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果发生争吵,哪样处理的女人,多半是笨女人?
夫妻二人过日子,即便是吵架,也是正常的一件事情,一定会有意见不一致时。有些夫妻在吵架之后,便会感情越来越好,吵架也根本没有影响到了两夫妻。可是有些夫妻就不一样了,吵完架以后的爱情就越来越不好,乃至最终感情出现问题,都面临离异。夫妻在发生争执时,情商高的女人从来不会这样操作问题,可是笨的女性却总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但如果你是那么处理事情的,希望你能够改一下。
01,吵架时总是对老公动手动脚的婷婷的老公脾气很好,不过她的性子尤其的崛起,结婚以后两人吵架时,老公对他还是挺宽容的,选了默默地承受。但是婷婷倒是一个得理不饶人得人,不仅仅是脾气暴躁,每一次吵架时,还爱对老公动手动脚的,弄得老公身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的。要是在秋冬季还行,买的衣服较多,一到了夏天就很尴尬了,每一次同事看见她老公的身上的伤,都是会投去异样的眼光。
婷婷的老公受不了,在一次吵完架以后,就离家出走了,婷婷无法联系老公时,才懂得急了。最终好不容易找到老公了,和他做出承诺,以后肯定再也不会对她动手动脚的啦,老公才回来的。夫妻俩吵架,作为女人,千万别对老公动手动脚的。确实都动起手来,女性才算是吃亏的,仅仅有的男人不愿出手而已。有急事解决事情就可以了,动手动脚是一个尤其坏习惯。
02,逃避问题,挑选冷暴力,出走程雪是一个很内向的女孩子,她不喜欢主动表示自己,结婚之后就是这样的。有什么情况也不当面说,就期盼着老公能够猜中,所以只要是一吵架,她只有一个作法,便是不和老公沟通交流,只能挑选冷暴力,会出走。最初的时候,她出走,老公就会很的心急,着急忙慌的外出找她,有一次为了能找她,还差点被车给撞。再之后,程雪出走次数多了,老公也没有那么在乎了,一点都无论他是不是回家,早已满不在乎了。是因为程雪爱逃避问题,她和老公的感情越来越淡,也没有沟通,并没有沟通交流,两人就跟同一个屋子里的舍友一样,也就一点情感都没了。雪的老公早就有离异的想法了,若不是为了宝宝,早已离了婚。
03,没给男生留余地,不懂缓解,得理不饶人的阿倩高高兴兴的跟老公出去逛街,要给老公买几套新衣服。两人在逛街时,就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原本老公感觉在外边吵架挺丢人的,就一直压起火,没想发泄。仅仅阿倩一直在得理不饶人的跟老公吵,非要让老公给他致歉不道歉就不行,一点脸面都没给他留。老公这一看状况较为严重,或是道了歉事吧,于是便低三下四的给阿倩道了歉,道完歉以后赶快拽着阿倩回家。回到家里以后,老公就一言不发,哪些也不愿意和她说,直到阿倩回过神来时,才知道自己做错事了,再去和老公认错的情况下,老公对他心态冷冰冰的。
理性看待夫妻吵架。对于来自两个家庭,受不同教育熏陶的夫妻二人,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加,意见向左很正常,其实吵架的开始是争执,是在发表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由于争执的加深,一方或者双方的言辞激烈,逐步演变成吵架甚至是打架,如果双方都理性看待问题,挖掘问题的本质,注意争执的尺寸,这种所谓的吵架不一定是坏事,在这种吵架中不久可以加深了解对方,熟悉对方的思想思路,随着问题的友好解决,完全可以加深夫妻感情。
离婚,你没这个男人会活的更好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家庭暴力证据怎么认定?一、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家庭暴力证据怎么认定(一)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三)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四)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五)专家辅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证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目前司法界以及社会上普遍对家庭暴力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了解程度不够。这直接影响了科学技术知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内部的相关审判庭,可以建立一个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联络办法,并事先作好沟通,鼓励其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七)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八)互殴情况下对施暴人的认定
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
2、双方互殴的原因,如: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反击;
3、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
4、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对方的脖子,相对方挣扎中抓伤对方的皮肤;
5、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
(九)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十)非语言信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其思想。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人际沟通中,人的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超过65%,而语言所传达的信息低于35%。很多时候,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要远远超过语言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当十分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双方的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等,以便对事实做出正确判断。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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