络风气,也败坏了自己和父母的名声。
据悉,拳王周晓琳在网络上上传的视频目前已经被清除,她本人现在也不知去向。我对此看来,作为一个女孩子,不顾自己的名声和身体,去拍摄这些令人反胃的视频,有可能是被别人强迫,欠下了网络贷款等等。如果不是因为这些原因,作为一个女生,为了利益去做这些违反法律的事情,着实可悲。
哈哈~~你的女朋友估计有点虐待狂的心理,而且这样的女朋友你有想过结婚以后你的生活会是怎么样的吗?到时就不是让你自己扇自己的耳光了,她会直接动手扇你了,而且一个大男人怎么可以一点男子气概都没有,这样一直被骑在头上你永远都只能是这样了。自己好好想想吧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分析:可以。属于侵犯了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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