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纠纷司机将货卸第三方仓库违法吗

货运纠纷司机将货卸第三方仓库违法吗,第1张

违法。因为司机在运输货物时,必须按照货主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且必须将货物安全地运到指定地点,交由货主或其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如果司机未经货主同意,将货物卸到第三方仓库,就相当于未完成运输任务,会导致货物的丢失或损坏,给货主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这也涉嫌违反运输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男友货车司机,是因为工作而经常不能回家吧?如果你连这点都体谅不了。那迟早都会跟他分。

有个男人追你,就让你两难了。那么,你对男友的感情也不深了。你是喜欢上追你的那个男人了吗?

如果还爱男友,就体谅他的工作,或者和他谈谈,换换工作。如果还是没发接受他经常不在家,那就分呗。

关于另一个追求者,分手后如果你还喜欢追你的,那就接受,不喜欢就拒绝。

法律分析:协商不成,起诉处理,争取合法权益,积极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货车司机拉货导致损坏的,应当由货车司机或者运输公司赔偿。民法典中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和货主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而承运合同的赔偿方式主要依托于运输合同本身。

货车司机拉货导致损坏的,应当由货车司机或者运输公司赔偿。民法典中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的运费拖着不给怎么办如下:

拖欠运费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长途运输业中,运费用一般采取“先运后结”方式结算,但对于运费结算这个事情上一直没有固定的结算时间和方式,如果托运人不及时支付运费,货车司机往往会受到运费拖欠的困扰。

货车司机把货拉走了报警有用吗如下:

货车司机把货拉走了报警有用, 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亲赞最,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有关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司机存在哪些过错

本案起源于一起货拉拉平台的搬运服务。

周某春于2019年9月24日在货拉拉平台开通抢接货运订单服务。2021年2月6日15时29分,周某春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运输货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距离9公里,用户预付车费39元,平台补贴12元,司机应收费51元。

当日20时38分,双方取得联系后,周某春等车某莎先后15次从1楼夹层搬运物品和宠物狗至货车上,耗时近40分钟。搬运过程中,车某莎拒绝了周某春的有偿搬运建议。“周某春对此心生不满。”

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过错行为。

过错一,偏航。《货拉拉司机用户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第2章第5条第6点规定:“(司机应当)按照导航规定路线行驶。”据长沙警方通报,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

过错二,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上述货拉拉内部规定的第26条规定:“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同时应尽到保障跟车人安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醒跟车人系安全带、确保安全带可用、开车不分心、不疲劳驾驶等。”跟车过程中,车某莎未系安全带。

过错三,对车某莎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判词称,“当日21时29分,周某春驾驶货车在佳园路偏离导航右转至林语路行驶,车某莎发现后两次提示被告人偏航了,被告人心生怒气,先是未予理会,之后语气很重地对车某莎大声回复:‘绕路不会多收费,为了你这三十几块钱,搞了这么久!’随后货车行驶到了林语路与曲苑路的交界口,周某春再次偏航左转弯驶上曲苑路,当时曲苑路(双向两车道)行人及车辆稀少、路灯昏暗,车某莎第三次提示周某春偏航,周某春对其仍不理睬,自行驾驶货车沿曲苑路继续向南行驶,之后车某莎第四次提醒周某春偏航了,周某春对其仍然没有理会,这时车某莎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车,但周某春还是没有理会。”

过错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周某春在看到车某莎身体伸出窗外后,仅打开双闪灯,松开油门,一直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轻信车某莎会自行返回车内,以致发生车某莎坠亡的结果。

焦点二:司机行为是否为乘客创设了实质危险

岳麓法院的判决说理中,将周某春的上述过错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论证其构成犯罪。

第一阶段针对过错一、二、三,论证周某春的行为对车某莎的人身安全创设了实质危险。判词称,“周某春因本案货运订单等候时间较长,被害人两次拒绝其付费搬运的提议,对被害人心生不满,为节省时间,违背平台的安全规章和对跟车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未提醒被害人系好安全带,又擅自偏航,且在被害人提出偏航提醒后,对被害人或不予理睬或态度恶劣。在案发当晚9点多钟,不顾被害人的偏航提醒和多次反对,执意将车辆驶入灯光昏暗、人车稀少的路段。”

判词最后得出结论:“周某春的一系列行为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进而将上身探出车窗外,使车某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危险当中。”

首先周某春负有的客户安全保护的义务,属于民法上的运输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只要求司机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不包括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等自身造成损失。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货拉拉司机确实存在偏航、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且服务态度不好的客观行为,这也与车某黄莎的坠车甚至跳车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偏航,从周某春的偏航原因、目的,属于情有可原。周某春明确给车某莎讲了不会因为偏航多收钱。而公安通报也显示,偏航只是增加了05公里,但缩短了时间,这对当时已经处于晚上9点多的双方来说,均是有利。对于一个专门以拉货谋生的人来说,想节约时间完全符合常理。货拉拉APP只是推荐路线,推荐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就是必走的路线,司机根据情况作出有利的自己的改变,符合情理。当然,司机有义务向乘客作出解释。

所以,周某春的偏航行为,从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创设一种让车某莎人身安全陷入危险的行为。从客观上也没有创设车某莎的人身危险处境。

对于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贺小电认为,正常情况下,司机不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并不必然导致乘客将身体大部分探出车外并发生坠车。事实上,车某莎既然要将身体大部分探出窗外或直接跳车,解下安全带也很容易。所以,未提醒车某莎系安全带,并不是周某春为车某莎创设的实质危险行为。

关于周某春的服务态度问题,判决书表达为,“态度恶劣”。此前公安的通报为“恶劣口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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