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经常吵架对孩子的成长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影响:
1 情绪困扰:孩子会受到父母吵架时产生的负面情绪的影响,可能感到恐惧、焦虑、不安或困惑。这些情绪困扰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情绪调节能力。
给孩子造成情绪困扰影响
2 家庭环境不稳定:父母经常吵架会导致家庭环境的不稳定,孩子可能感到不安全和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环境可能影响他们的稳定感和安全感。
3 学业和社交问题:吵架可能会分散父母的注意力和精力,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关注孩子的学业和社交需求。这可能导致孩子在学业上遇到困难,或在社交和人际关系方面有问题。
影响孩子学业和就业
4 情绪管理困难:孩子在观察父母吵架时可能学会不良的情绪管理方式,这可能会对他们自己的情绪调节和冲突解决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5 影响家庭关系:吵架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和疏远。这可能使得孩子感到孤单、疏离和无助。
父母的紧张关系造成孩子的负面
为了减轻这些负面影响,父母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 寻求婚姻或家庭咨询:寻求专业的婚姻或家庭咨询可以帮助解决夫妻间的问题,改善家庭关系和沟通方式。
2 控制情绪:父母应该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吵架,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寻找更健康的冲突解决方式。
3 建立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应该努力创造一个稳定、温馨和支持的家庭环境,提供给孩子安全感和稳定感。
4 有效沟通:父母应该学会有效沟通,尊重彼此的观点和感受,并寻求妥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5 给予孩子支持和关注:父母应该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提供情绪支持和安全感。
重要的是,父母间的和睦关系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父母应该尽力维护和改善彼此的关系,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
1、期望过高——精英情结。这种“精英情结”导致了社会价值取向的单一、对白领文化的推崇和种种不合理的职业歧视现象的出现。
2、规划不够——缺乏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尽管很多高校已经开展职业生涯教育,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普遍偏低,出现就业心理问题的大学生这方面尤为明显。
3、约束太多——不合理信念。大学生求职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信念,这些不合理信念一旦存在头脑中,就会影响顺利就业。
扩展资料:
大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
1、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培养健全的人格,是预防心理危机的根本途径。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丰富大学生心理学知识,增强他们心理保健意识,端正他们对心理咨询的看法,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帮助,缓解负性的情绪,避免因心理问题加重而导致心理危机的发生。
3、开展心理素质训练,提升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通过各种途径锻炼他们的意志、训练他们的心理素质,使他们保持心理健康。
4、开展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各种辅导形式,对大学生的独立生活及社会环境的适应、学习与社会工作关系的处理、人际交往的适应、恋爱问题的处理等多方面进行指导与帮助。
5、重视并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解决其在学习、工作、生活、疾病、康复等方面出现的心理问题。
—大学生心理健康
发生打伤事件的,应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在伤情稳定后,再进行法医鉴定。
若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完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鉴定为轻微伤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可处于拘留、罚款等处罚。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若构成伤残等级还有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伤残系数。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大学生就业的心理问题与心理调适
面对就业,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通过几年大学生活,同学们在知识、能力与人格方面有了积极的显著发展,有着强烈的就业意愿和积极的就业动机,为能尽快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感到由衷的欢欣;而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也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自由度,许多大学生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准备在所学专业领域一展身手。但是在就业过程中,又难免出现种种心理矛盾、心理误区和心理障碍。
一、大学生就业的一般心理问题
大学生群体是个体由青年期到成年期成长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群体。集多种特殊性于一身,具有处于“第二次心理断乳期”、“边缘人”地位,处于“心理延续尝负期”,多重价值观、人格的再构成等心理内在原因;同时存在着环境中诱发因素的作用,使得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比个体一生中的其他阶段人群及处于这一时期的其他群体明显要低。一般的观点认为“大学生就业期的心理问题主要有挫折心理、从众心理、嫉妒心理、羞怯心理、盲目攀比心理、自卑心理、依赖心理等”,及其他心理如注重实惠、坐享其成的心态、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等等。为了帮助广大毕业生同学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和心理调适,我们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看大学生就业时一般存在哪些心理问题。
(一)就业心理压力与焦虑
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环境使就业问题给大学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而且这种压力在各年级学生都存在。清华大学2000年的调查显示,个人前途与就业已成为大学生心理压力中最大的因素,而且压力有随着年级增高而上升的趋势。学生就业压力体验相当严重,尤其以心理体验最为严重。大学生毕业前心理压力较过去有明显增大,主要原因是毕业方向的选择、就业、考研、恋爱分合、大学中不愉快经历、离别感伤、突发事件、经济条件等冲突和事件;女大学生心理压力大于男大学生,农村学生的焦虑水平高于城市学生。而大学生面对就业压力的释放方式则过于内向化,主要是自己解决和求助于同学朋友。
(二)就业心理期望与失落感
许多大学生都有一种“十年寒窗,一举成名”的心理,因此对择业的期望相当高。大学生大多希望到生活条件好,福利待遇高的大城市、大机关、大公司工作,而不愿到急需人才但条件艰苦的中小城市和基层小单位,过分地考虑择业的地域、职位的高低和单位的经济效益。高期望驱使毕业生总是向往高薪水、高职位、高起点,渴求高收入、高物质回报率,并一厢情愿地对用人单位提出种种要求,将自己就业的目标定得很高,即使找不到合适的单位也不肯降低就业期望值。比如,有一些学生就说:“非北京、上海、深圳不去。”可是现实就业岗位大多不像大学生所想象得那么美好,因此当发现现实与理想的差异较大时,就容易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现象,并产生偏执、幻想、自卑、虚伪等心理问题,并可能导致择业行为的偏差。
(三)就业观念不合理
大学生的择业观念虽然在总体上是倾向于务实化与理性化,但由于处于择业观念的转型过程,因此各种不良观念也存在着,并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顺利就业。这些不良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顾眼前利益,忽视职业发展。
一些大学生在择业标准中只有工作条件、收入等眼前实在利益,而对自我的职业兴趣、能力、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不作考虑,因而极易选择到并不适合自己的职业。
2、职业标准过于功利化、等级化。
一些毕业生同学过分强调职业的功利价值,甚至还将职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而不考虑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不愿意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去工作。
3、求安稳,求职一次到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很多大学生仍然喜欢稳定、清闲、福利保障好的单位,希望以此就能选定理想的职业,而不愿意选择有风险、有挑战性的职业,更不敢去自己创业。
4、过分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在求职时,只要是与自己专业关系不密切的职业就不考虑,这样做只能是人为地增加了自己的就业难度。
5、职业意义认识不当。
许多大学生从观念上来说,还是仅仅把工作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对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
(四)就业人格缺陷
1、自我同一性混乱
有许多同学在毕业、择业的时候,尚未达成自我同一性。具体来说,对自己的职业目标、需要、价值观以及自身特点等没有明确地认识;在就业时不能正视自己的能力、素质和择业的客观环境,不能对自己有一个客观、清醒、全面的评价。因此,他们在职业选择时往往是茫然、犹豫不决、反复无常、见异思迁、躁动不安,不能主动、独立地获取职业消息、筛选目标、规划职业生涯,也不能解决就业中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决策。自我同一性混乱在就业中的两个突出表现就是盲目从众与依赖。
盲目从众,是指在求职中不考虑自己的兴趣、专业等特点,盲目听从或跟随别人的意见以及盲目寻求热门职业的现象。持有这种心理的毕业生往往脱离自己的实际状况,跟在别人的后面走,如在就业市场中哪个摊位前人多他们就往哪里去,别人说什么工作好他们就寻求什么样的工作,而全然不顾自己的能力和现状,不会扬长避短。
依赖,是指在就业中不愿承担责任,缺乏独立意识,没有个人独立的决策能力,没有进取精神,只是依赖父母或老师、学校,甚至只等职业送上门而不去积极争取。一些毕业生自己不去找工作,只等着父母和亲朋好友出面四处奔波,到处找关系、托人情,甚至还怀恋过去那种统包统分的制度,希望学校解决就业问题。当别人为自己找的工作不和心意时就大发脾气,抱怨父母或学校。还有不少毕业生由家长陪着参加供需见面会,职业的好坏完全由父母决定,缺乏自主择业的能力。
2、就业挫折承受力差
不少大学生在求职时只想成功,一旦遭受挫折就会像泄了气的皮球,一蹶不振,陷入苦闷、焦虑、失望的情绪之中不能自拔。他们对求职中的挫折既缺乏估计也缺乏承受能力,不能很好调节自己的心态,也不会通过总结求职中的经验教训来获得下一次的成功。
自主择业给大学生提供了就业的自由及通过竞争获得理想职业的机会。应该说这也是大多数学生所期望与认可的。但当大学生真正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时,也有许多人表现出缺乏信心、缺乏勇气,求职时战战兢兢、顾虑重重、畏首畏尾,不敢大胆自荐。结果是有压力没勇气,不能真正向用人单位展现自己的竞争实力,错过机会,在竞争中陷入了不战自败的境地。特别是一些冷门专业或学习成绩不佳的同学及没有“关系”的同学就更容易出现不敢竞争、不敢尝试的问题。
害怕竞争的保守心理一方面与大学缺乏社会实践锻炼有关,另一方面更与许多大学生害怕失败,不敢面对就业挫折有关,如一些大学生在就业中只找那些把握大的职业,而对竞争强的工作不敢问津,害怕求职失败遭受打击。
3、自卑与自大
一些毕业生在求职中常会产生自卑心理,对自己评价偏低,他们总是以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差,单位要求很高自己肯定达不到,自己能力不行等等。就业中的自卑一般产生于以下一些情况:首先是一些冷门专业的学生看到就业市场寻求自己专业的单位少、待遇差或在求职中遭冷遇,就容易悲观失望;其次,一些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辞的大学生看到其他应聘者口若悬河,自己什么也说不出来也会自惭形秽;再次,一些在校成绩与表现一般的大学生看到别人的自荐书上奖励、证书、成果一大堆,自己什么也没有,也容易自我贬低;最后,一些女大学生在就业遭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后也会自怨自艾。总之,自卑的大学生不敢正视现实,对自己的长处估计不够,怀疑自己的能力,不善于发现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在对自己的抱怨、贬低中失去了求职的勇气。
自卑的反面是自大,而且两者有时会相互转化。一些专业较好、就业资本较雄厚的大学生容易从自信变为自负。还有一些大学生是脱离实际的自大,他们既缺乏对自己的客观认识,也对就业市场、职业生活缺乏了解,一切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如有的大学生自以为经过大学几年的学习和锻炼已经满腹经纶,任何工作到手中都可以出色完成,在求职中自觉高人一等、自命不凡、四处吹嘘,一旦出现变故则容易陷入自卑、自责、一蹶不振。
自卑与自大是大学生身上常见的人格缺陷,在就业中的表现都是对自己缺乏一个客观的评价,同时对职业缺乏深入的认识。在就业中自卑与自大常存在交织的现象,如一些大学生在求职比较顺利时容易自大,一旦出现挫折就自卑;一些大学生虽然对自身条件比较自卑,但是真正遇到用人单位时却又表现为自大,要价很高。
4、偏执与人际交往障碍
大学生就业中的偏执心理有不同的表现。①追求公平的偏执。大学生要求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感到气愤是正常的,但有一些大学生表现为对公平的过分偏执,将自己求职中的一切问题都归结于就业市场不公平,以致给自己的整个求职过程都笼罩上了心理阴影。②高择业标准的偏执。大多数毕业生对求职有过高的期望,不过多数人能通过在就业市场的体验,客观地认识和接受当前的就业现状并调整自己的择业标准。但仍有大部分大学生固执己见,偏执地坚持自己原来的择业标准,甚至宁愿不就业也不改变。③对专业对口的偏执。一些大学生在就业时过分追求专业对口,不顾社会需要,无视专业的伸缩性、适应性,只要是与专业有一定出入的工作就不问津,只要不能干本专业就不签约。这样就人为地减少了自己就业的机会。
有些大学生缺乏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如有的在求职过程中过于怯懦、紧张,不敢在用人单位面前表现自己,甚至连面试也不敢去,常常一开口就面红耳赤、语无伦次。还有的在求职中不会察言观色,不懂得照顾别人的感受,不懂人际交往的礼貌礼仪,如有位大学生在面试结束时,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拿给他一支烟,他不仅当即拒绝还气愤地说:“我从来都没有这种恶习!”
(五)就业心态问题
1、过度焦虑与急躁
就业时许多大学生是既希望谋求到理想的职业,又担心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还担心自己在择业上的失误会造成终身遗憾,并对未来的职业生活感到心中无底。因此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一定焦虑是正常的。但一些大学生的焦虑过了头,成天都充满了各种不必要的担心以及造成精神上的紧张不宁、忧心忡忡、烦躁不安、意志消沉,行为上反应迟钝、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就业时显得过于急躁,整个就业期情绪始终处于亢奋状态,常常心急如焚、四面出击、东奔西跑,希望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但又缺乏对就业形势的冷静观察以及对自我求职的理性思考,做了许多吃力不讨好的事。因此常常都有一些毕业生在并不完全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就匆匆签约,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自己想象的不一样或发现了更好的工作时,有追悔莫及,甚至毁约,给自己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心理困扰。
2、消极等待与“怀才不遇”心理
与就业时的急躁心理相反的是一些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消极,平时也不参加招聘会,有单位来了就看看,如果不满意就等下去,满意时也不主动争取,抱着“你不要我是你的损失”的态度,期待着有单位会主动邀请。还有些人这山望着那山高,不肯轻易低就,明明已经找到工作,但拖着不肯签约,总希望有更好的单位出现。
另外有些大学生自恃条件很好,认为“满腹经纶”、“博古通今”、“学富五车”,可以大有作为,但在择业时却常常要么碰壁要么找到的工作不满意,于是抱怨“世上无伯乐”,抱怨自己运气不好,成天闷闷不乐、怨天尤人。
3、攀比与嫉妒
在求职中,同学之间“追高比低”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同学在求职中经常相互吹嘘自己的职业待遇好、收入高,导致职业期望越来越高,求职变成了自我炫耀。还有些同学看见或听说别人找到了条件优越、效益较好的单位心理上就不平衡,抱着“他能去,我更能去”的态度非要找一个条件更好的单位,而不考虑自身的条件、社会需要特点、职业发展及就业中的机遇因素。
一些毕业生对别人所找的工作心存嫉妒,特别是看到自认为条件不如自己的人也能找到很好的工作就更容易出现嫉妒心理,于是有些人故意对别人的工作冷嘲热讽、贬低、讽刺和挖苦意图打击别人,更有甚者抱着“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得到”的畸形心态在用人单位面前造谣中伤、打小报告。
4、抑郁与逆反
在择业中受到挫折后,一些毕业生同学会感到无能为力、失去信心,表现为失落抑郁、不思进取、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他们常常会放弃一切积极的求职努力、听天由命。严重时还会对外界的环境也漠然置之,减少人际交往,对一切都无所谓,并进而导致抑郁症。
而另外一部分毕业生,则对正面的职业教育、职业信息存在逆反心理。对来自辅导员、班主任、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及同学和用人单位的正确信息、善意批评与建议,他们不相信、不听从,偏要对着干,要按自己的一厢情愿去求职。比如当别人为其推荐某工作单位时,总是抱有戒心,别人讲得越多他越不相信。当求职失败时,不总结自己的问题,甚至明明知道自己失败的原因也不改正,在以后的求职中依然我行我素,听不进任何批评与建议。
5、说谎侥幸与懒散心理
有些同学认为用人单位不可能去查实每个人的自荐书是否真实,而且在面试时时间比较短、不可能对自己作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只要自己当时充分地表现一下,把工作骗到手,签好协议书就行了。于是,一些毕业生把别人的获奖证书、成果证明等偷梁换柱地复印在自己的自荐书里,而且自己明明没有当什么干部,也没有参加什么社会实践活动,也照着别人的写上,甚至胡编乱造一番,以至有时在用人单位收到的自荐书中一个班竟出现了五六个班长。还有的大学生在面试时把自己吹得天花乱坠、无所不能,结果经过现场实践考核或试用时就马上露出了原形。
有的毕业生签约比较早,往往在离毕业半年前或更长时间就落实了单位,这时就容易出现懒散心理,认为工作单位已定,没有什么可以担心了,应该松口气、歇歇脚了,于是学习没了动力,组织纪律散漫,考试仅仅追求及格,毕业论文只求通过,甚至长期旷课、上网、夜不归宿。还有极少数大学生因此受到学校的处分,严重的甚至被开除或勒令退学,找到的工作也因此丢了,悔之莫及。
6、心理不满与行为、生理反应失常
由于就业市场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以及某些专业、学校不易找工作的客观现实,一些大学生在遇到就业挫折时就容易出现各种不满心理,比如有些同学认为“学习靠自己,就业靠关系”,还有些同学出现了对专业、学校的抱怨、贬低。
在各种不满与不良就业心态的影响下,还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生理反应。这些不良行为有故意旷课、夜归、喝酒、起哄、闹事、损坏东西、打架对抗、进行不良交往、行为怪异、过度消费等,严重时还可能导致严重违纪与违法行为的出现。由于心理应激水平高,心理冲突强度大,有的毕业生会出现一些躯体化症状,如头痛、头昏、心慌、消化紊乱、神经衰弱、血压升高、身体酸痛、饮食障碍、失眠。
行为与生理反应的失常通常是比较严重的就业心理失常的表现,出现这些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心理调节或寻求心理咨询专家的帮助。
二、大学生就业心理的自我调适
就业本身就是我们认识和适应社会的一个过程,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困难,甚至经过几次挫折才最后成功是正常的;在就业中遇到许多心理冲突、困惑,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也是正常的。遇到就业问题时,要学会调节自己的心态,使自己能从容、冷静地面对就业这一人生重大课题,并做出正确、理智的选择。如果你遇到了就业心理困扰,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节。
(一)接受客观现实,调整就业期望值
就业市场化、自主择业给大学生带来了机遇与实惠,但许多大学生对“市场”残酷的一面认识不足,对就业市场的客观实际了解不够。经过对就业市场、就业形势的客观了解与深刻体验后,我们必须明白现实情况就是如此,无论是抱怨还是气愤都没有用,这种就业情况不可能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改变的。与其成天怨天尤人,浪费了时间、影响了自己心情,还不如勇敢地承认和接受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彻底打破以往的美好想象,脚踏实地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在就业市场上的用人单位找不到人、大量的毕业生无处去的“错位”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因为大学生的就业期望普遍较高的原故。因此,要顺利就业就必须首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就业形势,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调整就业期望值不是对单位没有选择,只要有单位就去,而是要在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观念的基础上重新确定自己的人生轨迹。这就是说要树立长远的职业发展观念,放弃过去那种择业就是“一次到位”,要求绝对安稳的观念。要知道现在再好的单位,将来也有下岗的可能,因此,在择业时要看得长远一些,学会规划自己整个人生的职业生涯。在当前获得一个理想职业的时机还不成熟时,应采取“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办法。也就是说,在择业时不要期望太高,可以先选择一个职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然后再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正当的职业流动,来逐步实现自我价值。许多大学生不愿意去经济落后的地区工作,可是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地区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也将给大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抢先到这样的地区去工作可能会更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取得事业的成功。
(二)充分认识职业价值,树立合理的职业价值观
传统认为人们工作就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但是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职业对个体的意义已经远不是如此简单,职业可以满足人们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多方面需要。如最近有人对职业价值结构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了交往、义利、挑战、环境、权力、成就、创造、求新、归属、责任、自认等11个类别的因子。因此,职业的价值是丰富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职业对个体发展、社会进步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择业时不能只考虑工作的经济收入、工作条件、地点等因素,更要考虑职业对自我一生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应看重职业能否帮助实现自我价值。因此,要在考察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树立重自我职业发展、才能发挥、事业成功的职业价值观。对于那些虽然现在工作条件不怎么样,但发展空间大,能让自己充分发挥作用的单位要优先考虑;对于那些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但发展潜力大,创业机会多的工作地点也要重视。总之,盲目到一些表面上看来不错,但不适合自己,自己才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单位去工作,是不会让自己的满意的。与其将来后悔,不如现在就改变自己,建立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人才需求规律的合理的职业价值观,以指导自己正确择业。
(三)认识与接受职业自我,主动捕捉机遇
大学生就业中的许多心里困扰都与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和接受职业自我有关,因此正确地认识自我的职业心理特点并接受自我,是调节就业心理的重要途径,并可以帮助自己找到合适自己的职业方向。要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样的职业、需要什么样的职业、自己的择业标准以及依自己目前的能力能干什么样的工作,这样才能知道什么样的工作更适合自己。许多同学通过亲身的求职活动后就会发现自己的能力与水平并不像自己以前想象得那么高,并容易出现各种失望、悲观、不满情绪。因此在认识自我特点后还要接受自我,对自我当前存在的问题不能一味抱怨,也没有必要自卑,因为自己当前的特点是客观现实,在毕业期间要有大的改变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承认自己的现状,学会扬长避短。另外,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自己,要知道有些缺点并不可怕,可以先就业然后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发展自己。
大学生就业中的机遇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并接受了自我特点以后,还要学会抓住属于自己的机遇,这样才能保证以后的求职顺利。要抓住机遇首先必须要多收集有关的职业信息,多参加一些招聘会,并根据已定的择业标准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机遇并不是对任何人都适用的。一个工作的好与不好,是相对的,对别人合适的,对自己不一定合适,因此一定不能盲从;要时时记住,只有合适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最后要注意机遇的时效性,在发现就业机会时要主动出击,不能犹豫,也不要害怕失败,应有敢试敢闯的精神。
(四)坦然面对就业挫折,提高心理承受力
面对市场竞争、就业压力,大学生的求职总会遇到许多困难、挫折甚至是委屈,如一些专业“热门”,有些则“冷门”;又如女大学生找工作容易受到歧视等。面对这些问题仅抱怨是没有用的,更重要的是调整自我心态,提高自己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其实,就业的过程也是大学生重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并主动调整自我适应社会的过程。如果能通过求职而增强自我心理调节与承受能力,对大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活都是非常有用的。
在求职中遇到挫折时,要用冷静和坦然的态度待之,客观地分析自己失败的原因,进行正确的归因。首先,在就业市场化、需求形势不佳、就业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出现求职失败是在所难免的,不能期望自己每次求职都能成功。要对可能出现的求职挫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同时,应把就业看作一个很好的认识社会、认识职业生活、适应社会的机会,应通过求职活动来发展自己,促进自我成熟,因此“不以成败论英雄”。其次,自己求职失败并不一定就是因为自己的能力不行。出现求职失败有许多原因,可能是因为你选择求职单位的方向不对,也可能是因为你的价值观与单位的企业文化不符合,还有可能是其他一些偶然因素。总之,要正确分析自己失败的原因,调整自己的求职策略,学会安慰自己,以便在下次的求职中获得成功。
(五)调整就业心态,促进人格完善
在求职时,自己或身边的同学出现一些不健康的心态是正常的,没有必要过度担心、害怕自己有心理障碍。当然对于这些不良心态也要学会主动调适,必要时还可以寻求有关心理专家的帮助。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很多,首先,可以进行积极的自我心理暗示,鼓励自己、相信自己,帮助自己渡过难关。其次,可以向朋友、老师倾诉,寻求他们的安慰与支持。最后,还可以通过体育锻炼、听音乐、郊游等方式转移自己的注意力,排解心中的烦闷,放松自己的心情。
通过对自己在就业时出现的种种不良心态的分析,可以发现自己平时不容易察觉的一些人格缺陷。应该说这些人格缺陷是产生这种就业心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现在没有很好地完善自己的人格,那么这些问题还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带来困扰。因此,有关问题其实是暴露得越早越好,同时也不必为自己所存在的人格缺陷而懊恼,因为很少有人是绝对的人格健全的,关键是要在发现自己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改变自己、发展自己,使自己的人格更加成熟,使自己将来的人生道路更顺利。
(六)开拓进取,勇于创业
大学生是有理想、有抱负、有创新精神、敢做敢为的青年先锋。因此大学生要有自主创业的打算,这既可以在毕业后马上实现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社会积累后再实行。大学生们一定要有开拓自己事业的信心与勇气。当前的一些大学生创业公司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也有相当成功的案例。大学生创业肯定是值得鼓励的,关键是要有准确的观念与思路,要对自己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与定位,要与有市场经验的人合作,要摆脱学生公司的意识,要进行科学化、职业化的管理。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以及现今教育的发展,求职就业的矛盾逐渐加大,不少的在校大学生因学校、家庭等原因被迫就业,这是后大学生往往在想着怎么辞职,尤其是一些签了就业协议的,更加担心辞职后是否需要赔偿或者进行劳务赔偿。今天就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就业协议签了能辞职吗
一、就业协议签了能辞职吗
在法律上,就业协议是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就业协议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在求职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用人单位的侵害,所以就业协议相对劳动合同而言对就业人员的限制更小。并且,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也是可以辞职的,何况就业协议呢所以就业协议签了是可以辞职的。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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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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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
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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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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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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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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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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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制作长条章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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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整理的
“就业协议签了能辞职吗”这一问题的解答,总而言之,就业协议布局有强制性,对于毕业生尽最大的保护,所以是可以辞职的。如果你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解决。
1、首先自我反省,看是不是自己的行为不当:迟到、早退、漠视规则、不会与人沟通
2、如果自己行为恰当,那作为试用期的你,遇到不公平的待遇,这个待遇如果没有人格等伤害的话,建议忍让,毕竟一开始接触,不太熟悉,总会有磨合,日久见人心。
3、第三,作为新人,一定要谦虚踏实,没人喜欢只说不做的人,多帮助别人,雪中送炭,建立良好的人际圈
4、如果这个不公平待遇来自于上层,这个上层对每个人的态度包括对你都一样公平的话,希望你多去努力,展现实力,这个上层早晚会器重你
5、如果上层单纯针对你,首先还是自我反省,然后用实力还击回去,不是撕逼,而是用实力战胜他!韩信况且能够忍受胯下之辱,是金子总会发光。
望你坚持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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