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人骑摩托撞宝马,家属向车主索赔,这合理吗?

广东老人骑摩托撞宝马,家属向车主索赔,这合理吗?,第1张

我个人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向车主进行索赔并不合理。因为是老人骑摩托车的过程中,撞向已经停好的宝马车。所以在这件事情中,宝马车主不应该承担相对的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觉得在任何事故中,比较弱势的一方都是属于受害方。而且也会选择无条件支持弱势的一方,但是有的时候这种想法真的是错误的。而且也会因为这种想法,无法看清事故的真相。

广东老人骑摩托撞宝马。

在广东一名老人在骑摩托的过程中,撞向一辆在停车位里面进行停放的宝马车尾部。并且因为这样的撞击,老人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家属向宝马车主进行索赔医药费。从而让宝马车主内心感觉特别不平衡,静姐也觉得自己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有相关的责任。所以不想答应家属的索赔内容。

家属向车主索赔并不合理。

而且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虽然老人受伤之后会让人觉得比较怜悯。但是在这件事情中,宝马车主并没有启动车辆。而且宝马车辆也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停放,所以我认为宝马车主并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老人的医药费。而且也觉得家属向宝马车主索赔医药费的事情不合理。甚至觉得这种行为有一些无理取闹。

我个人的看法。

我个人觉得在这件事情中,可能老人的家属对宝马车的车主存在一定的误会。而且在索赔医药费之前,可能没有弄清事情的真相。所以才会选择提出这种无理的要求。因此我希望老人的家属能够和宝马车司机进行沟通,并且在沟通的过程中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才能够化解双方之间所存在的矛盾。

近日,一条”老人打摩的猝死后座司机背后一路“的新闻刷屏了。摩的司机自己不敢动让已经死去的老人靠在自己身上,一直警方到达现场。难道说这个摩的司机不怕吗?不,他更怕被讹,怕倾家荡产都赔不起。

一:事发广西岑溪,11月11日,一位老人在搭摩托车时猝死,摩托车司机为了证明老人不是因为他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要证明老人不是因为在车上摔下致死的。这司机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是怕被误会担上责任,哪个人愿意让一个陌生的死人靠在在身上。是怕被讹,怕自己有理说不清,怕因此事要赔钱。

二:现在的人是到底是怎么了?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是因为怕好心无好报。2013年10月份,汕头两名高三的学生在看到一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后,上前将其扶起并护送他他回,结果是被老人称是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受伤,要求两人担责并赔偿。无奈,两名学生需要由家长赔付了1200多元的劳药费。虽然最后经过调查,老人承认是自己的问题摔倒的,并也作了致歉和道谢,也归还垫付的医药费。但是像这种被讹事件层出不穷,从一开始的南京2006年的彭宇案件,最终结果是彭宇无法自证清白,以协调处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像这种伤心又伤身的事却屡屡发生。虽然这位摩的司机的情况不一样,但是也怕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而要对此事负上责任。

三:归根究底的原因是什么?是社会风气的败坏吗?还是社会的人都人心不古吗?还是大家都是持有事不关已的态度呢?我不知道别人看到这样照片会有什么感觉,反正我是觉得很心塞,一位摩的司机为了自证清白而做出的举动。幸好是发生在路边,如果是发生在一些偏僻的地方,如果这位老人在死亡后又摔倒下来,才是真的有理说不清。但是最后我们还是要相信这个社会好人还是比坏人多的。不要怕,有好事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尽管做,相信这个社会制度会让好人有好报的。

上海浦东,24岁的陈先生价值6万多元的摩托车停在楼下,却无故被一位老人推倒在地,造成了16000元的经济损失。事后陈先生通过监控找到老人,并向对方讨要说法。不曾想,老人却不以为然。而且,小区业主还告知陈先生,这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行为了。陈先生立即报警并坚持依法维权!

      陈先生的这款摩托车是KTM-rc390,价值6万多元,当时是正常停在小区规划的摩托车停车位上的。可监控显示,当时一位手提着红色袋子、步履蹒跚的老人,居然无故将重达200多的斤,推倒在地。而且,是在摩托车并没有挡着老人的去路的情况下发生的。

      事后陈先生通过物业及其他业主处了解到,这位老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其监护人是老人的儿子。其曾有过多次这种无缘无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去找对方也没太大作用。因此大家劝陈先生不要太较真,自认倒霉算了。

      开始时,陈先生还不信。但报警并找到老人后,对方还真是不以为然的态度。陈先生非常生气,决定一定要追究到底。

      1、所谓无民事能力行为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和无法辨知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精神病人。

      具体到本案中,经警方鉴定得知,老人属于无法辨认知自己行为的老年人。也就是说,老人属于无民事能力行为人。

      2、那么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摩托车是陈先生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主要以损坏的价值来确定。即5000元以上刑事处罚,以下的治安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认定老人损坏的价值为16000元,因此构成刑事犯罪。注意!上述所指是故意毁坏的情形,一旦行为人是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

      比如说,张三酒后无故随意打砸别人汽车、店铺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就会因其行为毁坏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而被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强调一点,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要件之一是造成了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摩托车并没有挡住老人的去路,老人是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只有被鉴定在作案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则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目前老人已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来判断,其应当是已经被鉴定为作案时是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因此老人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监管的法定义务。如因其未履行监管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即老人的儿子需为其母亲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具体如何赔偿不能以陈先生买车时的价值来计算,而应当以警方最终认定造成其一方的经济损失来计算。即老人的儿子需赔偿陈先生16000元,其他贬值的费用无需承担。这就是民法大家所熟知的填平原则。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11月25日,陈先生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为此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早就远超摩托车的损失,也承受了不少精神压力,很多人曾劝他不要这么较真,不值得,“我对这件事这么坚持和执着,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

价值6万的摩托车被推倒

一看监控竟是位老人

今年6月25日,24岁的陈先生搬到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某小区,短短几个小时,自己的爱车就被人损坏。“当时是下午四点多,我跟随搬家队伍来到小区,把摩托车停在楼下规划的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区内,自己上楼去收拾东西了。”陈先生回忆,“晚上六七点左右,我透过窗户往下看就发现我的摩托车已经倒在了地上。”

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不用大力碰撞很难倒地。第二天,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惊讶地发现竟是一位路过的老人所为。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25日17点56分,一位左手挎着红色袋子的老年人蹒跚踱步经过,注意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后,缓慢上前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

监控显示,老人将摩托车推倒

小区居民得知后告诉陈先生,类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他们告诉我,这个老太推倒过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甚至有一次用砖头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砸坏。”陈先生说,小区居民都知道她经常惹事,多次引发警情,但都拿她无可奈何。事情发生后,陈先生气愤地将视频发到网上,一度上了热搜,也引来非常多的关注。

历经一个多月终于立案

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

陈先生回忆,看到监控当天他就报了警,“有人劝我,那个老人年纪大了,追究责任比较难。他们还告诉我,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劝我算了,但我不想这么不了了之,总该有人为这事负责。”

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

警方8月3日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

陈先生还得知,警方一直在联系老人的监护人,但是对方一直不肯露面,甚至在警方电话告知后也没有现身处理。“老人有一个儿子,但是我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他,我没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来和我协商处理事情,对方的态度就是不愿意管。”

对车损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立案后撤销

检察院已起诉,将于下周开庭

事件发生后,摩托车4S店给出的定损金额为7000多元,“包括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等部件都有损坏,当时给出的是外观上受损部件的价格,有两个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拆车才能鉴定。”陈先生说,浦东的司法鉴定局给出的鉴定是4000多元,他对此产生异议。随后,他又与物价部门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4S店,对方确认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最终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警方告诉我,这个价格是用来量刑的,并非民事赔偿的金额。从7月1日我第一次定损,到9月二次鉴定,大约用了两个月时间。”

4S店确认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

事发之后,陈先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支持,一位山西的律师找到他,说自己也是一位摩托车爱好者,希望能够帮助他伸张正义。“他帮我解答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包括我的诉讼状都是他帮我拟定的。”陈先生起初发起的是民事诉讼,在警方立案后,法院撤销了诉讼也退回了诉讼费,将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对老人进行询问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昨天法院告诉我,这起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审理。”陈先生说,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他希望那位老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精神压力大,他被迫搬离小区

坚持只为讨回公道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事情发生后的近6个月时间里,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期间也有小区的邻居和物业都劝我不要和这位老人较真,但我也一直在考虑,既然老人是有监护人的,他为什么一直在逃避责任,不积极站出来解决问题,这也是我坚持想要在法制的框架之下解决这个事情的重要原因。”

另外,因为这件事情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陈先生的心理压力很大。同时,因为老人和他就住在同一幢楼,事发后下班晚一点就能看到老人站在楼梯口,他怕引起麻烦难以处理,所以半个月后就搬离了小区,现在住在比较远的一个地方。

“我如今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摩托车的损失,请假的时间成本和工资还有打车进行鉴定的费用等,至少也损失了一两万了,这些我都没有去索赔,在民事诉讼中也只提起了车损价格的赔偿。”陈先生说:“其实我不是很在意我的赔偿是多少,更加在意的是老人违法之后,法律会对他们进行怎样的判决。事情发展到现在,我感觉我代表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利益了,而是同类事情背后所有受害者的利益。”他希望在这件事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提醒更多人,假如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几个月里,他也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的行为得到了小区居民和网友们的大力支持。

陈先生表示,虽然整件事情并不算复杂,但是大多数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能没有这样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上面来回折腾,也会让类似的事情不了了之。“我对这件事如此执着,并不是诉求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主要是让更多人看到,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对于该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本案中应先从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的再由监护人承担。假如老人以及监护人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妹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承担,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维护权益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主张赔偿损失。

紫牛新闻记者|刘浏

紫牛新闻见习记者|徐韶达

编辑|张冰晶

剪辑|万惠娟

主编|陈迪晨

视频来源: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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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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