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们俩结婚有几年了吧?你要是刚一年或者是半年的,那呀!难道不能分家产呗,人家都是女婿买的东西,要是你也这个妻子也没买啥东西。嗯。那倒不能分家产。再说这个,你要是有个七八年,你要是开,开了个工厂啥的。这事儿你们俩开的工厂这事儿都可以。可以说的说的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
因此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另行订立合法的婚姻财产协议规定房屋归属的话,那么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购得的都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购房合同在婚前签定,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就属于那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了,但是如果在婚后你参与了该房的还贷,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你们双方如果定有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你们夫妻共有房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将住房这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在具体判决时,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价值归属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会照顾女方。
所欠贷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房子全都是你们婚后所购,房子就是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自然所欠贷款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你们对所欠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处理方法有两种,第一是征得银行的同意把房屋变现,将贷款扣除,剩下的双方平分。第二是请评估公司或是双方共同确定房子的价值,扣除贷款后,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当于贷款扣除后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拿房子的一方负责偿还债务。
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贷款,产证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仍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如果另一方参与了清偿贷款,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拘泥于各半分割。
向亲友的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你的描述只是一方向同一方亲属打出欠条。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你完全不必担心赖账问题。能抵赖不还的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另一方有确实证据证明你和你的亲戚明确约定你借的钱属于你的个人债务。另一种就是你们夫妻明确约定了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你们的亲戚都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你们就要各自偿还各自的借款
1、如果父母亲健在,儿子无权分父母亲名下的房产。
2、如果父亲不在世了,儿子有权继承父亲名下房产的部分产权。这部分产权的比例依照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人数来计算,所谓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亲的父母、父亲的配偶(即母亲)、父亲的子女。例如,父亲的父母健在,父亲有2个子女,则继承份额为:50%的四分之一,即每位继承的份额为125%,如果家里只有母亲与儿子,儿子可以继承的房产份额为25%。
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男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二、其他相关知识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房屋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要求均分。
2、婚后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均分。
3、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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