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避免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导致事故的发生
杨继强
近年来,公交车内乘客与驾驶员纠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要怎么样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呢?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遵章守纪,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公共安全,是公交驾驶员理应具有的职业底线。公交驾驶员是一种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形车过程中,往往由于客观原因的突然变化发生紧急情况,能否有效的规避危险和逃生,尽最大努力减轻损失,将取决于驾驶员应急措施是否及时、恰当、有效。驾驶员只有具备良好的心里素质和掌握一定的应急技术措施,在遇到险情时才能临危不慌,沉着冷静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从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损失和伤害。如何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如何确保全车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那么我应该如何做呢?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降低车速
驾驶员的盲目超速是引发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速一方面导致观察时,对重要交通信息的遗漏,另一方面缩短了留给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因此,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区域限速的规定,同时根据交通情况和限速标志控制车速,在交通情况复杂、自然条件恶劣和行经特殊路段时更要保持低速行驶。
(二)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乘客与驾驶员发生冲突可分为两种原因,其一乘客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要求后,驾驶员不予理会或采纳的;其二驾驶员不遵守公司车辆运营管理的规定,导致乘客不满的。为避免此类冲突的发生。驾驶员在运营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1、服务方面
在乘客提出无理要求时,做好引导解释工作,在过程中坚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2、运营方面
(1)保证车厢内外卫生清洁,积极引导主动让座、排队乘车,同时做到文明驾驶,平稳起车、停车,禁止急停急启,剧烈晃动乘客;文明行车,按线行驶,禁止不规范进出站上下乘客,严格遵守逢站必停;
(2)不抢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驾车禁止吸烟、闲谈、接打电话、吃东西、车外抛物等行为;
(三)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1、冷静判断、果断处置。险情的出现一般比较突然,此时,驾驶员能保持头脑清醒,情绪镇定,不惊慌,是处理好险情的先决条件。
2、避重就轻,先人后己。如果事故不可避免,驾驶员要设法降低事故的损失,本着优先考虑人,再考虑物,宁可物受损,也要保住生命的原则,采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3、先方向,后制动。在紧急情况下,先转动方向盘,往往可以使车辆避开事故的中心位置,而如果先踩制动,则有可能使车辆失去避险的最佳时机。
4、先他人,后自己。在遇到紧急情况危及人员生命时,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更应该显示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风范。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
(四)紧急情况的正确处置
在遇到乘客抢夺方面盘时,导致车辆失控,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握紧方向盘控制车辆行驶方向,同时控制车速,把车辆靠路边停稳后,第一时间报公司车队办公室或报警,不管什么情况,要先保证车上乘客的`安全。
2、车辆挺稳后,如乘客继续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必须做出理性的解释回答,如遇到情绪激动的,甚至动手的,在确保车内其他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 )不管何种情况严禁与乘客动手,待公司车队工作人员和警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3、如果遇特别紧急情况,车辆转向已无法控制时,立刻采取紧急制动,将车辆挺稳,同时启动车内“一键报警功能”后再做处置。
二、公交车驾驶舱应该与乘客区进行物理隔离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根据万州官方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乘客刘某因坐过站,在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吵,并袭击司机。司机冉某的应对时,主动向左猛打方向盘,直接导致公交车坠江。如果公交车驾驶区域与乘客区域之间被有效隔离,那么便不会导致乘客与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更不会导致抢夺方向盘发生车辆失控的事故。
事实上,我认为驾驶员安全与保护乘客安全同等重要,而我公司在新购置的部分车辆上,已经加装了简易的“栏杆”隔离防护措施,体现了对驾驶员的防护意识。但由于“栏杆”隔离防护虽然隔离驾驶员与乘客区域,但不能真正做到阻止乘客越过防护措施,与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抢夺抢到方向盘。
目前,国内对城市公交系统是否必须安装驾驶员防护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法规,但反观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实施这样的法规了。比如,针对城市客车及公路客车的欧盟指令(2001/85/EC),明确要求欧盟成员国法律和地区法规中,必须规定城市客车安装隔离式驾驶室。为此我个人觉得必须在公交车内加装半封闭甚至全封闭式隔离舱,这不仅能够对驾驶员起到有效的防护,同时减少乘客与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乘客必须严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司机争执,殴打司机,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那些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者,尤其是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甚至殴打行车中的司机、抢夺车辆方向盘者,必须予以严惩,绝不可姑息。
(四)坚守底线,不能独善其身
作为驾驶员,不开情绪车,确保乘客安全这是职业操守的底线。
作为乘客,不予行进中的驾驶员吵架,这是公共安全的底线。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时,车内乘客不应该只做旁观者,而要力所能及地参与秩序的维护,缓和双方矛盾,这不仅是一种社会道义的彰显,也是对危险的主动防范,没有人能独善其身,独全其命。
近年来,乘客因种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产生矛盾,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南一男子因与公交司机争吵打骂引发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两年。在该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谩骂并拉扯司机衣服,致使公交车与道路右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数名乘客受伤。
记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争吵”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08年起共发生类似案件66起,其中辽宁省案发最多为10起,其次为重庆市9起。
相关判例显示,有乘客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不按规定上车、投币,引发与公交司机争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机头部,有行人在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丧生。
对此,刑辩律师王甫称,在类似情况下,殴打司机的乘客可能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由于是同一个行为,存在犯罪竞合问题,一般来讲会择一个重罪去处罚。”
王甫还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司机也应担责。
01、司机被套垃圾桶,紧急刹车撞击大桥护栏后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7)粤0113刑初1932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标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某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司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后司机何某报警,雷某标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司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的谅解。
最终,番禹区法院认为雷某标罔顾公共安全,危及车上乘客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雷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不违法,与司机吵架使一方疾病发作的,另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吵架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并不是故意要引发对方犯病的,因双方争吵使对方病发的,另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口角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吵架并不会致人死亡,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司机是没有用的
出来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找打工仔理论是没用的,关键是找他的管理者
“珠海公交晚点,同一路车挤在同个时间段出现,公车又旧又脏(我经常看见有蟑螂),公交车司机素质参差不齐(不说没有好的)”
以上都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的
连你所说的问题,完全可以是通过高峰时间加强派车分流可以解决的。
我遇过一次,某乘客故意毁坏公交设施,公车司机停车与其理论,不赔偿拒不开车,某老外用英文大叫“请打电话叫警察解决,我正在赶时间”。可以看出运营商平时缺乏对司机进行职业培训,遇到突发情况没有相关标准流程来解决。
为什么管理者不管理?
一种原因有可能是运营商不赚钱,珠海城市小搭车的人少规划不好各个闹市间距离甚远,公交车跑来跑去不够油费,司机工资没保障,司机心情不好他管你死活?
另外一种原因可能是运营商中没竞争,如果只是一个运营商运营,横竖有钱赚,需要进步?需要端正服务态度?
总之,前两年来看到珠海的公交车够烂,坐椅还是铁皮跟80年代差不多,当时楞吓一跳,现在不也慢慢好了吗?虽然改进的速度跟乌龟一样,但是小市民们也没办法,剩下的问题就留给时间解决吧。
那是要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如果没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拽了司机一下,这一下怎么也要半年以上。
法律分析:和公交车司机吵架是违法的。和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吵架,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如果有殴打行为的,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有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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