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仇男,女尊,女利真的是女权,虽然不是你们口中的女权。
需要承认,不同阶层和地位的女性,利益是不一样的,追求的女权也是不一样的。
就像根本不存在统一的男权一样,并不存在统一的女权。
在当前这个男权社会下,大部分普通男性,连择偶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你觉得,社会是男权社会吗?但大部分普通男人,择偶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革命最积极的分子,永远是可以从中牟利的群体。掌握话语权,声音最宏大的一定是为了争夺更大的利益。
同性恋有一千多万在骗婚,你见过多少被骗婚的能够发声的?
不管女权还是同性恋,和所谓的男权,都是一模一样的,激进分子始终是在抢夺特权。底层和弱势群体承担责难,难以发声。
追求平权的很少发声,也很少有人去听,利益不够大,就无从团结起更多力量。
男权女权的划分,其实从一开始就在制造冲突,把大部分男人推到了敌对的方向。就现在看到的,越强调女权,越开始偏离平权。 极端的仇恨的言论,更容易发出声音,除了共同的爱,共同的恨也是促成团结的利器。
在这个所谓的男权社会下,受益的不是男人,大部分男性是吃亏的。这个体系下,受益的是资源所有者。比如有钱的男女,很容易用钱换到特权。有貌的男女,也可以获得特权。
政治正确,已经开始被人讨厌,人们自己都过不好的时候,已经厌烦了支持其他人的特权。强调平权,也许才是真正减少所有弱势群体的途径。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罩,但很多的人都不懂得使用,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懂得法律,用好法律这个保护伞,以下是关于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1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
(1)要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有权依法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诉讼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可以向大众媒介披露并批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21、分清敌友,统一战线。诚然现在对女性仍有很大的刻板印象,女生和身边人讲述时也会遭受不理解,那么正确做法是从明事理的角度,让对方了解到不公,而不是输出情绪,让本应支持自己的亲人、恋人远离自己。(因为女权吵架的父女、情侣可不在少数,本来他们都可能支持你们的,一但输出情绪就会在你们之间筑起一道墙)
2、理论高度,逻辑闭环。要从理论高度提出说法,并且形成逻辑自洽。比如生孩子问题,这是夫妻两人共同决定的,自己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要孩子可以从情理、法理,以及别的角度表达自己想法,但是“要孩子难道是你家有皇位继承吗”这种说法极为低级
因为这么说的时候就彻底把自己物化了,换个角度,如果男的真的是达官显贵,你就愿意一生再生?显然不对,不能从物质角度反驳男权,不然自己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还有那个“普通且自信”的言论,本来就是个喜剧包袱,达不到被引用当做原理的高度,用得越多,矛盾越激化。所以,一定要加强哲学原理思考和认知,从理论高度提出问题。
3、内部因素,决定成败。我们都知道决定事物发展的因素是内部因素,内部因素是主要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从某方面来讲,争取女性权益需要女性付出大量努力提高自己,才有机会改变现状。
目前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女性一直在呼吁,但不具备实现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呼吁就收效甚微。那么,一定要提高自身能力,地位和力量是自己努力争取来的,只有当你有了地位和能力后,才能将你所在群体的诉求付诸实践。
写在最后:导致女性输出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是男性的不理解加之讽刺挖苦,我觉得,不理解很正常,但讽刺挖苦就是人品问题了
这类人是导致男女问题激化的原因之一,所以,我希望男性朋友们能多换位思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自身觉悟,当自己身边女性说出类似问题时,能站在对方角度看待问题,想想女生提出此类问题的背景和原因。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3造成维权难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知识匮乏
女性自身的文化程度低,权利意识欠缺,对法律不了解,使一些女性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自知,知道了也不懂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不知不觉从受害人成为侵权行为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加之我国的律师及法律援助
目前多集中于城市,使农村受害女性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帮助。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既不懂守法,也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之,维权途径的有限性,女性在权益受侵害后,凭感觉采取以暴制暴方式,从而走上侵权道路。
(二)高额维权成本
处于社会及家庭弱势地位,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也是造成女性维权被动主要的原因。所有的救济手段中诉讼的经济及时问成本最高,时间长、花费大。维权的高成本导致有些女性在权益受侵害时为避免诉讼,选择了“自行解决”方式,从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犯罪发生。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也往往因经济困难造成诉讼困难。据统计,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面对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女性也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女性自身心理缺陷
见诸报端的这些事件,矛盾双方本完全可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但由于女性易受情感支配,遇事不冷静,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由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
由于先天心理特征及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相对偏激、敏感、不自信,缺乏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法律不信任,对诉讼恐惧,这些心理因素既是女性}侵权行为的原因,也限制了其应诉能力,决定了她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传统思想习惯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集体主义
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众本身又极为“厌诉”,遇到侵权事件大多选择找亲友调解这种比较温情的方式,只有少数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因家庭暴力造成对女性本身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时,大多数受害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往往最终选择忍气吞声。
(五)社会维权体系不足
目前,社会对女性的权利救济状况不尽人意,缺乏健全的社会化维权格局;较重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薄弱,有许多受害女性的投诉得不到解决,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诉讼中,打击重于保护,强调对加害人的制裁,而缺乏对受害女性保护的实际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赋予保护妇女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作用有限,女性想通过法律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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