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他人猝死应担责,如果不知道对方有疾病,且同时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只需要承担少部分责任;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吵架的人不要为此负责,法庭的理由是:吵架的理由合情合理,并且没有出现肢体碰撞。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男子苟某开车时把汽车停在了小区的路口,同一住宅区的王某看见后就提醒苟某把车停在一边,苟某不听,而且态度蛮横的和王某争吵了几句。这时苟某的邻居黄某路过,就把王某和苟某分开了。王某把苟某送回家后,苟某就突然感觉心口疼,口吐白沫,很快就死了。经过一生的尸检,苟某的冠状动脉几乎完全堵塞。心肌大面积缺血坏死。死因鉴定就是:过于激动引起的心肌梗死。苟某家人把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判王某无罪,因为王某身为小区的居民,提醒的行为合情合理,在情理之中。另外根据监控。王某没有碰到对方。所以王某无罪。这里有两个要点:
要点1,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王某身为小区居民是可以行使维持居住地交通畅通的义务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恶意非法的行为。换个角度想。假如是乱停车的苟某把王某气死了。那么苟某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苟某的行为是妨碍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他气死了王某,那就得承担责任了。
要点2 ,王某始终没有触碰苟某:根据小区监控。两人虽然激烈争吵,但是始终没有发生推搡,相互击打的情况。而且黄某一直站在俩人中间劝架。因此就完全排处了这种嫌疑:苟某的心肌梗死是因为和王某动手而引发的。所以说从肢体上,苟某的死和王某无关。综上,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苟某的死只能算作意外,王某不需要负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是犯罪
除非被告事先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而且故意或者过失用言语或挑衅行为使对方承受巨大心理刺激,此举为故意或过失杀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因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猝死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案例佛山律师李兆芝律师摘自法制网的报道,案例中骂人者并不知道对方存在心脏疾病,发生冲突对骂之后,对方突发疾病死亡,后法院认定骂人者的骂人行为与对方疾病发作死亡具有社会常理角度的因果关系,判决骂人者承担死者死亡损失的5%。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4日,王某与张某前往昆山市某卫生院参加免费体检活动。在排队等待做B超期间,王某因腿疾,便用背包替自己占位,人坐到旁边排椅上休息。期间,因张某站到了王某的背包前面,引发王某不满。王某遂骂道:“你眼瞎了?没看到我包在占位吗?”张某随即回以“你腿断了么,不会站这排队?你坐那谁知道你要排队?”
张某确实左眼失明多年,王某也的确腿不利索,两人的话语都戳中了对方的痛处,引起更为激烈的争吵,但双方始终没有动手。经过旁人的劝阻,两人间的冲突渐渐平息下来。不久后,张某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张某的亲属认为,张某本身患有心脏血管瘤等疾病,并曾被嘱咐避免情绪激动。王某对张某这种本身就有生理残疾的人士在大庭广众之下加以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对张某的身心造成极大刺激及伤害,诱发张某发病身亡。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近80万元。
王某表示与张某认识,双方系同村居民,但近年张某住在市区,难得碰面。此前知道张某患有眼疾和糖尿病,但并不知道张某还患有心脏病和血管瘤等疾病,并承认骂人吵架是不对,但没想到王某会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原告损失80万元的5%即4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识,张某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从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张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即左冠状动脉近端巨大瘤形成、肺动脉增宽等疾病、糖尿病及眼疾,因张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准确的死亡原因,但从一般常理来看,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及行动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张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激动情况和行动受影响情况下猝死。从一般社会常理来看,双方争吵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与张某双方系同村居民,就发生争吵本身而言,双方均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因果关系,昆山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
猝死是指平素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而突然出人意料的死亡。医学上认为在1小时之内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都属于猝死。男性发生率高于女性。发生猝死有两个年龄高峰,一个是在婴儿出生至6个月期间(婴儿猝死综合征),另一个是在65~75岁之间。在我国近年来猝死事件时有发生,而且从出现不适到死亡时间非常短。相当数量的心脏病患者可能会以猝死作为首发表现。一、猝死的原因内因 内因是指人的主要器官有潜在疾病、暴发疾病或异常体质和过敏体质而言。猝死约占全部急性死亡半数;占所有自然性死亡的10%~15%。对成年人来说,由于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的猝死占首位,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小儿则以呼吸系统疾病占绝大多数。尽管引起猝死的器质性病变多种多样,但导致患者最后死亡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心脏骤停、急性心力衰竭、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肝功能衰竭或肾功能衰竭,以及脑死亡等。诱因 猝死可发生在谈笑、看**、听故事、吵架、饮酒、吃饭、大小便、洗澡、性交、行路、乘车、劳动、吸烟、睡眠等各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死于医院外,少数死于急诊室或住院时。二、常见的诱因精神因素 在引起猝死的诱因中精神因素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当狂欢、愤怒、紧张、恐惧等情绪激动时或感到疼痛时,大脑皮层内会形成过强的兴奋灶,可兴奋延髓的心加速中枢和血管中枢,使交感—肾上腺活动明显增强。此时,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不仅交感神经末梢释放的神经介质——去甲肾上腺素增多,而且肾上腺髓质分泌入血的肾上腺素量也极大地增加。在交感神经和肾上腺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心脏收缩加强、加快,心输出量增多;另一方面,身体大部分区域的小血管收缩,外周阻力增大,于是血压迅速升高。但亦有些患者在情绪激动时正相反,延髓的心抑制中枢兴奋性增高,迷走神经兴奋占优势。迷走神经末梢释放的神经递质——乙酰胆碱增多,结果心率减慢、变弱,心输出量减少,血压下降,甚至心跳停止。情绪激动所致的人体改变,对一般健康者可无严重后果,但对心血管、肺、脑以及内分泌器官患有潜在性病变者,则能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甚至导致死亡。精神因素及疼痛等引起的猝死,是通过神经反射引起心室纤颤或心室停搏而造成的。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 在从事过度的运动和劳动时,由于肌肉、肌腱、关节等感受器发放大量冲动,经感觉神经传入,使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增高,交感神经的兴奋性也相应增高,副交感神经的兴奋性下降。交感神经兴奋又促使肾上腺髓质分泌更多的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在交感神经和肾上腺髓质激素的作用下,可使心血管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为心跳加快、加强,心输出量增加,动脉压增高。此外,肌肉物质代谢增强,二氧化碳和乳酸等代谢产物堆积,氧气和营养物质大量消耗,从而产生过度的疲劳。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者过度的疲劳,对患有冠状动脉狭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血栓形成、动脉瘤、高血压病、心肌梗死、心肌肥大、心肌纤维化、严重的心肌炎及瓣膜变形者说来,是十分危险的,可因血循环障碍,引起心肺循环血量减少,心肌缺氧,心功能不全;或引起动脉破裂而发生失血性休克;也可能引起脑动脉破裂致脑出血而死亡。吸烟 吸烟时烟碱被吸收,可导致心率增快,周围血管及冠状动脉痉挛,血压轻度增高,冠状动脉血流减慢。此外,吸烟时产生的一氧化碳使血红蛋白转变为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影响红细胞的携氧能力,从而引起心肌缺氧。大量吸烟可使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在血内的含量高达15%。因此,吸烟对冠状动脉疾病及心脏病等患者危害甚大,甚至可诱发心脏骤停而猝死。饮酒 乙醇最主要的作用为抑制大脑皮层高级中枢的功能。高级中枢功能受到抑制后,可导致皮层下延髓的呼吸、循环中枢麻痹。对患有心脏、血管、肺脏、脑、肝脏及肾脏疾病者来说,饮酒容易引起这些脏器功能衰竭,也可引起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外伤或感染 一般是指轻微的外伤或感染而言。它们虽然不能直接致命,但可使原有病变恶化,进而导致死亡。轻微的感染能使患者的抵抗力再度降低,促使原有潜在性疾病发作或加重而猝死。其他因素 过冷过热、暴饮暴食等情况,有时也可成为突然死亡的诱因。综上所述,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内因,即体内已有潜在疾病或暴发性疾病存在。诱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某种诱因对于真正健康的人是很小的危害或毫无危害,但对于某些主要脏器有潜在疾病、体质异常或过敏的人,却能引其内在疾病的迅速加剧甚至导致死亡。但也有在无诱因作用的安静状况下,如休息及睡眠时发生猝死的。因此,在判断死亡原因时,必须正确地分析内因和诱因的关系,以便更好地指导临床工作。三、引起猝死的常见原发疾病心脏病 冠心病是老年猝死的最常见原因。文献显示,我国因冠心病猝死平均发生率为287/10万,占冠心病总死亡率的451%。些死亡者生前冠状动脉主干或其分支常堵塞严重,平常重视不够或受医疗条件限制,不少人几乎没做过心电图或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而未被确诊,疾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常常在某些诱因下发生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后容易导致猝死。此外,其他心脏病,如心肌缺血、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主动脉瓣狭窄、恶性心律不齐等,也是导致猝死的原因。肺栓塞 由于检查手段的不断完善,结合死者尸检表明,近年来,肺栓塞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在老年猝死的病因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老年人大多存在血液高凝状态,相当一部分患者有下肢静脉曲张、静脉炎或血栓形成。有的因病卧床时间长,活动少,也容易发生肺栓塞。一旦发生肺动脉较大分支的堵塞,即可出现致命性的后果,抢救成功率也低。脑血管疾病 主要是脑出血。脑出血病患者绝大多数有血管病的基础,高血压、糖尿病和动脉粥样硬化等是常见病因。在情绪激动、烟酒等不良刺激下,常可引起血压急剧升高以致血管破裂。出血量较少急送医院救治,可保全生命。但许多患者由于出血量大,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很快将死亡。所以,当患者一旦出现头痛、恶心等先兆时,一定要加以重视。消化道疾病 其中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导致猝死较多,而上消化道大出血等同样可发生猝死。消化道出血患者常有潜在的食道静脉曲张、消化性溃疡、大量服药或应激史。夜间突发出血引起休克或呕吐物阻塞咽喉引起窒息等,常常是上消化道出血导致猝死的主要原因。低血糖 老年糖尿病患者夜间因严重低血糖导致猝死的也较多见。其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老年糖尿病患者治疗不正规,或接受降糖药治疗后未及时进餐;有的患者血糖水平变化较大,夜间常发生低血糖。
法律主观:
吵架致人猝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主观上而言,当事人未造成对死者人身权利的直接损害,对死者伴突发疾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客观上,当事人用语言刺激死者的行为,构成了死者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一定诱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吵架导致死亡!如果没有任何肢体上的冲突那就是纯粹气死的,这种多少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要是吵架过程中有肢体的接触,比如推搡拉扯等行为还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一般人只要死了,另一方多少还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只是看具体比例怎么分配的问题。
比如死亡的老人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另一老人如果知情或者不知情,都将影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肯定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比例要比不知情的情况多。毕竟争吵是构成老人死亡的诱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所以平日里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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