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就近派出所问明情况再说。或许是诈骗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上通缉犯是曾经在地方作案以后,然后一直没有抓到。然后经过网上追查,然后把它这种协查通报发到网上进行通缉,这样子在全国各地就有他的这种通缉令,所有人看见他不管在世界各地站的那块发现,这个网上通缉令都是好事的,随时举报随时都可以抓到。所以网上通缉犯就是被一直犯有罪责的人,一直没有伏法的人,然后进行一种冲击的一种形式,和我的想法相同就采纳吧。
什么是通缉?被全国通缉的嫌犯他犯的罪到底有多严重?
说起通缉,就不得不说,现在的人太暴躁。许多人承受不住压力,就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做错了事不自首,就会受到通缉。究竟什么是通缉?被通缉的嫌犯,犯的罪有多严重?笔者带大家探究一下。
01
说起通缉,大家笼统的概念大都是电视上演的那样。杀了人,然后畏罪潜逃。然后受到警方的通缉。接下来笔者带大家深度地了解下,所谓通缉:是公安机关对畏罪潜逃分子的紧急侦查措施。通常情况下逮捕对象是:犯了罪尚未拘留,逮捕时逃跑以及逃狱这几种情况。
通缉令的形式是通过相关部门发布通缉令缉拿罪犯。大都是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通缉令,这个时候就要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核,才能发布。通缉令与其他法律不一样的地方是,通缉令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捉拿犯罪嫌疑人。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配合通缉令的处理和调查。
02
通缉令有不同的等级,对在逃人员实行“A、B”两种不同等级的通缉令。所谓“A级”,是为了缉拿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严重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通缉令。这个命令是在全国范围之内发布的。被称为“最高通缉令”,主要用于重大事件,情况十分紧急或者是突然发生的恶性事件。
而“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遵从各个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缉拿在逃人员的通缉令。这种级别多用于,绑架或者恐吓,等群众性参与高的事件。相对于A级来说,相当于一个辅助方案。举个网上的例子来说,公安局发布了A级通缉令,通缉30名在逃人员。这30个人均是重大涉黑涉恶的人,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03
笔者曾经看过一个关于法律栏目,讲到是一个男的杀害了自己的兄弟。然后改变了犯罪现场,畏罪潜逃了。俗语有言:“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警方迅速地通过指纹锁定了他。由于他的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发布了对他的缉拿令。
由于他被全国通缉,他不可以坐公交不可以出现在监控的范围之内。在这网络发展迅速的时代里,找到一个人很容易,除非这个人躲到深山老林里。最后他自己自首了。警方问他为什么选择了自首,他说:受不了这种整天东躲西藏的日子了。
做出违反法律的人,都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就算一时半会没有缉拿归案,其实难受的也是在逃人员天天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笔者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好好地遵守法律。不做违反法律的事。
以上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欢迎您评论留言。
水母网4月3日讯 3月31日下午2时,海阳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路经海阳市武校附近时,见一男子正追打一行人。民警随即下车制止,男子看见警察后立即狂奔而逃,民警分析该人一定有案在身,遂追出约1000多米后,将该青年抓获。
经讯问,该男子李某,现年26岁,海阳市东村人。经民警在公安网上比对,李某是被三市通缉的网上逃犯。据其交待:2002年夏天,李某曾伙同他人到乳山市诸往镇加油站抢劫汽油2吨,涉案价值1万余元,被乳山警方网上通缉。李某在逃期间,一直没停止作恶。2005年秋天,因争抢建筑工程,又持猎枪在蓬莱参与持枪火并,致一人重伤,被蓬莱警方列为负案逃犯。2007年3月至4月间,该伙同他人在海阳城区故意伤害他人,作案2起,致2人轻伤,海阳警方对其也一直在追捕中。
李某在逃期间,染上吸毒恶习,被抓获后,李某沮丧地说:“如果不是我吸毒吸垮了身体,你们根本抓不住我。”4月1日,根据案件管辖分工,海阳警方将李某移交乳山市警方处理。
(于东 建东 学军 京兰)
湖北宜昌派出所,一位逃亡16年嫌犯自首,在这16年时间里,他藏匿过很多省份和城市,其中包含山西、河南、云南这三个省份。男子知道自己是通缉犯,因此不敢在一个地方久留,于是就在多个省市间辗转逃亡。
当男子乘坐黑车来到宜昌后,发现这里警察太多,这样一个情况,给男子一种感觉,“自己逃不了了”。迫于民警所带来压迫感,使得男子做出了自首决定,来到了当地派出所,向当地民警,交代了自己多年前犯下的案件。
男子十六年前犯案松滋,开启了逃亡之路根据男子自己讲述,他在2006年时候,于松滋杀了人。害怕被法律惩罚,就开启了逃亡之路。原本平静正常人生,也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彻底打乱。司法案件中,类似男子这样情况,并不是个例,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也处于在逃状态。
逃亡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虽然身体暂时自由,可心灵上的折磨和恐惧,只会与日俱增。面对民警迎面走来,犹如老鼠见到猫一样害怕。
十六年来辗转多个省份、城市,从不敢在一个地方久留事件中这位男子,能够逃亡16年时间,得益于当时互联网还不够发达,男子还有逃跑可能。同样情况如果放到当下,男子将寸步难行。男子逃亡十六年时间里,从不敢用真实身份示人,就连自己身份信息也不敢暴露。
在这些年事件中,他辗转云南、山西、河南等省份、城市逃亡。每到一个地方后,总会选择偏僻地方居住,一有风吹草动,他就如同惊弓之鸟,会直接逃离,来到下一个地方开始生活。
从男子逃亡经历告诉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过上正常稳定生活,遵纪守法是基础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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