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我让座,我拒绝,老人被气死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老人要我让座,我拒绝,老人被气死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第1张

我也年近70的人,也可称老人,我也不主张年青人非要给老人让座,特别是60岁左右、或60多不到70岁身体也好,站一下就能死人,一上车非要年青人让座,特别是强迫让座,我都很反感。年青人工作辛苦疲劳,有时身体不舒服就用不着让座,老年人也应理解。当然对个别年纪太老行动站立比较困难,也包括残疾人、明显有病的人、怀有孩子的孕妇等,给这些人让座确也应该的,年青人让不让座不能强迫,更不能漫骂侮辱人格,如发生这种事,只要年青人没还手,老人因激动而发疾病,不菅是否死亡,应该说年青人无责,这是老人不自爱无礼激动而造成。

我认为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看,你都不用负责。首先,公交车是不对号入坐的,谁先上车坐下了,他就有在这个座位上一直坐下去的权力。其次,你让不让座,是你个人的自由,不让座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尤其是一个上了一天班的人,没给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让座,谈不上有什么对“老人”不尊的问题。第三,任何人,包括老年人,都没有权力要求他人给自己让座,更没有理由对没让座的人生气。

老年人既然能够出门坐公交车。证明你还有独立行动的身体,公交车没坐位也必须站起。强行要求别人让座,别人没有让就气死了,简直是笑死我了,这样的人过去一直都争强好胜,捡便宜的人,怕吃亏的人,很霸道的人,死亡一个少一个。你没有让座没有姿体冲突。根本就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有语音刺激就看有没有证明人。公交车有摄像头。老人怎么死亡的。办案人知道处理。

老人被气死,公交公司有关系。应该通知老人,车上没有座位了,想上车就上吧,想有座位等下站,每次车到站都这样讲,就不存在公交车上让座不让座的矛盾。公交公司也是服务行业,上了你的车就是你的服务对象,人人平等。在饭店吃饭,没听说过给老人优先,先上菜。在公交车上没坐到座位被气死了。可能没有,也不会有,因为中华民族孝为先都是一代一代带出来的。老年人更应该比年轻人懂得礼让。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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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吵架气死人,不是犯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者心理承受能力低、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些“气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争吵中把人气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

气人者 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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